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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甲午战后,清政府为了摆脱亡国灭种的危机在各个领域进行改革。尤其是在经济领域内的改革,促进了清末资本主义的发展,为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构筑了经济土壤。清末时期,工商业者以及和他们的意愿和利益一致的青年学生们的种种活动也表明,中国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的雏形。
关键词:市民社会;清末新政;经济改革
有关市民社会的问题是近年来史学界研究的焦点,许多学者对于清末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清末时期中国出现了明显的市民社会的雏形。而这时期市民社会的发育与清政府推行的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改革密不可分。
清末时期,为了摆脱亡国灭种的危机,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清政府推行各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工商经济的发展,为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构筑了经济土壤。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最典型的状态是资本主义社会,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一、清末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
虽然清末中国还是半封建式的国家,但是清政府面对内外危机所推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新兴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起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甲午战争中中国的战败,给清政府很大的思想震动,被小小的岛国一日本打败的耻辱感和亡国灭种的危机感使得朝中许多大臣开始思“变”,他们要求进行改革以改变中国积弱积贫的局面,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在他们的呼吁和倡导下,战争一结束,清廷便开始推行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变革。在经济领域里的改革,像是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对于发明新机器者,仿造外洋各器用者都给予一定的奖励;允许民间设厂,饬令设立商务局、农工商局并允许民间设厂等等,推动了战后实业的发展。甲午战后的改革在维新变法时达到高潮,但是,由于维新变法损害了统治阶级内顽固势力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敌视与反对。因此,维新变法被镇压下去,这次改革也终止了。
随后的义和团运动以及八国联军侵华,使得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对清朝统治者来说,诛戮“联拳抗洋”诸臣,派亲贵大臣出国赔礼道歉,允许列强在华驻军并保证镇压国内各种形式的反帝斗争等等,这“实与亡国无疑”。同时,义和团运动的失败。使得统治者进一步认识到传统的制内御外的方法,在拥有强大工业力量和军事实力的西方列强面前是何等无用。因此,要挽回厄运,唯有变法自强。于是,1901年,清政府推行“新政”。
经济改革是清末新政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心是振兴商务,奖励实业,也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清政府的经济改革主要是通过调整国家管理职能,设立振兴实业的专门机构,制定颁布促进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律例,倡导设立农工商的民间组织并保护他们的发展等等逐步推进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调整国家的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农工商管理机构。
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随后工部并入商部,改组为农工商部),兼并了以前的路矿总局,作为管理农工商路矿事务的中央机构。当时的商部,仅次于外务部,地位在其他各部之前,可见清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工商业;1908年设立清理财政处,地方上设立了劝业道,1909年设立盐政处等等。清政府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国家职能机构上进行了调整,尤其是设立了专门的管理农工商业的机构,表明了清朝统治者开始转变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认识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同时把发展工商业提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这就为清末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此后,由农工商部继续推行工商经济的改革,负责发展农工商实业的相关事宜。
其次,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保护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律例。
