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论文通过对基于自主治理的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内涵的阐释,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使系统有效运作。通过科学的实验设计,论证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需要选择的模式。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自主治理
本论文通过对基于自主治理的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内涵的阐释,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使系统有效运作。通过科学的实验设计,论证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需要选择的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发展趋势。1911年北洋政府财务部颁布的《银行公会章程》第一条就规定了“银行公会应办理征信机构”。1932年6月6日浙江兴业银行的方寿培等正式创办了一个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这些现象仅仅出现在商业发达的沿海城市。信用档案的出现在当时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中国金融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世纪20年代前后,外资企业大量的涌入了中国市场,我国金融界受西方金融界的影响,在市场竞争压力的迫使下,开始学习西方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征信制度,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调查收集客户信用资料,客户信用档案。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扩大效益,整顿市场秩序,又重新开展了信用档案工作。2002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200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宣布,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当年1月正式运行。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征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多维度
1、法律
首先是对国外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做简要分析。
俞银燕的《国外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概述与启示》中提到。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欧洲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必然有与其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由于各管理模式的差别以及需要规范与保护的对象不同,这些法律体系必定存在差异。美国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1.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美国制定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如1976年9月通过的《阳光法案》、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等。2.直接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1975年制定的《隐私法》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开其信息。1980年的《金融隐私权法》,规定政府机构不得获取私人部门所收集和持有的个人财务信息。还有,《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录像隐私保护法》(1988年)、《电讯法》(1996年)等这些法律都直接规定,在相应的特殊环境中不能公布或者限制公布个人的相关信息。3.直接关于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欧洲模式下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征信机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府要求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政府建立的公共征信部门(如法国的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中心)提供信用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不过信用信息服务也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其他需求者不允许使用。公共征信机构全面负责信用市场的监管和供求。1995年通过了欧盟信用领域的第一部公共法律———《个人数据保护纲领》,在序言或正文中都强调信息的处理必须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1998年在《个人数据保护纲领》基础上又出台了《数据保护指令》(简称Directive 95/46/EC)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促进信用信息的有序、畅通的流动。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主要以个人信息为立法对象,2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原则:质量相关准则、数据处理的合法标准、处理数据的特别种类、对数据主体的通知准则、数据主体有权使用数据、例外及限制性规定、数据主体反对处理其数据的权利、数据处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欧洲的两个八项原则对全球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产生了直接的作用,很多国家的原则或制度都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它们。日本的会员制模式,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会员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交换的平台。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公民的信用信息,协会信用信息中心并不为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适用,只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日本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2.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3.征信机构的自律机制
其次是分析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
俞银燕的《论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规制》中提到。一是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二是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2、道德
