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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长期以来,股权分置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作为历史遗留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在诸多方面制约着中国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根本性变革,本文主要从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的原因人手,探讨当前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意义、原则、基本思路以及在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非流通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5-0019-02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宣布启动昅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表明政府开始着手这一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下面主要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的股权分置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的原因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情况为我国股市所独有。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4543亿股,占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就是解决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的减持、转让和上市流通问题。[1]
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既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总体上采取的是搁置的办法。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他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份也作出了暂不流通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而通过送股、配股等滋生的股份,仍然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近年来,国有股的减持、转汁和上市流通问题,以及全部尚未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即“全流通”问题,已成为牵动证券市场神经的最敏感的因素,并成为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原则和基本思路
1.解决股权分置的首要原则是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使股市长期低迷。以上证综合指数为例,已从2001年的最高点2245点在2005年6月份最低下探到998点,跌破1000点,沪综指创我国证券市场8年以来的新低,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自然应该考虑国家股、法人收利益,但更应考虑公众股东的利益。
2.变自上而下,由监管部门统一决策、行政审批为自下而上,双向认同,不搞“一刀切”。解决股权分置主要是解决在非流通股可流通中利益的双方即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我们已出台了分类表决制度,平衡了两类股东之间的谈判能力,因此应主要由两类股东自己根据自身企业的规模,效益和股权、股东结构的特点,推出适合本公司实情、有利于双方的方案。[2]
3.通过非流通股可流通释放的价值实现双赢、流通权奉身是有价值的,在非流通股转化为可流通股的过程中,一方面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实现了对其的补偿;另一方面由于流通权价值的释放,非流通股的身价倍增又以流通股股价的下跌为代价,显然,非流通股可流通价值的释放就不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独家享有,必须由两类股东共享,至于各自分享的比例,则由两类股东通过分类表决制度谈判协商而定。
4.按照“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推进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协调推进”就是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重点,全面推进市场基础建设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方面,要抓紧完善和落实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机制,为市场化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要落实保持市场稳定的相关措施,增强市场对改革的适应能力。”分步解决”就是要在改革过程上,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
三、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收改方案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力戒复杂化。股改方案的制定要让投资人感觉通俗易懂,简便易行,体观大道至简。但试点中已出现借股权分置改革各种所谓创新搭便车的现象,如两个交易所更热衷于搞风险较大、把股权分置问题复杂化的权证,还有一些企业在方案中提出搞期权等,使得股权分置的改革复杂化、这些创新尽管部很重要,但必须抓住股权分置改单这一主要矛盾,顾从大局,如果确实对股权分置改革有利,可以创新,但要力戒复杂化。
2.股改方案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合理要求,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要遵循市场规律,从有利于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着眼,认真研究改革方案,加强同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在方案制定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使方案的制定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确保大盘稳中有升是顺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前提。这次股权分置改革属于资本市场的重大结构调整,也是属于中国经济结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大调整。大盘超跌是股权分置结构性矛盾的痼疾所致,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又必须依据稳中有升的股市才能化解。[3]如果任凭股市在下跌的惯性通道中发展,流通股的股票市价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净资产价进一步接近,已没有释放流通权溢价的价值空间,流通股股东即使得到了送股的好处,也会出于大盘点位的下跌被抵消;而非流通股股票送出股后剩余股份的溢价流通权价值也基本落空,送出股后而会更大地吃亏,他们就不再愿意参与这场改革,这场改革就无法向前推进。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必须在一个稳中有升的大盘点位之上推进才有意义。
4.要切实加强股改方案投票表决过程的管理。在股改方案投票表决推进过程中遇到了流通股股东投票率过低、没有代表性以及被大股东操纵的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一方面要要求大股东、交易所和媒体在动员股民参会的信息传递上要进一步做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和大殷东在股改方案投票表决过程中运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投票和更改投票结果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查处。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有效监管,保障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三公”原则,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
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将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将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逐步形成一个健康并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旭东,毛晓梅.尚福林解答股权分置改革8大疑问[N]北京青年报,2005-05-16.
[2]刘纪鹏.以民营上市公司为突破口解决股权分置[N]中国证券报2005-04-04
[3]刘纪鹏.以有利之手解决股权分置难题无可厚非[N].第一财经2005-09-12.