早在商部成立之前,清政府就已经下令制定发展工商实业的有关章程律例,1903年9月,商部成立不久又颁布了《商部章程》12条;11月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规定按经营投资者投资的多少给予奖励;1904年初颁布了《公司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工商业者兴办的实业受国家保护;1906年4月颁行《破产律》,以打击欺诈盗骗、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为宗旨,对于亏损倒闭者予以维持保护;1907年,商部奏准的《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根据商人的集股数额,分别授予不同品级的顶戴或顾问官等荣誉称号;同时,商部还颁行了《铁路简明章程》、《矿务暂行章程》、《公司注册章程》等等。除此之外,清政府还以上谕、诏令形式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措施,这些谕令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清政府通过颁行这些章程律令,一方面在法律上肯定了工商业者以及他们所办实业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通过奖励措施对于工商业者振兴实业活动进行奖励,这无疑大大促进了清末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再次,清政府积极倡导和鼓励工商业者成立具有近代性质的新式社团,并保护新式社团的活动,以便有效的推动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清末新政以前,大中城市中有一些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组织,中世纪色彩浓厚,非常不适应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商部成立后奏请朝廷在全国普遍设立商会,认为“东西各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致富强,而揆厥由来。实得力于商会”;为“保商情”、“通商利”,“当务之急,非设商会不为功”。于是,商部在1904年初奏准颁行《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在商务繁富发达的地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稍欠发达的地区设立分会,集镇则设立商务分所。据不完全统计,清末十年全国共设商务总会23处,分会733处,遍布全国24省,另有外洋设中华商会39处。新成立的商会打破了传统行会的地域等的束缚,对于促进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最后,清政府的其他促进近代工商业发展的措施。例如,清政府向民间开放了铁路修筑权,鼓励商办铁路公司;允许民间开矿设厂,限制外商矿山开采权;此外还鼓励建立银行等等,这一系列的政策同样也是促进了清末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清末经济政策的实施及效果
甲午战后,清政府为实现“富国强兵”而实施了一些改革政策,尤其是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具体有以下几点:
首先,清末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尤其是清末新政推行的经济政策,促进并保障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872年至1894年的20余年里,中国有资本可查的共计72家近代工矿企业,其中商办53家,资本额4704000元,官办、官督商办企业虽只有19家,资本额却达16208000元。1895年至1898年,民族资本设厂矿万元以上者80家,年均不过20家;资本总额1780余万元,年均445万余元。由此可以看出,清廷推行改革后,无论是设厂矿数还是资本 额都明显的比甲午战前有所增加。而到了1904年和1905年,这两年设厂矿万元以上者86家,年均43家,是1895至1898年年均设厂矿数二倍有余;资本总额近1426万元,年均近713万元,相当于1895至1898年的1.6倍。1906至1908年年均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9,3家,几乎相当于1895至1898年年均设厂数的三倍;投资总额年均1769万余元,相当于1895至1898年年均投资总额的四倍有余。不难看出,清廷推行新政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
其次,清末经济改革注重了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壮大了民族资产阶级队伍。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为了发展工商业,逐步认识到了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性。1903年9月商部成立后不久,即上一奏折,请饬力行保护商政,在此前后,清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肯定和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章程律例,并一再下令要求各地保商、护商。不仅如此,清政府在出台一系列肯定和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利的同时,还极力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鼓励资本主义工商业快速发展,像《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等,在鼓励人们投资农工商实业、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使经办农工商实业者不仅可以赚钱,而且可以做官,无疑会刺激人们积极投身于创办各类农工商实业的实践活动的热情,随着人们投资农工商业热情的高涨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队伍自然日益壮大。
最后,清末经济改革为民族资产阶级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活动空间和机遇,使民族资产阶级成为清末社会历史舞台上一支可以左右形势的力量。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一方面倡导鼓励工商业者成立新型的工商业团体,一方面颁布了一些经济社团类的法规,其目的在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消除各方面的隔阂,加强官与商、商与商、此地与彼地的联系,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抵制外来侵略,挽回利权,富国强兵。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民族资产阶级日益广阔的活动空间和机遇,极大增强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在清政府的倡导下,出现了商会和农会等新式的社团。