遵守契约,讲求信用是人的基本道德。宁萱梅在《信用档案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中谈到。社会主义社会,其本质是一种契约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以进守契约作为自己的一条道德底线,同时完善的诚信监督体系也是迫使公民遵守契约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一些国家的信用档案经验,对于我们重建诚信颇具价值,位得借鉴。西方国家的信用制度已有150年的历史,较为成熟。信用档案已成为西方人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机制,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依托发达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十分完备。以大学生助学贷款为例,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遮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风险。一旦公民的失信行为被资信公司记录在案,时其的惩罚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部门,而是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就业、医疗和商务活动等。同时,有两个东西,对美国公民的一生都有影响,一个是他的社保号,可以保证他的基本生存。第二个就是信用评分,实际关系到这个人一生中的生活质量,他失信一次保存的年度是七年。失信一次,你提前拿明天的钱国今天的梦就不能实现了。因此我们在加强教育的同时,通过全社会,特别是通过掌握信用信息资源的各部门和关心诚信建设的每一个人的努力,营造一种环境,加大失信的成本和违约的成本,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共铸一个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每个公民都应拥有一张“诚信”名片。 3、经济
钱德祥和任华飞的文章《构建信用档案体系 打造信用经济社会》中谈到。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奠基石和孵化器,是衡量和考评市场经济中不同利益主体间彼此践诺诚实、责任和能力状况的标尺和维度。信用既是文明社会普通遵守的道德准则,又是提升社会发展层次和水平的基本经济要素。
三、自主治理视角下的策略
1、政府责任
实践证明,征信机构单纯以行政机构的模式运转,工作效率过低。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高的国家,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就有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方,以及信用报告产品的主要使用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完全由政府机构来运作征信机构,在运行效率和产品创新方面很难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政府在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的行政垄断行为,为征信机构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2、多中心的治理策略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启动的个人信用的评估体系。先以银行已经掌握的个人信用资料为中心,由相关部门从各个商业银行获得准确的个人储户的信用资料,作为该个人信用系统的基础。整个系统的设计模型、评估方案以及详实的数据资料汇总已经在迅速的运作当中。十八大以后,国家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现在,以政府主导的国家征信系统为中心,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在政策鼓励下,阿里、百度、腾讯等掌握大数据的互联网公司、民间金融机构积极投身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征信数据库注入市场化活力,通过竞争不断提高了我国征信系统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俞银燕.国外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概述与启示[J].山西档案,2010
[2]宁萱梅.信用档案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J].兰台世界,2006(6)
[3]钱德祥,任华飞.构建信用档案体系 打造信用经济社会[J].宁波经济丛刊,2006(6)
[4]李贵斌.国外征信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J].大庆社会科学,2008(1)
[5]韦林.中美个人信用档案产生与发展之比较研究[J].云南档案,2008(37)
[关键词]个人信用档案;自主治理
本论文通过对基于自主治理的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内涵的阐释,明确需要解决的问题,使系统有效运作。通过科学的实验设计,论证个人信用档案体系建设需要选择的模式。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发展趋势。1911年北洋政府财务部颁布的《银行公会章程》第一条就规定了“银行公会应办理征信机构”。1932年6月6日浙江兴业银行的方寿培等正式创办了一个专职征信机构———中国征信所。这些现象仅仅出现在商业发达的沿海城市。信用档案的出现在当时产生资本主义萌芽的中国金融业确实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20世纪20年代前后,外资企业大量的涌入了中国市场,我国金融界受西方金融界的影响,在市场竞争压力的迫使下,开始学习西方先进的经营管理模式,建立征信制度,成立了专门的机构调查收集客户信用资料,客户信用档案。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为提高工作效率,扩大效益,整顿市场秩序,又重新开展了信用档案工作。2002年3月5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朱镕基总理明确指出“:切实加强社会信用建设,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加快建立企业、中介机构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直至绳之以法。”2006年1月16日,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苏宁宣布,我国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于当年1月正式运行。2013年国务院发布的《征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2014年国务院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的多维度
1、法律
首先是对国外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做简要分析。
俞银燕的《国外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概述与启示》中提到。世界范围内,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模式主要有三种,即以市场化的商业运行形式为主体的美国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欧洲模式,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为主体的日本模式。不同的管理模式,必然有与其相匹配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由于各管理模式的差别以及需要规范与保护的对象不同,这些法律体系必定存在差异。美国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大致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
1.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美国制定的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为征信机构收集政府掌握的信用信息提供便利。如1976年9月通过的《阳光法案》、1966年的《信息自由法》等。2.直接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1975年制定的《隐私法》规定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当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将隐私权作为独立的诉因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在未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公开其信息。1980年的《金融隐私权法》,规定政府机构不得获取私人部门所收集和持有的个人财务信息。还有,《电子通讯隐私法》(1986年)《录像隐私保护法》(1988年)、《电讯法》(1996年)等这些法律都直接规定,在相应的特殊环境中不能公布或者限制公布个人的相关信息。3.直接关于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规定。