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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韦伯的《支配社会学》和《法律社会学》为文本基础,系统地比较了英格兰普通法宪政与欧陆理性官僚制两种政体建构逻辑的差异。理性官僚制的政体逻辑以“支配”为特征,以牺牲个体自由为代价,通过齐一化和常规化的方式治理。韦伯以理性官僚制为现象基础所概括之理论框架,不足以描述与理解普通法宪政。英格兰普通法宪政的本质是社会权力对国家体制的渗透与重塑,相对于绝对主义国家的逻辑,乃是一种全新的政体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