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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8年2月1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村民王某非法生产爆竹。经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事实:王某自2007年10月份起,截止到2月16日,私自制造烟火药80千克,用于生产爆竹。鉴于王某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月17日,该县安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县公安局。当日。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侦查。2月18日,县安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拟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对安监局的行政处罚权提出质疑:既然已经启动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就不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烟火药案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最后,该县安监局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评析]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具有优先性。《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精神,处罚(罪刑)法定、罚当(刑当)其过的原则,行为人受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刑事处罚已包含了严于行政处罚的人身罚、财产罚在内的刑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违法行为虽应受行政处罚,但同时又构成犯罪的,按照刑事优先于行政民事的原则,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给予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且法律有明确规定,有必要给予双重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如对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犯罪人,除了给予其刑事处罚外,还必须辅之以适当的行政处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它相关处罚。本案中,王某涉嫌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安监部门不应再就同一事实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 郑钊萍)
2008年2月1日,某县安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某村村民王某非法生产爆竹。经调查核实,查明当事人的全部违法事实:王某自2007年10月份起,截止到2月16日,私自制造烟火药80千克,用于生产爆竹。鉴于王某的违法行为已达到追诉标准,涉嫌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2月17日,该县安监局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九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此案移交县公安局。当日。公安局对当事人立案侦查。2月18日,县安监局对当事人送达了《听证告知书》,拟根据《安全生产法》对其给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对安监局的行政处罚权提出质疑:既然已经启动司法程序。行政机关就不应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人民法院作出相应的判决。
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非法生产烟火药案是否应给予行政处罚的问题,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应给予行政处罚,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最后,该县安监局采纳了第一种观点。
[评析]
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中,刑事责任的承担具有最高的强制力,具有优先性。《行政处罚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是对行政相对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刑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则精神,处罚(罪刑)法定、罚当(刑当)其过的原则,行为人受的处罚应与其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刑事处罚已包含了严于行政处罚的人身罚、财产罚在内的刑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二十二条规定:“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一违法行为虽应受行政处罚,但同时又构成犯罪的,按照刑事优先于行政民事的原则,行政机关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给予刑事处罚不足以达到惩处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并且法律有明确规定,有必要给予双重处罚的,行政机关还应予以行政处罚。如对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犯罪人,除了给予其刑事处罚外,还必须辅之以适当的行政处罚: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其它相关处罚。本案中,王某涉嫌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足以达到惩罚的目的,安监部门不应再就同一事实予以行政处罚。
(编辑 郑钊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