尤其是商会,它成为工商各业的枢纽性机构,使得分散在各个行业的资本家凝聚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对发展工商业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时,商会还承担了“通官商之邮”的桥梁作用,为改善官商关系做了很大的努力。除此之外,商会在清末工商业及各类政治活动如抵制外货、收回利权、促进政治改革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清末新政经济领域改革的实际内容是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其最重要的成效是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项改革的性质,主要是由改革的实际内容所决定的。只要是有利于近代化的发展,就应该承认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因此,清末新政是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育。
三、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
清末时期,政府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措施,特别是清末新政这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育。
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第一,市民社会不完全受制于国家的控制,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第二,市民社会中的团体本身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内部的组织运行是依靠契约的原则,而不是亲缘、乡缘等关系。第三,工商业者加入社团具有自愿性和民主性。第四,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和舆论空间,同时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并有一定的参政需求。清末工商业者以及与他们要求和利益一致的青年学生们的各种活动表明,清末社会已经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市民社会的特征。
清末商会的领导者都是由商人自己推选出来,并规定当选者为创办工商业者有显著成效的商董;商会的活动经费也是自行筹措,官府并不拨款;对于商会的一些活动范围和职责权限,虽然政府曾干预和限制,但因商会的据理抗争而未达到目的。
同时,每个商会成立后都制定详细的规章,并不断的酌情修改以臻完善,这些规章都明确规定了成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每个成员应严格遵守,从而维持商会的正常运作。而每个成员加入商会完全是自愿的民主的,都是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加入的,而并非强迫。
此外,为了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工商业者发起了大规模的抵制美货活动,达到了同类运动历史上罕见的普遍程度和高涨声势。1907年,商会成员还发起全国性的自订商法活动,两次在上海召开由各地工商界代表参加的讨论商法草案的大会,并创办了自己的全国性的报刊《华商联合报》,拥有了自己独立的舆论空间。在收回利权和国会请愿运动中,工商业者也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积极活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工商业者和青年学生们还采取种种办法,使自己的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这就是市民社会雏形的缩影。
四、结语
清末以来,清政府为摆脱亡国危机而推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改革措施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构筑了充分的经济土壤,从而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的雏形。
参考文献:
[1]《刘坤一遗集》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M],北京:中华书局,1958。
[3]农商部总务厅总务科,《中华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上卷,[M],北京:北京法轮即字局,1914。
[4]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
[5]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
关键词:市民社会;清末新政;经济改革
有关市民社会的问题是近年来史学界研究的焦点,许多学者对于清末中国是否存在市民社会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清末时期中国出现了明显的市民社会的雏形。而这时期市民社会的发育与清政府推行的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改革密不可分。
清末时期,为了摆脱亡国灭种的危机,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清政府推行各方面的改革,这些改革尤其是经济领域推行的一系列政策措施推动了工商经济的发展,为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构筑了经济土壤。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最典型的状态是资本主义社会,真正的市民社会是随同资产阶级发展起来的。
一、清末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
虽然清末中国还是半封建式的国家,但是清政府面对内外危机所推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政策措施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资产阶级作为一支新兴的力量登上历史舞台起了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
