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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重要战略举措。从什么是BT、BOT 建设模式以及积极作用阐述,并对利用BT、BOT模式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进行了深入思考。
关键词:BT;BOT;积极作用;城镇化;思考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内需动力、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政府今年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一、什么是BT、BOT建设模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非政府资本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社会资本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社会资本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而BT是BOT的一种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即政府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任务交给社会资本,在社会资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再由政府出资分期付款和利用补偿措施等方式完成对基础设施的收购。
以上两种模式是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南京、广西北海等地市已经在众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成功运作BT、BOT模式,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益。
二、BT、BOT建设模式对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1、缓解政府投资压力。要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BT、BOT模式以其突出的融资优势能缓解政府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必然出现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BO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政府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并且引入社会资本,使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从而缓解政府债务的风险压力。
2、使未来的政府收入即期化。推行政府投资项目BT、BOT模式,能放大限定资金额度下即期消费更多公共产品的购买能力,发挥政府建设资金的先期乘数效应。在新一轮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经济快速发展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市政公共工程的巨大需求与政府的有限财力总是形成强烈反差。通过推行BT、BOT模式,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后交付政府指定部门使用,将公共产品的使用功能与货币价值适度分离,“超前消费,分期回购”,无疑是解决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对建设资金“燃眉之急”的一剂良方。
3、扩大内需,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反哺GDP增长。如果目前社会资本被政府正确引导进入城镇化BT、BOT项目投资建设中,可以避免社会大量游资无序炒作任何投机的商品,减少通货膨胀的机会发生,能够扩大内需,提高了就业率,拉动地方GDP有序增长;而且庞大的社会资金投入量必然带动与其配套的建材生产、交通物流、生活消费、商业服务、劳务等下游产业经济发展。
三、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利用BT、BOT模式的思考
1、利用BT、BOT模式建设的项目类型較多。例如,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镇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等公共服务项目、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笔者认为,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军事设施或特、重大项目外,只要后期地方财力有偿还能力,几乎所有非盈利的建设项目都可以先期利用民间资金进行BT或BOT投资建设,然后政府再分期回购或者在用地、金融财税政策、物资保障、后勤供应、沿线服务区开发及竞争保护等方面应该给予政策性支持。
2、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BT、BOT的法律法规工作刻不容缓。为了规范BT、BOT模式融资建设行为,维护BT、BOT模式融资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政府急需出台相应的规章和政策规定来提供法律支撑,将BT、BOT融资方式的运用纳入规范化轨道。在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过程中,使投资者、政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投资者、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及奖惩办法,维护各行为主体的利益。
3、为BT、BOT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合理规划和组织城镇化建设。政府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宏观管理,科学规划和组织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防止规划的多变性。同时,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组织协调。政府的基本建设程序复杂,涉及部门较多,而BT、BOT又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审批手续往往较为繁琐,效率低下,因此,须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发改委、建设、规划、财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配合工作,保证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4、科学预测政府收入和支出,切忌利用BT、BOT模式而盲目扩张,导致政府背上沉重的偿还债务。BT、BOT模式的前提是政府可支配财力的真实增长,由于BT、BOT模式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未来财政性收入合理增长的预期的基础之上,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性收入的增长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过多采用BT、BOT模式,一方面使得政府暂时性债务变成未来真实的债务,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必然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另一方面,在BT、BOT项目的回购期会出现政府信用风险,无力及时支付回购款。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每年初编制政府预算时,必须考虑足额BT、BOT项目偿还资金(不能改变其用途),来保证每年度的正常回购款,避免"丁吃卯粮"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欣,王丹忠.BOT模式与我国基础建设[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3).
[2]江跃龙.BOT项目融资前景可观[J].中外管理,2003,(12).
