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在民事活动中,因所有权权属不明晰而产生的纠纷若不能通过现有法律制度予以合理的解决,则会极大地限制民事主体在现实生活中对物的效用的发挥。本文尝试从确定所有权归属的价值、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性质的定位以及在司法实践中对确权规则的适用等方面加以论述。
关键词:确认所有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确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
一、明确所有权归属的现实价值
(一)所有权归属的明确为满足个体生活自由奠定了物质基础。民事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目的是保障和扩大自由,以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其规定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一是做什么的自由,即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以规定权利的形式体现出来。二是免于什么的自由,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以规定义务的形式体现出来。明晰所有权归属,让所有人相互间获知对方所拥有的,有助于形成其生活的自由空间,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的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
(二)所有权归属明确是保证他物权人享有权利无瑕疵的前提。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个体拥有的物质财富日益增长,为最大实现物的利用价值,避免闲置。所有权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土地所有权人让与土地使用权而获取出让金,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房屋抵押借贷融资等。如果所有权这个基础权权属不明确,他物权就成了无本之木。
(三)所有权归属明确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繁荣市场经济。现今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其健康运行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打破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倡导商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自由流通,其实质是交换经济。
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地位
关于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还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虽然没有直接局限于讨论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但还是涵盖在了对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论述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确认物权归属,应当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虽然该权利可以不以真实的物权存在为基础,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该诉讼,但其解决的是实体权利纠纷,由物权法规定,因此应当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项诉讼法上的权利。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实为诉讼请求权之一种。请求确认所有权,并不是一项民法上的权利,而是一项诉讼法的权利,属于诉权范畴。因此,其只是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派生的权利,没有必要将其列为一种单独的物权保护方法。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物权的保护一章中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见,物权法把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之一。笔者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上的权利,是一种特别权利。其不是由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派生的权利,因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所享有权利,而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归属明确在法律认定和客观事实统一的情况下,为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权利。两者关系是,物权归属的确定是权利人享有物上保护请求权的前提。
在物权权属有纷争的情况下,民事主体自认为享有的物权受到侵害,首先倾向于私力上的救济,和解或协商等方式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精神之所在。物权确认请求权性质定位关键取决于该请求权行使时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确认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之一,它既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而得到终局保障,也可以有效地通过私力救济而得以实现。
三、在司法介入时,所有权权属确认的规则
有权利而无救济程序,犹如无刃之刀。采用诉讼方式使纠纷得到最终解决是对通过权利所欲实现的利益最有力的保障。在私力救济无法应对所有权权属争议时,公权力的介入成为必要,现实发生的所有权不明纠纷案件中,大部分通过诉讼方式得到终局解决。于是有人认为,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请求权。
关于在诉讼程序中所有权确认规则,一般除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之外,还得应用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一)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传统上“谁主张,谁举证”是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如果提出请求方不能提供让法官内心形成确信,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主要事实经过证明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需依据证明责任承担规则来判决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所有权确认诉讼中,主张对他人占有之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否则其应当败诉;(二)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民事实体法上的关于所有权确认规则可用来作为诉讼中的裁判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1)占有推定规则。占有推定规则实际上和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规则是一致的,无论动产占有人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主张对他人占有之物享有所用权的人始终承担证明责任;(2)登记推定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前提,故不动产登记名下人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在错误登记的情形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仍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不动产因登记而产生公示公信力,但登记推定规则允许以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而变更登记,使不动产所有权回归于真正权利人。一般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排除了占有的适用,只有未登记的不动产才适用占有推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M].法律科学,2001,(4).
