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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我国修正后的《婚姻法》自2001年实施后,为进一步完善婚姻登记制度,政府在2003年颁发了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并于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最受瞩目的焦点就是以自愿婚检取代强制婚检,这一规定赢得了人们的普遍欢迎。认为是公权力逐步从私权利退出的表现,体现了人文关怀。但随着新制度的实施,新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在这一制度实施几年以后,如何更理性、冷静的看待这一问题,有待我们加以深思。
关键词:婚前检查;强制;自愿;公共利益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婚前体检检查(简称婚检,下同)制度从强制变为自愿,这一改变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体现了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随着自愿婚检的实施,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引发了人们对自愿婚检制度的思考。
一、婚前体检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健康询问及家族史调查:
了解双方以往健康状况,如曾患何种疾病,有无遗传病,配偶双方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了解父母、家族的健康情况,最好追溯三代有无遗传或先天缺陷等家族病史。对于有近亲血缘关系的婚配,医生将给予劝阻。
对于遗传病患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的男女青年,将根据遗传学原理,有的应劝告他们婚后不要生育,有的虽然可以生育,但要使之懂得妊娠注意事项和有关产前诊断的事宜。
(二)体格检查:
又分全身一般检查和生殖器官检查。全身一般检查,包括发育情况,有无畸形,重要脏器心、肝、肾、肺的功能状况等;检查生殖器官是否正常,及时发现有无生器官畸形或异常。如男性的尿道下裂、包茎等,女性的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隔膜等,须经过治疗后方能结婚。若发现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及其他一些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则劝他们不要结婚。还要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根据医生的判断而定,如血型、梅毒、艾滋病检查等。
(三)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青年男女在婚前对性生理、性心理、性卫生,往往了解甚少,甚至一片迷茫。曾发生过新婚之日因性知识缺乏导致女方阴道严重裂伤并发大出血的临床病例。因此对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进行一次生殖生理、卫生及性道德的全面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可采取展览、录像、录音、讲课等多种形式,很多地方还举办婚前学校。
二、婚检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疗水平十分恶劣,某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仍然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婚检无论对于公民的私权益还是公共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检是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
从婚检的内容来看,婚检可以检测出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重要器官疾病等生理疾病,这对于控制、治疗疾病很有帮助。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婚前检查的青年男女中,有大约0.3%的人患有各类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疾病,各类疾病的检出率为9%左右,并且性病的检出率逐年上升。这些数据显示了婚检的重要性。
(二)婚检是保证新生儿健康的重要措施
婚检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是提高新生儿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的重要防线。婚前检查是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婚检是提高婚姻质量的保证
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知情权,通过婚检,可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作出结婚与否或生育与否的选择,从而避免婚后矛盾的产生。一方隐瞒自身的疾病与对方缔结的婚姻很可能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被认为是无效婚姻。婚检的实施就可以减少婚后纠纷的发生,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
(四)婚检可以减少家庭、社会的经济负担
忽视婚检造成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利于家庭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缺陷婴儿的出生给社会也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有数据显示,每年我国花费在缺陷婴儿的治疗费高达几百亿元,这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资料的生产仍不发达的中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婚检制度的变革
我国的强制婚检起源于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姻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前健康检查做出的具体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该条例第九条: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取而代之的是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检。
四、自愿婚检引发的问题
自愿婚检制度的确立获得了人们的支持,但伴随着自愿婚检制度的实施,一些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亟待解决。
(一)婚检率下降
自愿婚检的实施对于婚检率造成巨大冲击,在媒体上发现几乎每个省市的婚检率都急剧下降。在全国各省市都存在着相同的情况,实施自愿婚检后,婚检率大幅降低。
(二)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剥夺
在婚姻家庭领域,当事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隐私权和知情权在婚检领域是一对相冲突的权利,取消强制婚检后,有利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但造成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侵犯。对于将要结婚的双方来讲,这两个权利是平等的,不能顾此失彼。自愿婚检制度使得这一问题显现出来,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三)公共利益的损害
