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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年来,公众和媒体揭露和谴责拖欠工资行为的势头越来越猛,但矛头大都是指向建筑承包公司和包工头。我不否认这些公司和个人借拖欠工资和赖债来谋利,是造成这一丑陋恶行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我一直认为这一社会病态的真正根源在所有发包工程的政府单位,也就是有建设立项的政府部门才是形成拖欠工资丑行的源头祸水。政府部门拒付或拖延支付甚至赖付工程款在先,承包公司和包工头拖欠工资在后。发包人欠承包人,承包人欠包工头,包工头欠打工仔。论责任,政府部门负主要责任,承包公司负次要责任,包工头负最小责任。这个结论并非无的放矢,信口胡言。我观察了许多典型事例,写过多篇文章,谈论此事。现在又看到一个最无可辩驳、最具讽剌意味的事例来证实这一结论——平顶山建委管清欠,本身却拖欠巨款,而且还在建新楼。
据《新华每日电信》1月14日报道,河南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下属的某公司4年前建承的工程,早已通过建筑方验收,各项施工质量都合格,并且承建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了,但大部分工程款目前就是要不回来,由于建设单位拖欠着安装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不仅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了4年多不能正常支付,就连公司内部500多名正式员工的工资也已经拖欠26个月了。欠薪单位几乎都是政府职能部门,所欠款项基本上都是2003年以前的工程款。例如:河南省鲁山县政府大楼、平顶山市建委的“建设大厦”工程,都拖欠着巨额安装款。由于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现在公司已没有能力再去承包新的工程项目了,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坐吃山空,自己养活自己都困难,哪里有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呢?
最具讽剌意味的是,主管建设的平顶山市建委,本身就拖欠工程款将近1000万元,但又在建新楼。可笑的是,平顶山市清欠办公室的办公人员竟全部是平顶山市建委的人,他们既是工程款的拖欠者,又是清欠者;既当清欠者,又当拖欠者、违规者。这能不表明讨要工程款更加困难吗?他们自己会清理自己吗?如果会清理,为什么千万欠款未还清,又在建新楼呢?
人们要问,为什么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主管建设和清欠工作的建委,一方面在批评和督促别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工资;一方面自己又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还继续盖新楼呢?这首先彻底暴露了这个部门领导人的特权思想。在他们眼里一切法律、政策、原则只是管束他人的,自己可以例外。其次是藐视中央权威,我行我素。温家宝总理早在2004年就强调要在3年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并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建设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平顶山市建委却对此充耳不闻,或者说公然对抗。第三是罔顾民意。几年来公众和媒体一直在严厉批评拖欠工资的丑行,许多政府部门和单位积极回应民意,并筹款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作为直接主管这一领域的建委竞如此明目张胆地反其道而行之,证明他们根本不把民意放在眼里,其傲慢无礼之气可见一斑。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平顶山市建委一班人缺乏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和市场信誉观。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使农民工不能按时得到应得的最低的劳动报酬,造成他们的生活困境甚至家庭悲剧,是一种最不道德最不仁义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付款,是建立市场信用的基础,维护个人和社会诚信的起码准则。政府尤应在这两方面起表率作用。否则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良好道德和诚信风气就树不起来。而平顶山市建委则恰恰在这两方面起着相反的消极作用。其影响恶劣至极!
在政治上,平顶山市建委的领导们,可以说是滥用政府的权威和权力,诱使甚至迫使建筑公司和农民工半无偿地为自己建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因为它是管建设的建委,深知建筑公司和农民工要承包工程和找活干,不敢不求他们,不敢在他们面前说半个“不”字。所以建委的拖欠工程款,有着比任何其他部门的拖欠行为更坏的影响,更加严重地损害政府的形象。平顶山市建委的拖欠行为,无形中助长了其他政府部门的拖欠行为。他们会振振有词地说,建委还敢如此巨额地拖欠工程款,为什么我们不能呢?你自己还没清理好,为什么要清理我们呢?你的旧账未还,又欠新账,为什么我们不能呢?
