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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嵇康针对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儒家的仁义道德和虚伪的礼教,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的主张,他所说的“自然”是不受仁义道德和礼教束缚的自然人格,是超乎一切功利之上的“至美”境界,也是嵇康的审美理想之所在。嵇康在他的美学论文《声无哀乐论》中针对儒家的“声有哀乐”,提出了“声无哀乐”的命题,声音不表达哀乐等情感内容,“音声有自然之和”,“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
【关键词】自然 自然人格 声无哀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1(a)-0213-01
嵇康是三国时代曹魏著名的美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文学家和音乐家。嵇康的美学思想形成于魏晋之间自然与名教的论争之中,是与传统的儒家美学思想相对立的。嵇康针对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儒家的仁义道德和虚伪的礼教,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1]的美学主张,他所说的“自然”是不受仁义道德和礼教束缚的自然人格,是超乎一切功利之上的“至美”境界,也是嵇康的审美理想之所在。
嵇康主张的自然人格,就是让人保持纯洁质朴的天性,“志在守朴,养素全真”,[2]使得人的个性和人格得到自由的发展,“从欲得自然”,[3]以体现人格个性之美,这是嵇康所向往的理想人格。他认为仁义和礼教损害人的自然本性,限制人的个性发展,这本身就破坏了人格个性美。所以,“自然之得,不由抑引之六经,全性之本,不须犯情之礼律”,[4]“至人远鉴,归之自然”,“贵得肆志,纵心无悔”。[5]嵇康的这些观点体现了个性意识的觉醒,这种归之自然”个性意识以追求个性自由为前提,冲破了经学的束缚,成为一种独立的自觉意识,说明人们不再仅限于以政治、道德观点看待人生,而能够在个性意识的最高层次上以审美的态度看待人生。
嵇康所向往的理想人格,不仅是冲破礼法束缚的自然人格,而且还是“清虚静泰,少私寡欲”,摒弃一切富贵、名利,超凡脱俗的“至人”。“至人特钟纯美,兼周外内,无不毕备”。 “至人”是嵇康审美理想中的典型人物,只要具备了“至人”的品格,就可以“俯仰自得,游心太玄”,这才是人生最高的审美境界(即“至美”的境界)。功利欲求有伤“冲粹之美”,妨碍人们达到“至美”的境界,“荣名秽人身,高位多灾患”,而人们的审美判断往往与自身的功利欲求相联系,因此,人们首先要“理足于内”,才能避免审美中的“情系于所欲”, “世之难得者,非财也,非荣也,患意之不足耳!”“令尹之尊,不若德义之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嵇康的审美意识已超越功利欲求的局限而进入了纯净的精神世界,达到了审美意识的最高层次。
嵇康又进一步指出人们在审美过程中不能只凭感性直观,还应诉诸于理性判断,要对审美对象作具体分析。“恶者以自恶为贵,美者以自美得贱。美恶之形在目,而贵贱不同,是非之情先著,故美恶不能移也”,就是说判断美恶不能只依据外表,表面看上去丑的东西而实际是美的,表面看上去美的东西而实际是丑的,只有作具体分析,才能判断出真正的美恶。由此可见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在审美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嵇康在他的美学论文《声无哀乐论》中针对儒家的“声有哀乐”,提出了“声无哀乐”的命题,声音不表达哀乐等情感内容,“音声有自然之和”,“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嵇康把包括音乐在内的声音看成是一种自然产生的客观对象,只有好听和不好听之分,与人的哀乐情感没有必然联系。声音之所以好听,之所以美,就是因为声音本身有“和”的特征,而作为艺术的音乐正是从这种自然之“和”声发展而来,同时自然之“和”声也通过音乐来表现,这正是所谓“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在嵇康那里声音的自然美和艺术美是一致的,声音的“和谐”实质上就体现了音乐的美。既然“声无哀乐”,那么音乐的美就不可能通过哀乐情感内容表现出来,而是通过音乐的形式表现出来。嵇康通过对音乐的基本要素,即音高、音长、音强、节奏以及音色的分析,认为由于它们的艺术组合,而构成和谐的音乐旋律。
