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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如今在信息时代与大数据时代都高速发展的趋势下,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地发展中,在它为消费者带来快捷便利的同时,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受到不同程度的挑战。本文结合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状,对互联网金融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探讨和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产品 消费者 保护权益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1(c)-035-02
互联网是与时俱进发展的产物,而金融则是由来已久的民生关注点,那么将互联网+金融所得到的时代发展产品则是适应当前发展趋势的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这种金融模式将银行等信用中介从交易中剔除,使其变成典型的P2P模式,也就是直接由卖方对接买方,由个人直接对接个人。由于没有银行等中介参与到整个金融活动过程,使得交易中呈现出许多崭新的优势,比如说速度快、收益高、使用方便等。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当前处于一种磨合阶段,在顺应时代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已知或是未知的弊端。在这里,本文要讨论的重点就在于应该怎样维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当中的的合法权益问题。
1 互联网金融产品概述
1.1 互联网金融产品概念
通常,在传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用技术所实现的资金融通、支付和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根据这一表述的定义我们就能发现互联网金融产品并非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简单组合,而是说需要在这基础上,再增加通信安全、支付安全、大数据等实用可靠的功能形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
1.2 互联网金融产品特点
当前,我们较为熟悉的是银行网站上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大数据金融、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等。而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出交易成本低廉、维护成本低廉、管理层面较弱、覆盖面广泛以及发展快速的特点。可见,传统金融是大多数以精英人群为主要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呈现出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1.3 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现状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之高以及发展速度之快让世界各国瞠目结舌,已经超过了所有国家的预期,逐步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各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也已经迅速的融入进老百姓生活当中。同时,随着互联网行业以及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的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付款方式已经在各大超市和商场已经普及开来,甚至在街边的小摊都能够刷支付宝或者微信来付。另一方面,余额宝、微信财富通等配套的理财软件也被全国人民使用的如火如荼,很多长辈都在子女的影响及指导下开始使用余额宝或者微信财付通等比较保险的货币基金类理财产品,将自己手头的余钱进行增值。以上两点对于年轻人来说是适应自己时代的产品,使用非常便捷及较为习惯。但是对于年长者来说,这是一次质的飞跃,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根深蒂固的观念。
2 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在我们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很多地方都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支持电商的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促使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国内呈现出崭新的特点,促使了其消费者权益在保护方面呈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面临行业困境,消费者权益保護亟待加强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新兴、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突出的困境。而在这个行业中的消费者都是以其主导产品以及增值的服务为消费种类的群体,与其他商品购买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为其产品支付的费用中,不仅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一部分加钱其实是花在了产品的配套服务上,而且一般服务的是虚拟化、数字化的产品服务,有些产品甚至是终身提供质保服务。于是就会出现一些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消费者权益,比如虚拟化服务如何保障、数字化服务的质量如何评价、服务的员工究竟由哪个环节管理等。这些新的权益鉴别起来十分困难,保护起来非常不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2.2 面临现实困境,消费者安全遭受严峻挑战
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消费者担心得最多的还是自身的安全性如何保障。确实,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着许多安全漏洞,使消费者安全遭受着严峻的挑战。第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账户安全存在漏洞,比如说帐号被盗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崩溃而促使老板跑路等事件层出不穷,让消费者的危机意识与日俱增。第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漏洞,相信大家都接收到过各种骚扰电话,而这些电话号码等信息的泄漏源头就是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注册时,网站记录了用户的信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了非常手段,将这些数据库中的信息偷盗出来进行售卖,导致了全国性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事件频发,而且防不胜防、难以解决。第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企业安全存在漏洞,这些新晋企业为了吸引资金流、留住客户,已经在发掘潜在客户,经常性的会隐瞒企业产品的投资风险,并且将预期收益等优势进行过度扩大,是消费者在产品的选择及购买时无法鉴别信息的真伪,无法购买到符合自己意愿的产品,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 面临法制困境,消费者保护立法严重缺失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时间较快、发展历程较短,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行业法制不健全,面临法制困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法律支撑,而且很多商家借这一阶段特殊性,经常打法律的擦边球,在法制的边缘大肆赚钱,严重损坏的消费者的权益,却无法对商家进行投诉。最典型的一个事例就是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携程网宰客事件。相关部门接到许多消费者投诉,内容都是指责携程网不人性化,在消费者购买旅游行程或者预定住宿时,系统默认将一些所谓的配套费用算在其中,却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正是由于这一行为,携程网被传已经赚了消费者几十亿元,于是当前许多用户联合起来集体声讨该网站,要求该网站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且要及时结束这种刻意的宰客行为。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立法来保障,使得携程网将这一事件拖了好几年都没有给与明确答复,因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做法并没有违法,完全没有必要对用户进行赔偿,其相应的声明以及道歉都是处于人性化的角度而非法制化的原因。当然,此类案件不胜枚举,要想从根源上遏止其发生,必须从立法高度进行解决。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对策探讨
