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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整体严峻的背景下,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择业、签约、实习期、就业报到等各阶段中存在的各种法律问题,也成了影响大学生顺利就业的一个重要因素。对此,高校毕业生应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增强应对能力,学校、用人企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就业法律法规,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益的保护,加大对各种侵犯大学生就业权益行为的制裁力度,共同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促进大学生就业。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对策
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整体严峻,高校毕业生因为法律意识薄弱,社会经验欠缺,从求职到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存在各种法律问题,应引起学校、政府及社会的关注。
笔者是高校就业工作的一线老师,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毕业生就业各阶段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并从毕业生自身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构建共同保障毕业生权益法律体系及完善相关就业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应对对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1. 求职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
就业歧视指因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等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户口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性别歧视,2009年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显示,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被访女大学生中21.15%的人“经常”感觉到性别偏见;25.3%的人“时常”感觉到;45.4%的人“偶尔”感觉到。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不少类似问题,不招女生成了不少企业招聘的潜规则。健康歧视也是毕业生就业歧视中的另一大问题,《宪法》和《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都有明确规定,权威的医学专家也明确表示,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外,比如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等可照常参加工作,但是许多单位在录用过程中,仍然通过设置的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此外,经验歧视对毕业生的就业也有重要影响,许多用人单位的应聘条件中,都要求应聘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这对刚从大学走出来的职场新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很多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工作环境接触或者培训,大部分毕业生就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2. 签约报到阶段的法律问题,毕业生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
大学生在就业签约、签订劳动合同、实习过程都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如部分毕业生在与用人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后,用人企业以“需待正式毕业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造成毕业生其他就业机会的丧失;一些用人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企业利用高校毕业生不清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以规避自身责任;一些招聘单位仅仅是口头上答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运行中并未执行;个别用人单位的虚假招聘广告使得大学毕业生极易陷入传销陷阱;部分用入单位硬性要求被聘用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或者抵押其身份证及毕业证等个人相关证件,将这种对劳动者的限制作为所签劳动合同的“保障”;用人单位一再约定劳动者试用期或私自延长试用期等等,这些做法都严重侵害了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高校毕业生实习阶段,如果出现工伤,难以进行认定,由于大学生实习阶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遇到工伤时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
大学生就业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折射出我国目前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利保障的不足,其中有法律规制不足,具体法律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原因。此外,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存在明显的供需矛盾,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是弱势群体,这就造成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问题;还有,高校目前只重视专业课教学,一位追求就业率,而忽视了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很多大学生也只是把课题上学的法律知识当成一门课程、一门考试看待,而没有加以重视和应用到自己的生活中,这都导致目前大学生自身就业法律知识和意识的薄弱,这都是导致目前高职生就业过程中争议、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对策
针对就业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毕业生应主动提高防范意识应对能力,学校、用人企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就业法律规定,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保护,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共同来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1.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完善高校就业机构职能
高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中重点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法律知识的内容讲解,充分利用网络、校园广播、宣传展板、讲座等途径引导学生了解、学习与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组织大学生观看与就业有关的典型案例录像;请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或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
此外,高校要打造一批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的职业化就业指导队伍。加强就业指导课建设,针对就业陷阱、就业歧视、就业协议的签订、试用、实习期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突出问题,通过典型真实的案例让大学生既了解就业状况,又提前判断和预防各种陷阱,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教育。高校要建立大学生权益维护机构,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权益保护教育、个案咨询、就业权益指导、就业维权等。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对于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出面去保护我们的大学生。
2. 强化企业、政府、社会力量在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招聘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熟悉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重视高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严格对侵犯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用人企业和求职中介的惩治,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运作机制。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力度,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曝光。要寻求政府、用人企业、高校和社会力量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中义务、责任的分工负责和衔接配合,并形成长效机制大学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整体氛围。
3. 健全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毕业生就业问题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毕业生在就业中发生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明确具体的法律处理依据。所以首要寻求立法突破,以真正有效解决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各种领域的就业歧视问题,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只有通过针对反就业歧视进行专门立法,并通过严格落实,方能有效解决。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问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死亡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能够比照正式劳动者得到合理补偿。还要建立健全以失业保险等内容为主的大学生专项社会保障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坚强后盾。此外,还应就高校毕业生失业情况下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问题设计专门的配套体制,以辅助失业保险专项法律体制更为有效地发挥功能,细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配套法律制度,并使之形成统一体系,以有效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天宇. 谈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构建[J]. 高教高职研究,2012(89).
[2]李泰山. 论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 教育与职业,2011(27).
[3]宋渊渊. 谈大学生就业中的问题[J]. 长治学院学报,2012(6).