欧洲模式下的个人信用档案管理主要由各国的中央银行或银行监管机构开设征信机构,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政府要求如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向政府建立的公共征信部门(如法国的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中心)提供信用信息,并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客观性。不过信用信息服务也只向金融机构提供,其他需求者不允许使用。公共征信机构全面负责信用市场的监管和供求。1995年通过了欧盟信用领域的第一部公共法律———《个人数据保护纲领》,在序言或正文中都强调信息的处理必须尊重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隐私权。1998年在《个人数据保护纲领》基础上又出台了《数据保护指令》(简称Directive 95/46/EC)对个人信息权利进行保护的同时,也促进信用信息的有序、畅通的流动。欧盟的《数据保护指令》主要以个人信息为立法对象,2主要包括以下八项原则:质量相关准则、数据处理的合法标准、处理数据的特别种类、对数据主体的通知准则、数据主体有权使用数据、例外及限制性规定、数据主体反对处理其数据的权利、数据处理的保密性和安全性。欧洲的两个八项原则对全球各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产生了直接的作用,很多国家的原则或制度都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它们。日本的会员制模式,以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会员提供个人信用信息交换的平台。会员有义务向协会信用信息中心提供其掌握的公民的信用信息,协会信用信息中心并不为全社会提供信用信息的适用,只为本协会会员提供服务。日本的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促进个人信用信息的公开2.保障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3.征信机构的自律机制
其次是分析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规制。
俞银燕的《论个人信用档案管理的法律关系主体规制》中提到。一是对个人信用征信机构的规制。个人信用征信机构,指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采集、存储、加工处理信用信息,提供信用档案和其他信用咨询服务的组织它是独立于信用交易双方的第三方,具有中介性质。二是对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保护。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就是指其信用信息被征信机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人,即被征信人。对于个人信用档案主体的称呼,美国使用的是“消费者”,而欧盟使用的则是“数据主体”。一般而言,个人信用档案主体应当为个人(即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三是对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的规制个人信用档案信息提供者,是指为征信机构提供其掌握的关于公民的信用信息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银行保险公司,公共服务部门(如水、电、气)等。
2、道德
遵守契约,讲求信用是人的基本道德。宁萱梅在《信用档案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中谈到。社会主义社会,其本质是一种契约社会。每个公民都应以进守契约作为自己的一条道德底线,同时完善的诚信监督体系也是迫使公民遵守契约的一个强有力的保证。一些国家的信用档案经验,对于我们重建诚信颇具价值,位得借鉴。西方国家的信用制度已有150年的历史,较为成熟。信用档案已成为西方人的“第二身份证”,个人信用档案制度建设方面,不仅有完善的个人资信档案登记机制,规范的个人评估机制,严密而灵敏的个人风险预警、管理及转嫁机制,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在20世纪40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依托发达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目前十分完备。以大学生助学贷款为例,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通过遮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他们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地控制了风险。一旦公民的失信行为被资信公司记录在案,时其的惩罚不仅仅是银行和保险部门,而是关系到生活的方方面面,如就业、医疗和商务活动等。同时,有两个东西,对美国公民的一生都有影响,一个是他的社保号,可以保证他的基本生存。第二个就是信用评分,实际关系到这个人一生中的生活质量,他失信一次保存的年度是七年。失信一次,你提前拿明天的钱国今天的梦就不能实现了。因此我们在加强教育的同时,通过全社会,特别是通过掌握信用信息资源的各部门和关心诚信建设的每一个人的努力,营造一种环境,加大失信的成本和违约的成本,引导人们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友爱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内容,共铸一个诚信社会,应该从每个人做起,从每一件小事做起,每个公民都应拥有一张“诚信”名片。 3、经济
钱德祥和任华飞的文章《构建信用档案体系 打造信用经济社会》中谈到。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奠基石和孵化器,是衡量和考评市场经济中不同利益主体间彼此践诺诚实、责任和能力状况的标尺和维度。信用既是文明社会普通遵守的道德准则,又是提升社会发展层次和水平的基本经济要素。
三、自主治理视角下的策略
1、政府责任
实践证明,征信机构单纯以行政机构的模式运转,工作效率过低。在中国这样一个主要从道德层面强调信用意识、信息来源条块分割。市场经济发育程度还不高的国家,完全依靠市场力量来建立个人征信体系和个人信用档案体系是不现实的,需要依靠强大的行政推动力来打破对信用数据的垄断。上海、深圳、北京等地信用体系建立的背后就有地方政府的强力介入。但是在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的情况下,尤其是在信用信息的主要来源方,以及信用报告产品的主要使用方———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的背景下,完全由政府机构来运作征信机构,在运行效率和产品创新方面很难满足市场的需求。因此,采用政府推动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的方式是比较合理的。政府在推动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主要任务就是推动立法和加强执法,引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及有关部门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打破对信用数据来源的行政垄断行为,为征信机构的成长和发展提供一个公平的市场竞争格局。
2、多中心的治理策略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启动的个人信用的评估体系。先以银行已经掌握的个人信用资料为中心,由相关部门从各个商业银行获得准确的个人储户的信用资料,作为该个人信用系统的基础。整个系统的设计模型、评估方案以及详实的数据资料汇总已经在迅速的运作当中。十八大以后,国家全面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政府负责制定实施发展规划,健全法规和标准,培育和监管信用服务市场。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协调并优化资源配置,鼓励和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现在,以政府主导的国家征信系统为中心,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在政策鼓励下,阿里、百度、腾讯等掌握大数据的互联网公司、民间金融机构积极投身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征信数据库注入市场化活力,通过竞争不断提高了我国征信系统整体水平。
参考文献
[1]俞银燕.国外个人信用档案法律体系概述与启示[J].山西档案,2010
[2]宁萱梅.信用档案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石[J].兰台世界,2006(6)
[3]钱德祥,任华飞.构建信用档案体系 打造信用经济社会[J].宁波经济丛刊,2006(6)
[4]李贵斌.国外征信业的发展给我国的启示[J].大庆社会科学,2008(1)
[5]韦林.中美个人信用档案产生与发展之比较研究[J].云南档案,200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