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立法的严重缺乏;面对我国当前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机制的不健全;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处维权等众多突出困难,在充分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基础上,必须要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加以分析。当前银行想要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且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获得实质性的发展,那么就需要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支付安全、数据信息、银行风控等方面加以考虑,具体如下。
3.1 互联网金融产品安全方面的设计要加强研究,采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进行描述和提示消费者风险系数
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要从风险系数高、风险系数中、风险系数低三个方面加以设计,在产品营销过程当中要对消费者的风险识别予以提示,确保消费者财产的安全保障,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能够明白购买这一理财产品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系数,这样既能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又能把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降至最低;站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角度来看,在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级别、金融产品特点分析以及收益保障等都需要做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这样的语言描述需要客观专业、力求具体、简洁明了,这样就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之前能甄别其风险,降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风险;站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的角度来看,需要对产品数据、阶段用户反馈、抗击市场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不断地更新网络金融产品的安全程度,使得产品从上架到销售再到消费者反馈都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2 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风险提示以及风险甄别
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产品销售,是银行与消费者建立起紧密关系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决定着消费者是否会购买此产品。对此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对产品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包括产品的销售数据、产品特征数据、消费者购买支付数据、消费者退款数据、消费者维权数据等。对于这些大数据充分融合了金融、法律、合同、支付、第三方技术、通讯等方面的专业系统知识,这能够确保消费者从全方位角度来保障他们的财产资金安全。因此在对大数据管理进行更为系统条理的管理上,在后台操作上更要对银行产品的风险提示与消费者的风险甄别加以考虑,通过异常数据分析与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及时备案,确保消费者的资金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定义上对网络金融产品的明确性
根据本文第二大点当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法律方面的界定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解釋放在特殊的层面上,既要满足传统金融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又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保障等同在一起,形成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法律界定的完善性与统一性。因此就需要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安全系统、产品提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签订、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甄别以及消费者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方面的条款等内容。
3.4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可知,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即企业信息充沛、信息获取渠道通畅,而消费者信息贫乏、信息获取渠道缺乏。这种鲜明的对比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情况是,有些激进的消费者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盲目的选择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些消费者非常容易遭受损失,进而又继续购买新的产品来补缺,严重影响自己资金运行,损害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一种比较保守的消费者,由于不了解信息,选择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概拒绝的状态,而且这种消费者容易在生活中传播一些负能量的事物,甚至会限制身边的亲戚朋友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一定要畅通互联网金融信息渠道,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让激进者了解信息后选择合适产品,保守者了解信息后选择使用产品,如此才能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企业和消费者的和谐发展。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创新发展,互联网市场上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以及配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业态逐渐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存在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金融机构真正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才能在互联网金融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走得更宽。
参考文献
[1] 黄勇,徐会志.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J].河北法学, 2016(09).