甲午战争中中国的战败,给清政府很大的思想震动,被小小的岛国一日本打败的耻辱感和亡国灭种的危机感使得朝中许多大臣开始思“变”,他们要求进行改革以改变中国积弱积贫的局面,达到“富国强兵”的目的。在他们的呼吁和倡导下,战争一结束,清廷便开始推行经济、教育等各方面的变革。在经济领域里的改革,像是颁布《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对于发明新机器者,仿造外洋各器用者都给予一定的奖励;允许民间设厂,饬令设立商务局、农工商局并允许民间设厂等等,推动了战后实业的发展。甲午战后的改革在维新变法时达到高潮,但是,由于维新变法损害了统治阶级内顽固势力的利益,遭到他们的敌视与反对。因此,维新变法被镇压下去,这次改革也终止了。
随后的义和团运动以及八国联军侵华,使得民族危机进一步加深。对清朝统治者来说,诛戮“联拳抗洋”诸臣,派亲贵大臣出国赔礼道歉,允许列强在华驻军并保证镇压国内各种形式的反帝斗争等等,这“实与亡国无疑”。同时,义和团运动的失败。使得统治者进一步认识到传统的制内御外的方法,在拥有强大工业力量和军事实力的西方列强面前是何等无用。因此,要挽回厄运,唯有变法自强。于是,1901年,清政府推行“新政”。
经济改革是清末新政的一个重要的部分,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其中心是振兴商务,奖励实业,也就是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清政府的经济改革主要是通过调整国家管理职能,设立振兴实业的专门机构,制定颁布促进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律例,倡导设立农工商的民间组织并保护他们的发展等等逐步推进的。具体说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首先,调整国家的管理职能,设立专门的农工商管理机构。
1903年清政府设立商部(随后工部并入商部,改组为农工商部),兼并了以前的路矿总局,作为管理农工商路矿事务的中央机构。当时的商部,仅次于外务部,地位在其他各部之前,可见清政府十分重视发展工商业;1908年设立清理财政处,地方上设立了劝业道,1909年设立盐政处等等。清政府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在国家职能机构上进行了调整,尤其是设立了专门的管理农工商业的机构,表明了清朝统治者开始转变传统的“重农抑商”观念,认识到“通商惠工,为古今经国之要政。自积习相沿,视工商为末务,国计民生,日益贫弱,未始不因乎此。亟应变通尽利,加意讲求。”同时把发展工商业提到了较为重要的地位,这就为清末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对自由的社会环境。此后,由农工商部继续推行工商经济的改革,负责发展农工商实业的相关事宜。
其次,颁布了一系列促进、保护工商业发展的章程律例。
早在商部成立之前,清政府就已经下令制定发展工商实业的有关章程律例,1903年9月,商部成立不久又颁布了《商部章程》12条;11月颁布了《奖励公司章程》,规定按经营投资者投资的多少给予奖励;1904年初颁布了《公司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工商业者兴办的实业受国家保护;1906年4月颁行《破产律》,以打击欺诈盗骗、保护投资者的正当权益为宗旨,对于亏损倒闭者予以维持保护;1907年,商部奏准的《奖励华商公司章程》,根据商人的集股数额,分别授予不同品级的顶戴或顾问官等荣誉称号;同时,商部还颁行了《铁路简明章程》、《矿务暂行章程》、《公司注册章程》等等。除此之外,清政府还以上谕、诏令形式颁布了一系列鼓励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政策措施,这些谕令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清政府通过颁行这些章程律令,一方面在法律上肯定了工商业者以及他们所办实业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又通过奖励措施对于工商业者振兴实业活动进行奖励,这无疑大大促进了清末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
再次,清政府积极倡导和鼓励工商业者成立具有近代性质的新式社团,并保护新式社团的活动,以便有效的推动民族工商业的发展。
清末新政以前,大中城市中有一些商业行会和手工业行会组织,中世纪色彩浓厚,非常不适应近代工商业的发展。商部成立后奏请朝廷在全国普遍设立商会,认为“东西各国,交通互市,殆莫不以商战角胜,驯致富强,而揆厥由来。实得力于商会”;为“保商情”、“通商利”,“当务之急,非设商会不为功”。于是,商部在1904年初奏准颁行《商会简明章程》,规定在商务繁富发达的地区设立商务总会,商务稍欠发达的地区设立分会,集镇则设立商务分所。据不完全统计,清末十年全国共设商务总会23处,分会733处,遍布全国24省,另有外洋设中华商会39处。新成立的商会打破了传统行会的地域等的束缚,对于促进近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最后,清政府的其他促进近代工商业发展的措施。例如,清政府向民间开放了铁路修筑权,鼓励商办铁路公司;允许民间开矿设厂,限制外商矿山开采权;此外还鼓励建立银行等等,这一系列的政策同样也是促进了清末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二、清末经济政策的实施及效果
甲午战后,清政府为实现“富国强兵”而实施了一些改革政策,尤其是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具体有以下几点:
首先,清末政府推行的经济政策尤其是清末新政推行的经济政策,促进并保障了资本主义的发展。
根据有关资料统计,1872年至1894年的20余年里,中国有资本可查的共计72家近代工矿企业,其中商办53家,资本额4704000元,官办、官督商办企业虽只有19家,资本额却达16208000元。1895年至1898年,民族资本设厂矿万元以上者80家,年均不过20家;资本总额1780余万元,年均445万余元。由此可以看出,清廷推行改革后,无论是设厂矿数还是资本 额都明显的比甲午战前有所增加。而到了1904年和1905年,这两年设厂矿万元以上者86家,年均43家,是1895至1898年年均设厂矿数二倍有余;资本总额近1426万元,年均近713万元,相当于1895至1898年的1.6倍。1906至1908年年均设厂投资万元以上者59,3家,几乎相当于1895至1898年年均设厂数的三倍;投资总额年均1769万余元,相当于1895至1898年年均投资总额的四倍有余。不难看出,清廷推行新政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