关键词 股权分置;股权分置改革;流通股;非流通股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06)05-0019-02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证监会2005年4月29日宣布启动昅权分置改革试点工作,这表明政府开始着手这一困扰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重大制度问题。下面主要针对我国目前证券市场中的股权分置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形成的原因
所谓股权分置是指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上市公司的一部分股份上市流通,—部分股份暂不上市流通.这一情况为我国股市所独有。截至2004年底,上市公司总股本7149亿股,其中非流通股股份4543亿股,占64%,国有股份在非流通股份中占74%。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核心就是解决尚未流通的国有股的减持、转让和上市流通问题。[1]
股权分置问题是由诸多历史原因形成的、从我国证券市场设立之初的相关规定来看,对国有股流通问题既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也没有明确的制度性安排,总体上采取的是搁置的办法。由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产生的国有股事实上处于暂不上市流通的状态,其他公开发行前的社会法人股、自然人股等非国有股份也作出了暂不流通安排。这在事实上形成了股权分置的格局。而通过送股、配股等滋生的股份,仍然根据其原始股份是否可流通划分为非流通股和流通股,近年来,国有股的减持、转汁和上市流通问题,以及全部尚未流通股份的上市流通问题即“全流通”问题,已成为牵动证券市场神经的最敏感的因素,并成为业内人士、专家学者关注的焦点。
二、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原则和基本思路
1.解决股权分置的首要原则是必须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期以来,中国股票市场的制度性缺陷(股权分置)使股市长期低迷。以上证综合指数为例,已从2001年的最高点2245点在2005年6月份最低下探到998点,跌破1000点,沪综指创我国证券市场8年以来的新低,投资者损失惨重,因此,解决股权分置问题自然应该考虑国家股、法人收利益,但更应考虑公众股东的利益。
2.变自上而下,由监管部门统一决策、行政审批为自下而上,双向认同,不搞“一刀切”。解决股权分置主要是解决在非流通股可流通中利益的双方即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协调和平衡问题,我们已出台了分类表决制度,平衡了两类股东之间的谈判能力,因此应主要由两类股东自己根据自身企业的规模,效益和股权、股东结构的特点,推出适合本公司实情、有利于双方的方案。[2]
3.通过非流通股可流通释放的价值实现双赢、流通权奉身是有价值的,在非流通股转化为可流通股的过程中,一方面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实现了对其的补偿;另一方面由于流通权价值的释放,非流通股的身价倍增又以流通股股价的下跌为代价,显然,非流通股可流通价值的释放就不应该由非流通股股东独家享有,必须由两类股东共享,至于各自分享的比例,则由两类股东通过分类表决制度谈判协商而定。
4.按照“协调推进,分步解决”的操作思路推进股权分置问题的解决。“协调推进”就是要以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为重点,全面推进市场基础建设和相关政策措施的落实,为全面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条件。—方面,要抓紧完善和落实保护流通股股东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机制,为市场化解决股权分置问题创造良好条件、另一方面,要落实保持市场稳定的相关措施,增强市场对改革的适应能力。”分步解决”就是要在改革过程上,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与市场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
三、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
1.收改方案应通俗易懂,简便易行,力戒复杂化。股改方案的制定要让投资人感觉通俗易懂,简便易行,体观大道至简。但试点中已出现借股权分置改革各种所谓创新搭便车的现象,如两个交易所更热衷于搞风险较大、把股权分置问题复杂化的权证,还有一些企业在方案中提出搞期权等,使得股权分置的改革复杂化、这些创新尽管部很重要,但必须抓住股权分置改单这一主要矛盾,顾从大局,如果确实对股权分置改革有利,可以创新,但要力戒复杂化。
2.股改方案要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合理要求,在推进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上市公司要遵循市场规律,从有利于市场稳定、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从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着眼,认真研究改革方案,加强同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建立良好的投资者关系:在方案制定的过程中,上市公司要采取多种形式与流通股股东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使方案的制定具有广泛的股东基础,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确保大盘稳中有升是顺利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前提。这次股权分置改革属于资本市场的重大结构调整,也是属于中国经济结构资源优化配置的重大调整。大盘超跌是股权分置结构性矛盾的痼疾所致,而这一矛盾的解决又必须依据稳中有升的股市才能化解。[3]如果任凭股市在下跌的惯性通道中发展,流通股的股票市价和非流通股协议转让的净资产价进一步接近,已没有释放流通权溢价的价值空间,流通股股东即使得到了送股的好处,也会出于大盘点位的下跌被抵消;而非流通股股票送出股后剩余股份的溢价流通权价值也基本落空,送出股后而会更大地吃亏,他们就不再愿意参与这场改革,这场改革就无法向前推进。因此,股权分置改革必须在一个稳中有升的大盘点位之上推进才有意义。
4.要切实加强股改方案投票表决过程的管理。在股改方案投票表决推进过程中遇到了流通股股东投票率过低、没有代表性以及被大股东操纵的问题、证券监管部门一方面要要求大股东、交易所和媒体在动员股民参会的信息传递上要进一步做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和大殷东在股改方案投票表决过程中运用不正当手段进行投票和更改投票结果等违法行为要进行坚决查处。证券监管部门要通过有效监管,保障股权分置改革过程符合“三公”原则,依法维护改革的正常秩序。
总之,随着我国证券市场股权分置问题的逐步解决,将恢复我国证券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和对上市公司行为的市场约束功能,将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将有利于金融风险的化解,逐步形成一个健康并充满活力的证券市场,为中国经济的腾飞做出更大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张旭东,毛晓梅.尚福林解答股权分置改革8大疑问[N]北京青年报,2005-05-16.
[2]刘纪鹏.以民营上市公司为突破口解决股权分置[N]中国证券报2005-04-04
[3]刘纪鹏.以有利之手解决股权分置难题无可厚非[N].第一财经2005-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