我们普遍认为婚检属于私权领域,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婚检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私权领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定、团结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婚检的作用主要在于及早发现婚姻当事人是否存在某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提升婚姻家庭的幸福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婚检就牵涉到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整个人类下一代的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如果婚检不能得到实施,可能会给家庭带来负担,造成婚后矛盾,引发社会问题,这样婚检所维持的公共利益就将受到损害。 五、自愿婚检制度的完善
(一)政府角色的转换
当今世界的公共行政改革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要将现存行政权中属于社会权利的那部分交还给社会,实行社会自治。在婚检这样一个既涉及私权益又包含公共利益的领域,政府的行政权不能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必须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现阶段,行政权应发挥引导作用,其职能的转变可以形象的比喻为“划桨”到“掌舵”的过渡,将微观事务逐步放开,加大宏观管理,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通过组建或选择一个作为国家与公民媒介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来承受这一社会权利,将这部分权利下放到社会,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二)法律规范的完善
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对《母婴保健法》中强制婚检的规定作出修改,使其与《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列》一致,保证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性。同时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建议有关立法机关组织医学、法学专家明确其范围,从而使婚检部门和婚姻当事人有法可依,明确哪些是必检项目,哪些是可选项目,避免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无法可依和婚检机构浪费医疗资源的行为。
(三)婚检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减免
在许多国家,婚检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这是国家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需要,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经济发展还不发达,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实行统一的婚检费用减免还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免费婚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政府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于婚检费用实行部分减免,这将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进行婚检的积极性。
(四)规范婚检机构的行为
婚检机构的服务质量差,保密性差也是导致婚检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婚检制度要赢得人们的信任,应当调整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在服务中认真负责,对不符合工作规范的行为进行不断的改正与调整。在服务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对婚检人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可开辟专门的婚检绿色通道,兼顾方便性与隐秘性。此外还可以取消婚检定点医院,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更好的提高婚检机构的服务行为质量。
(五)加强婚检行为宣传教育
婚检率的下降与政府的宣传不到位是有关系的,人们意识不到婚检不仅对个人有重要的意义,还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存续。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婚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加强人们的卫生健康意识,让老百姓了解婚检,让每个结婚的公民意识到婚检是自己的权利,本着对对方当事人、对家庭、对后代负责的态度进行婚检,使婚检成为人们自觉地行为。
六、结束语
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为了对爱人、家庭、后代和社会负责,受检人要诚实、坦率、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检查。自愿婚检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是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这一制度得到了人们的支持。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克服目前婚检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自愿婚检制度才能发挥理想的效果。
关键词:婚前检查;强制;自愿;公共利益
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我国的婚前体检检查(简称婚检,下同)制度从强制变为自愿,这一改变受到了人们的欢迎,体现了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随着自愿婚检的实施,一些问题也凸显出来,引发了人们对自愿婚检制度的思考。
一、婚前体检检查的基本内容
(一)健康询问及家族史调查:
了解双方以往健康状况,如曾患何种疾病,有无遗传病,配偶双方间有无近亲血缘关系。了解父母、家族的健康情况,最好追溯三代有无遗传或先天缺陷等家族病史。对于有近亲血缘关系的婚配,医生将给予劝阻。
对于遗传病患者或有遗传病家族史的男女青年,将根据遗传学原理,有的应劝告他们婚后不要生育,有的虽然可以生育,但要使之懂得妊娠注意事项和有关产前诊断的事宜。
(二)体格检查:
又分全身一般检查和生殖器官检查。全身一般检查,包括发育情况,有无畸形,重要脏器心、肝、肾、肺的功能状况等;检查生殖器官是否正常,及时发现有无生器官畸形或异常。如男性的尿道下裂、包茎等,女性的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阴道隔膜等,须经过治疗后方能结婚。若发现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及其他一些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则劝他们不要结婚。还要进行必要的化验检查,根据医生的判断而定,如血型、梅毒、艾滋病检查等。
(三)进行必要的性教育,优生学、宣传以及对避孕方法的选择、计划生育的安排作必要的指导。青年男女在婚前对性生理、性心理、性卫生,往往了解甚少,甚至一片迷茫。曾发生过新婚之日因性知识缺乏导致女方阴道严重裂伤并发大出血的临床病例。因此对即将结婚的青年男女进行一次生殖生理、卫生及性道德的全面教育是非常必要的。可采取展览、录像、录音、讲课等多种形式,很多地方还举办婚前学校。
二、婚检的重要性
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医疗水平十分恶劣,某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仍然严重影响居民的生活水平,因此婚检无论对于公民的私权益还是公共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婚检是保护婚姻当事人自身利益的需要