嵇康在提出“声无哀乐”的同时,又指出“哀乐者,情之主也”,意思是说哀乐是人的主观情感。他认为声音包括音乐本身并不带有哀乐等感情色彩,因而也不能引起审美主体的哀乐之情。人们欣赏音乐是否能产生哀乐之情,是由审美主体自身决定的。“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但因和声以自显发”,审美主体内心已藏有某种哀乐的情感,遇到和谐的音乐声,而触动其心,自然而然地表露出来,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只是起触发和传导作用。在此嵇康强调了审美主体的情感在审美欣赏中的主导作用,从而纠正了儒家乐论将审美看成是被动性的接受过程的观点。
因为嵇康强调音乐的美在于形式,所以他认为各种乐器的音高、音长、音强、节奏以及音色不同,造成人们欣赏音乐时所产生的审美反应也不一样。“琵琶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以高声御数节,故形躁而志越……琴瑟之体,间辽而音埤,变希而声清,以埤音御希变,不虚心静听,则不尽清和之极,是以听静而心闲也。”像琵琶筝笛这类乐器,发音短促而声调高,变化多而节奏快,这种高声调加上快节奏,人们听了会形态躁动而心志超越。而像琴瑟这类乐器,发音悠远而声调低,变化少而声音清,这种低声调加上少变化,不细心静听就无法体会到音乐的清幽和谐给人们带来的无穷的韵味,所以人们听时就会体态安静而心情闲适。嵇康还认为每个人的审美心境不同,对音乐会产生不同的审美感受。“假使鹿鸣重奏,是乐声也;而令怀戚者遇之,虽声化迟缓,但当不能使变令欢耳”。如果人内心高兴,即便是听了哀婉的曲子,也不会变得忧郁悲伤。尽管如此,人们的审美情趣还是有共同之处的,因为每个人的审美情感总是要体现一定社会的人们的审美理想。
嵇康反对用社会功利目的来看待音乐,提出音乐并不存在儒家所说的“移风易俗”的教化功能,音乐对人来说只具有审美的功用,这一观点也是不足取的。人们的审美活动虽然不直接表现为社会功利性,但在美感的个人直觉感受中潜藏着社会功利性。因为个人的审美观点总得和一定的社会的政治观点、道德观点或宗教观点相联系,总得体现一定社会的人们的审美理想。另外,音乐的社会性也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单纯从审美的角度去欣赏音乐。音乐的娱乐作用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体现出音乐艺术对审美主体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否认这一点是不客观的。嵇康美学思想的突出特点,就是对传统的儒家美学思想的叛逆,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对于批判当时的虚伪的名教有积极意义。他对审美主体能动性的充分肯定,反对用礼教的原则规定和说明一切审美实践,提出“自然”这一美的最高法则等观点,对美学的发展和开拓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在中国美学史上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参考文献
[1]嵇康《释思论》,选自戴明扬《嵇康集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
[2]嵇康《幽愤诗》,同[1].
[3][4]嵇康《难张辽叔自然好学论》,同[1].
[5]嵇康《四言赠兄秀才入军诗十八首》,同[1].
【关键词】自然 自然人格 声无哀乐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646(2009)01(a)-0213-01
嵇康是三国时代曹魏著名的美学家,同时也是哲学家、文学家和音乐家。嵇康的美学思想形成于魏晋之间自然与名教的论争之中,是与传统的儒家美学思想相对立的。嵇康针对违反人的自然本性的儒家的仁义道德和虚伪的礼教,提出了“越名教而任自然”[1]的美学主张,他所说的“自然”是不受仁义道德和礼教束缚的自然人格,是超乎一切功利之上的“至美”境界,也是嵇康的审美理想之所在。
嵇康主张的自然人格,就是让人保持纯洁质朴的天性,“志在守朴,养素全真”,[2]使得人的个性和人格得到自由的发展,“从欲得自然”,[3]以体现人格个性之美,这是嵇康所向往的理想人格。他认为仁义和礼教损害人的自然本性,限制人的个性发展,这本身就破坏了人格个性美。所以,“自然之得,不由抑引之六经,全性之本,不须犯情之礼律”,[4]“至人远鉴,归之自然”,“贵得肆志,纵心无悔”。[5]嵇康的这些观点体现了个性意识的觉醒,这种归之自然”个性意识以追求个性自由为前提,冲破了经学的束缚,成为一种独立的自觉意识,说明人们不再仅限于以政治、道德观点看待人生,而能够在个性意识的最高层次上以审美的态度看待人生。
