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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否科学合理,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该制度最关键的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问题。目前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性质不明、主体多级性、行使主体不健全等弊端,使得集体土地所有权得不到有效实现,影响了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所以必须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进行改造完善,用“集体法人”代替抽象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并参照公司法人建立相关的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