关键词:BT;BOT;积极作用;城镇化;思考
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内需动力、保持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选择。温家宝总理在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我国政府今年主要任务之一就是“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强化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统筹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一、什么是BT、BOT建设模式
BOT是Build-Operate-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形式的简称。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非政府资本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社会资本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社会资本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而BT是BOT的一种演变,即Build-Transfer(建设-转让),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进行基础非经营性设施建设项目的一种融资模式。即政府把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任务交给社会资本,在社会资本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后,再由政府出资分期付款和利用补偿措施等方式完成对基础设施的收购。
以上两种模式是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在促进一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提前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北京、上海、重庆、天津、南京、广西北海等地市已经在众多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上成功运作BT、BOT模式,并且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效益。
二、BT、BOT建设模式对城镇化建设的积极作用
1、缓解政府投资压力。要加快城镇化建设步伐,BT、BOT模式以其突出的融资优势能缓解政府性资金的暂时短缺,因为政府投资项目的公共品特性以及资金需求量大、回收期长等特点,使得政府投资项目必然出现资金供应的暂时缺口,而BT、BOT模式的分期回购正是弥补政府资金供给缺口的有效方式,并且引入社会资本,使多方共同承担风险、获取收益,从而缓解政府债务的风险压力。
2、使未来的政府收入即期化。推行政府投资项目BT、BOT模式,能放大限定资金额度下即期消费更多公共产品的购买能力,发挥政府建设资金的先期乘数效应。在新一轮加快城镇化进程的经济快速发展期,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对市政公共工程的巨大需求与政府的有限财力总是形成强烈反差。通过推行BT、BOT模式,由民营资本、社会资本投资,建成后交付政府指定部门使用,将公共产品的使用功能与货币价值适度分离,“超前消费,分期回购”,无疑是解决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中对建设资金“燃眉之急”的一剂良方。
3、扩大内需,带动其他产业发展,反哺GDP增长。如果目前社会资本被政府正确引导进入城镇化BT、BOT项目投资建设中,可以避免社会大量游资无序炒作任何投机的商品,减少通货膨胀的机会发生,能够扩大内需,提高了就业率,拉动地方GDP有序增长;而且庞大的社会资金投入量必然带动与其配套的建材生产、交通物流、生活消费、商业服务、劳务等下游产业经济发展。
三、关于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利用BT、BOT模式的思考
1、利用BT、BOT模式建设的项目类型較多。例如,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城镇的污水处理和中水回用等公共服务项目、旧城和城中村改造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等,笔者认为,除了涉及国家机密、军事设施或特、重大项目外,只要后期地方财力有偿还能力,几乎所有非盈利的建设项目都可以先期利用民间资金进行BT或BOT投资建设,然后政府再分期回购或者在用地、金融财税政策、物资保障、后勤供应、沿线服务区开发及竞争保护等方面应该给予政策性支持。
2、加快制定和完善有关BT、BOT的法律法规工作刻不容缓。为了规范BT、BOT模式融资建设行为,维护BT、BOT模式融资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政府急需出台相应的规章和政策规定来提供法律支撑,将BT、BOT融资方式的运用纳入规范化轨道。在推进城乡建设、加快城镇化进程过程中,使投资者、政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明确投资者、政府的义务和法律责任及奖惩办法,维护各行为主体的利益。
3、为BT、BOT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合理规划和组织城镇化建设。政府在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加强宏观管理,科学规划和组织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防止规划的多变性。同时,要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加强组织协调。政府的基本建设程序复杂,涉及部门较多,而BT、BOT又是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审批手续往往较为繁琐,效率低下,因此,须由地方政府牵头,协调发改委、建设、规划、财政、工商、税务、环保等部门的配合工作,保证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
4、科学预测政府收入和支出,切忌利用BT、BOT模式而盲目扩张,导致政府背上沉重的偿还债务。BT、BOT模式的前提是政府可支配财力的真实增长,由于BT、BOT模式是建立在地方政府未来财政性收入合理增长的预期的基础之上,如果地方政府的财政性收入的增长不能得到充分保证的情况下过多采用BT、BOT模式,一方面使得政府暂时性债务变成未来真实的债务,属于盲目扩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行为、必然扰乱国家的宏观建设环境;另一方面,在BT、BOT项目的回购期会出现政府信用风险,无力及时支付回购款。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在每年初编制政府预算时,必须考虑足额BT、BOT项目偿还资金(不能改变其用途),来保证每年度的正常回购款,避免"丁吃卯粮"的现象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欣,王丹忠.BOT模式与我国基础建设[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0,(3).
[2]江跃龙.BOT项目融资前景可观[J].中外管理,20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