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基金会法律制度正面临修订,然而关于基金会本质特征的基础理论认识长期存在误区。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基金会应以组织结构及功能上的特征作为本质特征,且不应在目的事业的性质、基金资产来源以及运营方式上进行类型限制。基金会属于财团,基金会法应以民事基本法为主体且采用单行法律的形式立法;对不同类型的基金会应有针对性地分类规定,尤其需要系统构建股权型基金会法律制度;为鼓励捐赠和促进慈善事业的发展,基金会事业运营制度和财务运营制度均需以功能为导向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