关键词:确认所有权;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确权规则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1)-05-00-01
一、明确所有权归属的现实价值
(一)所有权归属的明确为满足个体生活自由奠定了物质基础。民事法律以权利为本位,目的是保障和扩大自由,以体现对人性的关怀。其规定了两种意义上的自由:一是做什么的自由,即积极意义上的自由,以规定权利的形式体现出来。二是免于什么的自由,称之为消极意义上的自由,以规定义务的形式体现出来。明晰所有权归属,让所有人相互间获知对方所拥有的,有助于形成其生活的自由空间,免于遭受公权力或第三人的侵害。在基本权的整体结构中,所有权负有双重任务,确保权利人在财产法领域的自由空间,并因此使其的自我负责地形成其生活。
(二)所有权归属明确是保证他物权人享有权利无瑕疵的前提。随着市民社会的发展,个体拥有的物质财富日益增长,为最大实现物的利用价值,避免闲置。所有权人通过设定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如土地所有权人让与土地使用权而获取出让金,房屋所有权人通过房屋抵押借贷融资等。如果所有权这个基础权权属不明确,他物权就成了无本之木。
(三)所有权归属明确有利于维护交易安全,繁荣市场经济。现今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为其健康运行保驾护航。市场经济打破了传统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倡导商品在不同所有者之间自由流通,其实质是交换经济。
二、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地位
关于所有权确认请求权是实体法上的权利还是诉讼程序上的权利,理论界对此看法不一,虽然没有直接局限于讨论所有权确认请求权的性质,但还是涵盖在了对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论述中。第一种观点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实体权利。确认物权归属,应当属于实体法的范畴,虽然该权利可以不以真实的物权存在为基础,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起该诉讼,但其解决的是实体权利纠纷,由物权法规定,因此应当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物权请求权是一项诉讼法上的权利。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实为诉讼请求权之一种。请求确认所有权,并不是一项民法上的权利,而是一项诉讼法的权利,属于诉权范畴。因此,其只是物权法上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派生的权利,没有必要将其列为一种单独的物权保护方法。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物权的保护一章中第33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可见,物权法把确认物权请求权作为物权的保护方法之一。笔者认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兼具实体法和诉讼程序法上的权利,是一种特别权利。其不是由物上请求权中的排除妨害请求权所派生的权利,因为物权确认请求权是在权属不明确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所享有权利,而物上请求权是物权归属明确在法律认定和客观事实统一的情况下,为保护物权的圆满状态而产生的权利。两者关系是,物权归属的确定是权利人享有物上保护请求权的前提。
在物权权属有纷争的情况下,民事主体自认为享有的物权受到侵害,首先倾向于私力上的救济,和解或协商等方式是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充分体现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精神之所在。物权确认请求权性质定位关键取决于该请求权行使时所指向的对象。物权确认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之一,它既可以通过公力救济而得到终局保障,也可以有效地通过私力救济而得以实现。
三、在司法介入时,所有权权属确认的规则
有权利而无救济程序,犹如无刃之刀。采用诉讼方式使纠纷得到最终解决是对通过权利所欲实现的利益最有力的保障。在私力救济无法应对所有权权属争议时,公权力的介入成为必要,现实发生的所有权不明纠纷案件中,大部分通过诉讼方式得到终局解决。于是有人认为,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裁判请求权。
关于在诉讼程序中所有权确认规则,一般除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之外,还得应用民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一)诉讼法上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传统上“谁主张,谁举证”是主观上的举证责任,如果提出请求方不能提供让法官内心形成确信,将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当主要事实经过证明在真伪不明的情况下,法官不能拒绝裁判,需依据证明责任承担规则来判决一方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在所有权确认诉讼中,主张对他人占有之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主张成立,否则其应当败诉;(二)民事实体法上的权利推定规则。民事实体法上的关于所有权确认规则可用来作为诉讼中的裁判规则。主要有以下两种:(1)占有推定规则。占有推定规则实际上和诉讼中证明责任承担规则是一致的,无论动产占有人处于原告或被告的地位,主张对他人占有之物享有所用权的人始终承担证明责任;(2)登记推定规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以登记为发生效力的前提,故不动产登记名下人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即使在错误登记的情形下,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仍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不动产因登记而产生公示公信力,但登记推定规则允许以确实充分的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而变更登记,使不动产所有权回归于真正权利人。一般认为,已登记的不动产排除了占有的适用,只有未登记的不动产才适用占有推定。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2]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3]尹田.论物权请求权的制度价值[M].法律科学,20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