其次,清末经济改革注重了保护工商业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了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壮大了民族资产阶级队伍。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为了发展工商业,逐步认识到了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益,提高他们的社会地位的重要性。1903年9月商部成立后不久,即上一奏折,请饬力行保护商政,在此前后,清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肯定和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益的章程律例,并一再下令要求各地保商、护商。不仅如此,清政府在出台一系列肯定和保护工商业者合法权利的同时,还极力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鼓励资本主义工商业快速发展,像《奖励华商公司章程》、《奖给商勋章程》、《改定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等,在鼓励人们投资农工商实业、提高工商业者的社会地位方面,都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使经办农工商实业者不仅可以赚钱,而且可以做官,无疑会刺激人们积极投身于创办各类农工商实业的实践活动的热情,随着人们投资农工商业热情的高涨和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族资产阶级队伍自然日益壮大。
最后,清末经济改革为民族资产阶级提供了较为广阔的活动空间和机遇,使民族资产阶级成为清末社会历史舞台上一支可以左右形势的力量。
清末新政时期,清政府一方面倡导鼓励工商业者成立新型的工商业团体,一方面颁布了一些经济社团类的法规,其目的在于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消除各方面的隔阂,加强官与商、商与商、此地与彼地的联系,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抵制外来侵略,挽回利权,富国强兵。在这一过程中,形成了民族资产阶级日益广阔的活动空间和机遇,极大增强了民族资产阶级的力量。在清政府的倡导下,出现了商会和农会等新式的社团。尤其是商会,它成为工商各业的枢纽性机构,使得分散在各个行业的资本家凝聚成一个相对统一的整体,对发展工商业起了不容忽视的作用。同时,商会还承担了“通官商之邮”的桥梁作用,为改善官商关系做了很大的努力。除此之外,商会在清末工商业及各类政治活动如抵制外货、收回利权、促进政治改革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清末新政经济领域改革的实际内容是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其最重要的成效是促进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一项改革的性质,主要是由改革的实际内容所决定的。只要是有利于近代化的发展,就应该承认是资本主义性质的改革。因此,清末新政是一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促进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育。
三、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
清末时期,政府在经济领域推行的措施,特别是清末新政这场资产阶级性质的改革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促进了市民社会的发育。
市民社会的基本特征主要有:第一,市民社会不完全受制于国家的控制,拥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第二,市民社会中的团体本身有自己独立的组织机构,内部的组织运行是依靠契约的原则,而不是亲缘、乡缘等关系。第三,工商业者加入社团具有自愿性和民主性。第四,市民社会有自己独立的活动空间和舆论空间,同时与政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并有一定的参政需求。清末工商业者以及与他们要求和利益一致的青年学生们的各种活动表明,清末社会已经出现了十分明显的市民社会的特征。
清末商会的领导者都是由商人自己推选出来,并规定当选者为创办工商业者有显著成效的商董;商会的活动经费也是自行筹措,官府并不拨款;对于商会的一些活动范围和职责权限,虽然政府曾干预和限制,但因商会的据理抗争而未达到目的。
同时,每个商会成立后都制定详细的规章,并不断的酌情修改以臻完善,这些规章都明确规定了成员应尽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每个成员应严格遵守,从而维持商会的正常运作。而每个成员加入商会完全是自愿的民主的,都是按照自身利益的需求而加入的,而并非强迫。
此外,为了维护民族利益和国家主权,工商业者发起了大规模的抵制美货活动,达到了同类运动历史上罕见的普遍程度和高涨声势。1907年,商会成员还发起全国性的自订商法活动,两次在上海召开由各地工商界代表参加的讨论商法草案的大会,并创办了自己的全国性的报刊《华商联合报》,拥有了自己独立的舆论空间。在收回利权和国会请愿运动中,工商业者也作为一支重要的力量积极活动,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此外,工商业者和青年学生们还采取种种办法,使自己的势力和影响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社会生活中举足轻重的社会力量。这就是市民社会雏形的缩影。
四、结语
清末以来,清政府为摆脱亡国危机而推行的改革措施尤其是经济领域的改革措施促进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为清末市民社会的发育构筑了充分的经济土壤,从而出现了类似于西方市民社会的雏形。
参考文献:
[1]《刘坤一遗集》第5册,[M],北京:中华书局,1959。
[2]朱寿朋,《光绪朝东华录》(五),[M],北京:中华书局,1958。
[3]农商部总务厅总务科,《中华民国元年第一次农商统计表》上卷,[M],北京:北京法轮即字局,1914。
[4]严中平,《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M],北京:科学出版社,1955。
[5]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下册,[M],北京:中华书局,1962。
[6]朱英,《晚清经济政策与改革措施》,[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