从婚检的内容来看,婚检可以检测出是否患有遗传性疾病、传染病、精神病、重要器官疾病等生理疾病,这对于控制、治疗疾病很有帮助。有数据显示,我国每年婚前检查的青年男女中,有大约0.3%的人患有各类严重传染性、遗传性疾病,各类疾病的检出率为9%左右,并且性病的检出率逐年上升。这些数据显示了婚检的重要性。
(二)婚检是保证新生儿健康的重要措施
婚检是优生优育的第一关,是提高新生儿人口素质、降低出生缺陷的重要防线。婚前检查是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和疾病发生的重要措施之一。
(三)婚检是提高婚姻质量的保证
婚姻当事人双方具有知情权,通过婚检,可以了解对方的身体状况,作出结婚与否或生育与否的选择,从而避免婚后矛盾的产生。一方隐瞒自身的疾病与对方缔结的婚姻很可能因违反婚姻法的规定而被认为是无效婚姻。婚检的实施就可以减少婚后纠纷的发生,提高婚姻质量,促进家庭的和睦团结。
(四)婚检可以减少家庭、社会的经济负担
忽视婚检造成的新生儿出生缺陷给家庭带来了严重的精神负担和经济负担,不利于家庭物质生活水平和精神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缺陷婴儿的出生给社会也造成沉重的经济负担。有数据显示,每年我国花费在缺陷婴儿的治疗费高达几百亿元,这对于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资料的生产仍不发达的中国,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经济负担。
三、婚检制度的变革
我国的强制婚检起源于1986年卫生部、民政部共同下发的《关于婚姻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对于婚前健康检查做出的具体规定。在1994年颁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第一次明确提出婚检制度,该条例第九条: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第十条: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婚前健康检查制度。1995年6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立法的形式进一步强化了婚检制度。2003年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取消了强制婚检,取而代之的是婚姻当事人的自愿婚检。
四、自愿婚检引发的问题
自愿婚检制度的确立获得了人们的支持,但伴随着自愿婚检制度的实施,一些社会问题也凸显出来,亟待解决。
(一)婚检率下降
自愿婚检的实施对于婚检率造成巨大冲击,在媒体上发现几乎每个省市的婚检率都急剧下降。在全国各省市都存在着相同的情况,实施自愿婚检后,婚检率大幅降低。
(二)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剥夺
在婚姻家庭领域,当事人知情权得不到保障,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隐私权和知情权在婚检领域是一对相冲突的权利,取消强制婚检后,有利于保护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但造成对另一方婚姻当事人知情权的侵犯。对于将要结婚的双方来讲,这两个权利是平等的,不能顾此失彼。自愿婚检制度使得这一问题显现出来,增加了婚姻家庭的不稳定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安定。
(三)公共利益的损害
我们普遍认为婚检属于私权领域,但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婚检的作用并不仅仅局限于私权领域。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的安定、团结直接关系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婚检的作用主要在于及早发现婚姻当事人是否存在某些传染性、遗传性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的质量,提升婚姻家庭的幸福与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婚检就牵涉到公共利益,这里的公共利益主要是指整个人类下一代的健康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如果婚检不能得到实施,可能会给家庭带来负担,造成婚后矛盾,引发社会问题,这样婚检所维持的公共利益就将受到损害。 五、自愿婚检制度的完善
(一)政府角色的转换
当今世界的公共行政改革倡导“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要将现存行政权中属于社会权利的那部分交还给社会,实行社会自治。在婚检这样一个既涉及私权益又包含公共利益的领域,政府的行政权不能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存在,必须扮演一定的角色。在现阶段,行政权应发挥引导作用,其职能的转变可以形象的比喻为“划桨”到“掌舵”的过渡,将微观事务逐步放开,加大宏观管理,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可以通过组建或选择一个作为国家与公民媒介性质的社会中介组织来承受这一社会权利,将这部分权利下放到社会,实现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
(二)法律规范的完善
根据《宪法》、《立法法》的规定,对《母婴保健法》中强制婚检的规定作出修改,使其与《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列》一致,保证法律规范内部的统一性。同时对于《婚姻法》中规定的禁止结婚的疾病的种类,建议有关立法机关组织医学、法学专家明确其范围,从而使婚检部门和婚姻当事人有法可依,明确哪些是必检项目,哪些是可选项目,避免婚姻登记管理部门的无法可依和婚检机构浪费医疗资源的行为。
(三)婚检费用的全部或部分减免
在许多国家,婚检费用是由国家财政支付的,这是国家关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需要,体现了国家的人文关怀。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经济发展还不发达,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很大,实行统一的婚检费用减免还不具有可行性。因此,可以在经济发达地区实行免费婚检,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当地政府可根据各自的经济发展状况,对于婚检费用实行部分减免,这将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进行婚检的积极性。
(四)规范婚检机构的行为
婚检机构的服务质量差,保密性差也是导致婚检率下降的重要原因。婚检制度要赢得人们的信任,应当调整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在服务中认真负责,对不符合工作规范的行为进行不断的改正与调整。在服务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对婚检人隐私权的保护,例如可开辟专门的婚检绿色通道,兼顾方便性与隐秘性。此外还可以取消婚检定点医院,引入竞争机制,从而更好的提高婚检机构的服务行为质量。
(五)加强婚检行为宣传教育
婚检率的下降与政府的宣传不到位是有关系的,人们意识不到婚检不仅对个人有重要的意义,还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存续。因此,政府应当加大对婚检重要性和必要性的宣传,加强人们的卫生健康意识,让老百姓了解婚检,让每个结婚的公民意识到婚检是自己的权利,本着对对方当事人、对家庭、对后代负责的态度进行婚检,使婚检成为人们自觉地行为。
六、结束语
婚前检查是一次严肃认真的社会卫生保健工作,不能草率了事。为了对爱人、家庭、后代和社会负责,受检人要诚实、坦率、严肃、认真地对待婚前检查。自愿婚检制度是符合社会发展潮流的,是对公民私权利的尊重,这一制度得到了人们的支持。只有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克服目前婚检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只有这样,自愿婚检制度才能发挥理想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