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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施工队从事电缆铺设作业,电缆横穿过乡村公路。某男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由此经过,被突然拉起的电缆绊倒,头部严重受伤。我们派出所处警后进行了调解处置(有些地方要求派出所参与交通管理)。经查,驾驶人存在未戴头盔、无驾驶证、无车辆行驶证等违法行为;施工单位存在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未征得公安交管部门同意,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违法行为。据此,派出所认定双方应负同等责任。那么,这种认定对不对呢?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有人认为,施工方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有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交通事故”界定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将本案视作交通事故来对待并无不妥。其实,交通事故纠纷本来就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受理,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比较复杂,往往是多因一果,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利用职权和技术收集证据,以确定不同原因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大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故责任认定。
二、违法是不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赔偿最基本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依此做出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很多人认为,违法即过错,事故双方都有违法行为,就都得承担事故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只要违法就往事故责任中拉,岂不是携带毒品也要因此承担事故责任?法律术语中的“过错”不同于人们的通常理解,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理论,我们应该把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判定作为前提,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否出于过错(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应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违法是错误,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违法意味着处罚,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才承担事故责任。
三、应当如何划分这起事故的责任
因果关系是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目前,各界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通说。其判断标准是:没有某行为,则不会发生某结果;有此行为,通常会产生该种损害。本案中,驾驶人无证、不戴头盔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不会导致其摔倒并受伤。驾驶人是被突然拉起的电缆绊倒,没有这根电缆,驾驶人即使无证、没戴头盔,既便是速度快点也都不至于在此摔倒和受伤;这根电缆使过往摩托车处于不同寻常的危险状态,有了这根电缆,不知情的摩托车驾驶人即使有证、戴头盔也难逃事故的厄运。可见,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才是与这起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之行为。
我们再来看行为人的过错。施工人员就算不知《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预料到从事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不设警示标志的危险。施工人员放任危险发生或轻信危险可以避免或没有预料到危险,这种主观心态就是施工方的过错,是这种过错支配下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案驾驶人不是撞在道路上本来就有的某个设施上,突然出现的电缆是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的驾驶人不可预见和无法躲避的。而无证与没戴头盔无论出于什么心态都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不设警示標志的野蛮施工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且其主观有过错,施工方应该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没戴头盔将导致降低赔偿吗
《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求戴头盔驾驶摩托车,是因为戴头盔在事故发生时能减轻乃至避免驾驶人的头部损伤,能减少经济损失。有人因此觉得本案驾驶人违规不戴头盔头部受伤不应得到全额赔偿。请注意:戴头盔能减轻头部损伤,不戴头盔并没有加重损伤;戴头盔能减少经济损失,不戴头盔也没有增加经济损失。头盔不是人体的天然部件,血肉之躯才是人体的本来面目,立法者要求驾驶人忍受戴头盔的不方便,是为驾驶人的安全着想,不是为了创设一个降格的赔偿。这正如受害人没锁门不是行窃者从轻处理的理由,驾驶人没戴头盔头部受伤,当然不是肇事者降格赔偿的理由。车祸中,人体受伤的部位具有偶然性,同样原因形成的事故,驾驶人同样违规未戴头盔,如果其受伤不是头部,肇事者能降低赔偿吗?头盔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是赔偿该考虑的问题,施工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全部原因,施工方就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这和有些法律规定的事后放任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不是一回事。
一、本案的定性问题
有人认为,施工方不是道路交通的参与者,本案不是交通事故,而是民事案件,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是这样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交通安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零四条对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有明确规定。《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将“交通事故”界定为“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可见,将本案视作交通事故来对待并无不妥。其实,交通事故纠纷本来就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一般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交通事故由公安机关受理,主要是因为交通事故比较复杂,往往是多因一果,由两种或两种以上原因共同作用而形成,需要公安机关利用职权和技术收集证据,以确定不同原因在事故形成中的作用大小,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事故责任认定。
二、违法是不是划分事故责任的依据
过错责任原则是民事赔偿最基本的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依此做出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很多人认为,违法即过错,事故双方都有违法行为,就都得承担事故责任。这种认识是不对的。如果只要违法就往事故责任中拉,岂不是携带毒品也要因此承担事故责任?法律术语中的“过错”不同于人们的通常理解,它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行为的主观心理状态,包括故意与过失两种形式。“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与危害结果有因果关系的行为所应承担的责任。按照民事责任的构成理论,我们应该把行为与损害结果因果关系的判定作为前提,通过分析行为人实施这一行为是否出于过错(故意或过失),来确定其应否承担一般侵权责任。违法是错误,但不是法律上的过错;违法意味着处罚,与事故有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才承担事故责任。
三、应当如何划分这起事故的责任
因果关系是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目前,各界以相当因果关系说为通说。其判断标准是:没有某行为,则不会发生某结果;有此行为,通常会产生该种损害。本案中,驾驶人无证、不戴头盔驾驶摩托车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但这两种违法行为都不会导致其摔倒并受伤。驾驶人是被突然拉起的电缆绊倒,没有这根电缆,驾驶人即使无证、没戴头盔,既便是速度快点也都不至于在此摔倒和受伤;这根电缆使过往摩托车处于不同寻常的危险状态,有了这根电缆,不知情的摩托车驾驶人即使有证、戴头盔也难逃事故的厄运。可见,施工单位违法施工才是与这起事故有相当因果关系之行为。
我们再来看行为人的过错。施工人员就算不知《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也应预料到从事影响交通安全的施工不设警示标志的危险。施工人员放任危险发生或轻信危险可以避免或没有预料到危险,这种主观心态就是施工方的过错,是这种过错支配下的施工行为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本案驾驶人不是撞在道路上本来就有的某个设施上,突然出现的电缆是正常行驶的摩托车的驾驶人不可预见和无法躲避的。而无证与没戴头盔无论出于什么心态都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不设警示標志的野蛮施工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且其主观有过错,施工方应该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四、没戴头盔将导致降低赔偿吗
《交通安全法》之所以要求戴头盔驾驶摩托车,是因为戴头盔在事故发生时能减轻乃至避免驾驶人的头部损伤,能减少经济损失。有人因此觉得本案驾驶人违规不戴头盔头部受伤不应得到全额赔偿。请注意:戴头盔能减轻头部损伤,不戴头盔并没有加重损伤;戴头盔能减少经济损失,不戴头盔也没有增加经济损失。头盔不是人体的天然部件,血肉之躯才是人体的本来面目,立法者要求驾驶人忍受戴头盔的不方便,是为驾驶人的安全着想,不是为了创设一个降格的赔偿。这正如受害人没锁门不是行窃者从轻处理的理由,驾驶人没戴头盔头部受伤,当然不是肇事者降格赔偿的理由。车祸中,人体受伤的部位具有偶然性,同样原因形成的事故,驾驶人同样违规未戴头盔,如果其受伤不是头部,肇事者能降低赔偿吗?头盔与事故没有因果关系,就不是赔偿该考虑的问题,施工行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全部原因,施工方就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这和有些法律规定的事后放任损失扩大,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不是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