[2] 赵国栋,易欢欢.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产业变革与数据科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产品 消费者 保护权益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11(c)-035-02
互联网是与时俱进发展的产物,而金融则是由来已久的民生关注点,那么将互联网+金融所得到的时代发展产品则是适应当前发展趋势的一种崭新的金融模式。这种金融模式将银行等信用中介从交易中剔除,使其变成典型的P2P模式,也就是直接由卖方对接买方,由个人直接对接个人。由于没有银行等中介参与到整个金融活动过程,使得交易中呈现出许多崭新的优势,比如说速度快、收益高、使用方便等。但是,作为一种新兴事物,互联网+金融当前处于一种磨合阶段,在顺应时代发展过程还存在一些已知或是未知的弊端。在这里,本文要讨论的重点就在于应该怎样维护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和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当中的的合法权益问题。
1 互联网金融产品概述
1.1 互联网金融产品概念
通常,在传统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用技术所实现的资金融通、支付和投资、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我们称之为互联网金融。根据这一表述的定义我们就能发现互联网金融产品并非是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简单组合,而是说需要在这基础上,再增加通信安全、支付安全、大数据等实用可靠的功能形成的互联网金融产品模式。
1.2 互联网金融产品特点
当前,我们较为熟悉的是银行网站上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大数据金融、数字货币、第三方支付等。而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互联网金融产品呈现出交易成本低廉、维护成本低廉、管理层面较弱、覆盖面广泛以及发展快速的特点。可见,传统金融是大多数以精英人群为主要群体,而互联网金融则是呈现出大众化的发展趋势。
1.3 互联网金融产品使用现状
当前,我国的互联网发展水平之高以及发展速度之快让世界各国瞠目结舌,已经超过了所有国家的预期,逐步进入了比较成熟的阶段,各种互联网金融的产品也已经迅速的融入进老百姓生活当中。同时,随着互联网行业以及金融行业的发展带来的产品,在日常生活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一方面,支付宝、微信支付等付款方式已经在各大超市和商场已经普及开来,甚至在街边的小摊都能够刷支付宝或者微信来付。另一方面,余额宝、微信财富通等配套的理财软件也被全国人民使用的如火如荼,很多长辈都在子女的影响及指导下开始使用余额宝或者微信财付通等比较保险的货币基金类理财产品,将自己手头的余钱进行增值。以上两点对于年轻人来说是适应自己时代的产品,使用非常便捷及较为习惯。但是对于年长者来说,这是一次质的飞跃,从根本上改变了他们根深蒂固的观念。
2 在互联网金融产品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当前,在我们国家大力倡导互联网+金融的背景下,很多地方都积极出台各项政策支持电商的发展,支持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发展,促使了互联网金融产品在国内呈现出崭新的特点,促使了其消费者权益在保护方面呈现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面临行业困境,消费者权益保護亟待加强
互联网金融行业是一个新兴、具有特殊性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突出的困境。而在这个行业中的消费者都是以其主导产品以及增值的服务为消费种类的群体,与其他商品购买不同之处在于,消费者为其产品支付的费用中,不仅包括产品本身的价值,更大的一部分加钱其实是花在了产品的配套服务上,而且一般服务的是虚拟化、数字化的产品服务,有些产品甚至是终身提供质保服务。于是就会出现一些与其他商品不同的消费者权益,比如虚拟化服务如何保障、数字化服务的质量如何评价、服务的员工究竟由哪个环节管理等。这些新的权益鉴别起来十分困难,保护起来非常不易,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亟待加强。
2.2 面临现实困境,消费者安全遭受严峻挑战
在使用互联网金融产品时,消费者担心得最多的还是自身的安全性如何保障。确实,互联网金融行业存在着许多安全漏洞,使消费者安全遭受着严峻的挑战。第一,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账户安全存在漏洞,比如说帐号被盗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崩溃而促使老板跑路等事件层出不穷,让消费者的危机意识与日俱增。第二,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消费者信息安全存在漏洞,相信大家都接收到过各种骚扰电话,而这些电话号码等信息的泄漏源头就是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注册时,网站记录了用户的信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了非常手段,将这些数据库中的信息偷盗出来进行售卖,导致了全国性的互联网信息安全事件频发,而且防不胜防、难以解决。第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企业安全存在漏洞,这些新晋企业为了吸引资金流、留住客户,已经在发掘潜在客户,经常性的会隐瞒企业产品的投资风险,并且将预期收益等优势进行过度扩大,是消费者在产品的选择及购买时无法鉴别信息的真伪,无法购买到符合自己意愿的产品,无形中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3 面临法制困境,消费者保护立法严重缺失
由于互联网金融行业形成时间较快、发展历程较短,其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导致行业法制不健全,面临法制困境,使消费者权益保护没有法律支撑,而且很多商家借这一阶段特殊性,经常打法律的擦边球,在法制的边缘大肆赚钱,严重损坏的消费者的权益,却无法对商家进行投诉。最典型的一个事例就是近几年闹得沸沸扬扬的携程网宰客事件。相关部门接到许多消费者投诉,内容都是指责携程网不人性化,在消费者购买旅游行程或者预定住宿时,系统默认将一些所谓的配套费用算在其中,却没有经过消费者的同意。正是由于这一行为,携程网被传已经赚了消费者几十亿元,于是当前许多用户联合起来集体声讨该网站,要求该网站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并且要及时结束这种刻意的宰客行为。但是由于没有相关的立法来保障,使得携程网将这一事件拖了好几年都没有给与明确答复,因为就目前的法律法规而言,其做法并没有违法,完全没有必要对用户进行赔偿,其相应的声明以及道歉都是处于人性化的角度而非法制化的原因。当然,此类案件不胜枚举,要想从根源上遏止其发生,必须从立法高度进行解决。 3 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对策探讨