嵇康所向往的理想人格,不仅是冲破礼法束缚的自然人格,而且还是“清虚静泰,少私寡欲”,摒弃一切富贵、名利,超凡脱俗的“至人”。“至人特钟纯美,兼周外内,无不毕备”。 “至人”是嵇康审美理想中的典型人物,只要具备了“至人”的品格,就可以“俯仰自得,游心太玄”,这才是人生最高的审美境界(即“至美”的境界)。功利欲求有伤“冲粹之美”,妨碍人们达到“至美”的境界,“荣名秽人身,高位多灾患”,而人们的审美判断往往与自身的功利欲求相联系,因此,人们首先要“理足于内”,才能避免审美中的“情系于所欲”, “世之难得者,非财也,非荣也,患意之不足耳!”“令尹之尊,不若德义之贵”。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嵇康的审美意识已超越功利欲求的局限而进入了纯净的精神世界,达到了审美意识的最高层次。
嵇康又进一步指出人们在审美过程中不能只凭感性直观,还应诉诸于理性判断,要对审美对象作具体分析。“恶者以自恶为贵,美者以自美得贱。美恶之形在目,而贵贱不同,是非之情先著,故美恶不能移也”,就是说判断美恶不能只依据外表,表面看上去丑的东西而实际是美的,表面看上去美的东西而实际是丑的,只有作具体分析,才能判断出真正的美恶。由此可见作为审美主体的人在审美活动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嵇康在他的美学论文《声无哀乐论》中针对儒家的“声有哀乐”,提出了“声无哀乐”的命题,声音不表达哀乐等情感内容,“音声有自然之和”,“自当以善恶为主,则无关于哀乐”。嵇康把包括音乐在内的声音看成是一种自然产生的客观对象,只有好听和不好听之分,与人的哀乐情感没有必然联系。声音之所以好听,之所以美,就是因为声音本身有“和”的特征,而作为艺术的音乐正是从这种自然之“和”声发展而来,同时自然之“和”声也通过音乐来表现,这正是所谓“克谐之音,成于金石;至和之声,得于管弦也”。在嵇康那里声音的自然美和艺术美是一致的,声音的“和谐”实质上就体现了音乐的美。既然“声无哀乐”,那么音乐的美就不可能通过哀乐情感内容表现出来,而是通过音乐的形式表现出来。嵇康通过对音乐的基本要素,即音高、音长、音强、节奏以及音色的分析,认为由于它们的艺术组合,而构成和谐的音乐旋律。
嵇康在提出“声无哀乐”的同时,又指出“哀乐者,情之主也”,意思是说哀乐是人的主观情感。他认为声音包括音乐本身并不带有哀乐等感情色彩,因而也不能引起审美主体的哀乐之情。人们欣赏音乐是否能产生哀乐之情,是由审美主体自身决定的。“至夫哀乐,自以事会,先遘于心,但因和声以自显发”,审美主体内心已藏有某种哀乐的情感,遇到和谐的音乐声,而触动其心,自然而然地表露出来,作为审美对象的音乐只是起触发和传导作用。在此嵇康强调了审美主体的情感在审美欣赏中的主导作用,从而纠正了儒家乐论将审美看成是被动性的接受过程的观点。
因为嵇康强调音乐的美在于形式,所以他认为各种乐器的音高、音长、音强、节奏以及音色不同,造成人们欣赏音乐时所产生的审美反应也不一样。“琵琶筝笛,间促而声高,变众而节数,以高声御数节,故形躁而志越……琴瑟之体,间辽而音埤,变希而声清,以埤音御希变,不虚心静听,则不尽清和之极,是以听静而心闲也。”像琵琶筝笛这类乐器,发音短促而声调高,变化多而节奏快,这种高声调加上快节奏,人们听了会形态躁动而心志超越。而像琴瑟这类乐器,发音悠远而声调低,变化少而声音清,这种低声调加上少变化,不细心静听就无法体会到音乐的清幽和谐给人们带来的无穷的韵味,所以人们听时就会体态安静而心情闲适。嵇康还认为每个人的审美心境不同,对音乐会产生不同的审美感受。“假使鹿鸣重奏,是乐声也;而令怀戚者遇之,虽声化迟缓,但当不能使变令欢耳”。如果人内心高兴,即便是听了哀婉的曲子,也不会变得忧郁悲伤。尽管如此,人们的审美情趣还是有共同之处的,因为每个人的审美情感总是要体现一定社会的人们的审美理想。
嵇康反对用社会功利目的来看待音乐,提出音乐并不存在儒家所说的“移风易俗”的教化功能,音乐对人来说只具有审美的功用,这一观点也是不足取的。人们的审美活动虽然不直接表现为社会功利性,但在美感的个人直觉感受中潜藏着社会功利性。因为个人的审美观点总得和一定的社会的政治观点、道德观点或宗教观点相联系,总得体现一定社会的人们的审美理想。另外,音乐的社会性也决定了人们不可能单纯从审美的角度去欣赏音乐。音乐的娱乐作用和潜移默化的教育作用,体现出音乐艺术对审美主体具有强烈的感染力,否认这一点是不客观的。嵇康美学思想的突出特点,就是对传统的儒家美学思想的叛逆,表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对于批判当时的虚伪的名教有积极意义。他对审美主体能动性的充分肯定,反对用礼教的原则规定和说明一切审美实践,提出“自然”这一美的最高法则等观点,对美学的发展和开拓起着有力的推动作用。在中国美学史上做出的贡献是不可磨灭的。
参考文献
[1]嵇康《释思论》,选自戴明扬《嵇康集校注》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年版.
[2]嵇康《幽愤诗》,同[1].
[3][4]嵇康《难张辽叔自然好学论》,同[1].
[5]嵇康《四言赠兄秀才入军诗十八首》,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