[4]解廷民. 就业法律指导:重在防患于未然[N]. 中国教育报 2007(8).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就业 法律问题 对策
当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形势整体严峻,高校毕业生因为法律意识薄弱,社会经验欠缺,从求职到用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过程中都存在各种法律问题,应引起学校、政府及社会的关注。
笔者是高校就业工作的一线老师,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查的基础上,对毕业生就业各阶段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并从毕业生自身加强法律风险意识、构建共同保障毕业生权益法律体系及完善相关就业法律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与应对对策。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1. 求职过程中存在歧视现象,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受到侵害
就业歧视指因种族、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等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或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主要包括性别歧视、年龄歧视、学历歧视、相貌歧视、地域歧视、户口歧视、履历歧视、工作经验歧视、健康歧视、身高歧视、姓氏歧视等。在大学生就业工作中最常见的是性别歧视,2009年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发布的《女大学生就业创业状况调查报告》显示,91.9%的被访女大学生感受到用人单位存在性别偏见;被访女大学生中21.15%的人“经常”感觉到性别偏见;25.3%的人“时常”感觉到;45.4%的人“偶尔”感觉到。笔者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过不少类似问题,不招女生成了不少企业招聘的潜规则。健康歧视也是毕业生就业歧视中的另一大问题,《宪法》和《劳动法》对保护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都有明确规定,权威的医学专家也明确表示,除了少数特殊行业外,比如慢性乙型肝炎病毒携带者等可照常参加工作,但是许多单位在录用过程中,仍然通过设置的体检标准来限制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录用。此外,经验歧视对毕业生的就业也有重要影响,许多用人单位的应聘条件中,都要求应聘者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这对刚从大学走出来的职场新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事实上,很多职位对经验的依赖并不多,只要经过短期的工作环境接触或者培训,大部分毕业生就能够胜任工作岗位。
2. 签约报到阶段的法律问题,毕业生人身财产权益受侵害
大学生在就业签约、签订劳动合同、实习过程都中面临着各种挑战,如部分毕业生在与用人企业达成初步就业意向后,用人企业以“需待正式毕业后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造成毕业生其他就业机会的丧失;一些用人企业为降低用人成本,逃避缴纳社会保险和解雇成本的法律责任,不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有些用人企业利用高校毕业生不清楚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区别,用就业协议代替劳动合同,以规避自身责任;一些招聘单位仅仅是口头上答应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而实际运行中并未执行;个别用人单位的虚假招聘广告使得大学毕业生极易陷入传销陷阱;部分用入单位硬性要求被聘用者缴纳一定数额的抵押金,或者抵押其身份证及毕业证等个人相关证件,将这种对劳动者的限制作为所签劳动合同的“保障”;用人单位一再约定劳动者试用期或私自延长试用期等等,这些做法都严重侵害了大学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在高校毕业生实习阶段,如果出现工伤,难以进行认定,由于大学生实习阶段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在遇到工伤时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
大学生就业中的常见法律问题折射出我国目前对大学生就业中的权利保障的不足,其中有法律规制不足,具体法律相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法律责任不明确的原因。此外,当前的大学生就业市场存在明显的供需矛盾,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是弱势群体,这就造成一些用人单位随意处理与大学生之间的法律问题;还有,高校目前只重视专业课教学,一位追求就业率,而忽视了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很多大学生也只是把课题上学的法律知识当成一门课程、一门考试看待,而没有加以重视和应用到自己的生活中,这都导致目前大学生自身就业法律知识和意识的薄弱,这都是导致目前高职生就业过程中争议、侵权事件时有发生。
二、高校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法律问题的对策
针对就业中的各种法律问题,毕业生应主动提高防范意识应对能力,学校、用人企业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进一步完善相关就业法律规定,加强对大学生就业权利的保护,加大对各种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共同来保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
1. 加强大学生就业法律知识教育,完善高校就业机构职能
高校要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就业指导》两门公共课中重点加强对毕业生就业领域法律知识的内容讲解,充分利用网络、校园广播、宣传展板、讲座等途径引导学生了解、学习与就业相关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利用第二课堂,组织大学生观看与就业有关的典型案例录像;请法院有关办案人员或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
此外,高校要打造一批具有法学、教育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背景的职业化就业指导队伍。加强就业指导课建设,针对就业陷阱、就业歧视、就业协议的签订、试用、实习期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等突出问题,通过典型真实的案例让大学生既了解就业状况,又提前判断和预防各种陷阱,提升自我防范意识,增强大学生的法律维权意识教育。高校要建立大学生权益维护机构,对大学生进行就业权益保护教育、个案咨询、就业权益指导、就业维权等。高校就业指导部门对于侵害大学生就业权益的用人单位,应当主动出面去保护我们的大学生。
2. 强化企业、政府、社会力量在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义务和职责
招聘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熟悉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重视高职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与执法力度,严格对侵犯毕业生就业合法权益的用人企业和求职中介的惩治,规范和完善就业市场运作机制。动员社会各种力量尤其是新闻媒体,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宣传力度,对各种侵权行为进行曝光。要寻求政府、用人企业、高校和社会力量在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中义务、责任的分工负责和衔接配合,并形成长效机制大学生就业营造良好的整体氛围。
3. 健全和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毕业生就业问题作出规定,这就使得毕业生在就业中发生法律问题往往找不到明确具体的法律处理依据。所以首要寻求立法突破,以真正有效解决针对高校毕业生的各种领域的就业歧视问题,要解决就业歧视问题,只有通过针对反就业歧视进行专门立法,并通过严格落实,方能有效解决。修订完善工伤保险条例,保障毕业生在就业实习期问因工作原因导致伤害、死亡情况下的合法权益,能够比照正式劳动者得到合理补偿。还要建立健全以失业保险等内容为主的大学生专项社会保障制度,为高校毕业生就业提供坚强后盾。此外,还应就高校毕业生失业情况下的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问题设计专门的配套体制,以辅助失业保险专项法律体制更为有效地发挥功能,细化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的配套法律制度,并使之形成统一体系,以有效解决大学生就业中的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1]赵天宇. 谈大学生就业相关法律知识的构建[J]. 高教高职研究,2012(89).
[2]李泰山. 论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J]. 教育与职业,2011(27).
[3]宋渊渊. 谈大学生就业中的问题[J]. 长治学院学报,2012(6).
[4]解廷民. 就业法律指导:重在防患于未然[N]. 中国教育报 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