面对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体系存在的诸多不足;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方面立法的严重缺乏;面对我国当前社会征信体系的不完善;面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的不稳定、机制的不健全;面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无处维权等众多突出困难,在充分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基础上,必须要站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角度加以分析。当前银行想要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并且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获得实质性的发展,那么就需要从互联网金融产品、消费者支付安全、数据信息、银行风控等方面加以考虑,具体如下。
3.1 互联网金融产品安全方面的设计要加强研究,采用简单明了的语言进行描述和提示消费者风险系数
站在银行的角度来看,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设计,要从风险系数高、风险系数中、风险系数低三个方面加以设计,在产品营销过程当中要对消费者的风险识别予以提示,确保消费者财产的安全保障,使得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之前能够明白购买这一理财产品所需要承担的风险系数,这样既能保障消费者的财产安全,又能把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降至最低;站在互联网金融产品的营销角度来看,在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级别、金融产品特点分析以及收益保障等都需要做明确而严格的要求。因此对于这样的语言描述需要客观专业、力求具体、简洁明了,这样就能让消费者在购买之前能甄别其风险,降低消费者的财产损失风险;站在互联网金融产品本身的角度来看,需要对产品数据、阶段用户反馈、抗击市场风险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不断地更新网络金融产品的安全程度,使得产品从上架到销售再到消费者反馈都能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3.2 加强对大数据的管理、风险提示以及风险甄别
以大数据为核心的互联网产品销售,是银行与消费者建立起紧密关系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决定着消费者是否会购买此产品。对此银行工作人员需要对产品数据进行分析管理,包括产品的销售数据、产品特征数据、消费者购买支付数据、消费者退款数据、消费者维权数据等。对于这些大数据充分融合了金融、法律、合同、支付、第三方技术、通讯等方面的专业系统知识,这能够确保消费者从全方位角度来保障他们的财产资金安全。因此在对大数据管理进行更为系统条理的管理上,在后台操作上更要对银行产品的风险提示与消费者的风险甄别加以考虑,通过异常数据分析与特殊情况的处理进行及时备案,确保消费者的资金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得到保障。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法律定义上对网络金融产品的明确性
根据本文第二大点当中有关于互联网金融产品在法律方面的界定的观点,笔者认为应该将互联网金融产品的法律解釋放在特殊的层面上,既要满足传统金融产品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范畴,又需要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与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安全保障等同在一起,形成从传统金融与互联网金融法律界定的完善性与统一性。因此就需要考虑到第三方支付安全系统、产品提示、互联网金融产品合同签订、互联网金融产品风险甄别以及消费者提出申诉的具体处理方面的条款等内容。
3.4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畅通信息交流渠道
根据相关文献资料分析可知,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企业之间存在的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由于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即企业信息充沛、信息获取渠道通畅,而消费者信息贫乏、信息获取渠道缺乏。这种鲜明的对比导致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一种情况是,有些激进的消费者在不了解信息的基础上,盲目的选择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这些消费者非常容易遭受损失,进而又继续购买新的产品来补缺,严重影响自己资金运行,损害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另外一种比较保守的消费者,由于不了解信息,选择对所有的互联网金融产品一概拒绝的状态,而且这种消费者容易在生活中传播一些负能量的事物,甚至会限制身边的亲戚朋友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因此一定要畅通互联网金融信息渠道,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对消费者进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教育。让激进者了解信息后选择合适产品,保守者了解信息后选择使用产品,如此才能推进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企业和消费者的和谐发展。
4 结语
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在我国创新发展,互联网市场上的消费者对金融产品以及配套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元化,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业态逐渐进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作为互联网时代金融发展的主导力量,其存在诸多优势,但也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严重的危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只有金融机构真正地站在消费者的角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我们才能在互联网金融这条道路上走得更远、走得更宽。
参考文献
[1] 黄勇,徐会志.论P2P网贷金融消费者保护权益[J].河北法学, 2016(09).
[2] 赵国栋,易欢欢.大数据时代的历史机遇——产业变革与数据科学[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