平顶山市建委的拖欠行为,证明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保证政府部门如期支付工程款;要建立社会和市场信任,首先要保证政府部门讲信任守信任。所以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只批评建筑工公司和包工头,而不敢触动政府部门,则是舍本求末,事倍功半,甚至根本无法解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规定:“政府建设项目是清偿工程款的重中之重”。这是非常正确的。
平顶山市建委的拖欠行为,再次有力地证明刘大华律师和笔者所坚持的在刑法中设恶意拖欠工资罪的主张是正确的,非常必要的。而这种刑事问责罪当然应包括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在内。不这样做,就根本不可能消除这种恶劣的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
据《新华每日电信》1月14日报道,河南平顶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下属的某公司4年前建承的工程,早已通过建筑方验收,各项施工质量都合格,并且承建的工程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了,但大部分工程款目前就是要不回来,由于建设单位拖欠着安装公司的工程款,因此不仅农民工的工资拖欠了4年多不能正常支付,就连公司内部500多名正式员工的工资也已经拖欠26个月了。欠薪单位几乎都是政府职能部门,所欠款项基本上都是2003年以前的工程款。例如:河南省鲁山县政府大楼、平顶山市建委的“建设大厦”工程,都拖欠着巨额安装款。由于大量资金无法收回,现在公司已没有能力再去承包新的工程项目了,基本处于停业状态。坐吃山空,自己养活自己都困难,哪里有钱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呢?
最具讽剌意味的是,主管建设的平顶山市建委,本身就拖欠工程款将近1000万元,但又在建新楼。可笑的是,平顶山市清欠办公室的办公人员竟全部是平顶山市建委的人,他们既是工程款的拖欠者,又是清欠者;既当清欠者,又当拖欠者、违规者。这能不表明讨要工程款更加困难吗?他们自己会清理自己吗?如果会清理,为什么千万欠款未还清,又在建新楼呢?
人们要问,为什么一些政府部门特别是主管建设和清欠工作的建委,一方面在批评和督促别的单位和个人支付拖欠工程款和工资;一方面自己又长期拖欠巨额工程款,还继续盖新楼呢?这首先彻底暴露了这个部门领导人的特权思想。在他们眼里一切法律、政策、原则只是管束他人的,自己可以例外。其次是藐视中央权威,我行我素。温家宝总理早在2004年就强调要在3年内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问题,并要求各级政府做好建设工程款的清欠工作。平顶山市建委却对此充耳不闻,或者说公然对抗。第三是罔顾民意。几年来公众和媒体一直在严厉批评拖欠工资的丑行,许多政府部门和单位积极回应民意,并筹款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作为直接主管这一领域的建委竞如此明目张胆地反其道而行之,证明他们根本不把民意放在眼里,其傲慢无礼之气可见一斑。最后也是最根本的一点是,平顶山市建委一班人缺乏最起码的社会道德和市场信誉观。他们根本没有认识到不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工资,使农民工不能按时得到应得的最低的劳动报酬,造成他们的生活困境甚至家庭悲剧,是一种最不道德最不仁义的行为。履行合同义务,按时交货付款,是建立市场信用的基础,维护个人和社会诚信的起码准则。政府尤应在这两方面起表率作用。否则整个国家和社会的良好道德和诚信风气就树不起来。而平顶山市建委则恰恰在这两方面起着相反的消极作用。其影响恶劣至极!
在政治上,平顶山市建委的领导们,可以说是滥用政府的权威和权力,诱使甚至迫使建筑公司和农民工半无偿地为自己建造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因为它是管建设的建委,深知建筑公司和农民工要承包工程和找活干,不敢不求他们,不敢在他们面前说半个“不”字。所以建委的拖欠工程款,有着比任何其他部门的拖欠行为更坏的影响,更加严重地损害政府的形象。平顶山市建委的拖欠行为,无形中助长了其他政府部门的拖欠行为。他们会振振有词地说,建委还敢如此巨额地拖欠工程款,为什么我们不能呢?你自己还没清理好,为什么要清理我们呢?你的旧账未还,又欠新账,为什么我们不能呢?
平顶山市建委的拖欠行为,证明这样的观点是正确的: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首先要保证政府部门如期支付工程款;要建立社会和市场信任,首先要保证政府部门讲信任守信任。所以对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只批评建筑工公司和包工头,而不敢触动政府部门,则是舍本求末,事倍功半,甚至根本无法解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日前出台规定:“政府建设项目是清偿工程款的重中之重”。这是非常正确的。
平顶山市建委的拖欠行为,再次有力地证明刘大华律师和笔者所坚持的在刑法中设恶意拖欠工资罪的主张是正确的,非常必要的。而这种刑事问责罪当然应包括政府部门拖欠工程款在内。不这样做,就根本不可能消除这种恶劣的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