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儿童罪问题的思考

来源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ujie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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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拐卖儿童的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不仅伤害被拐卖儿童,也给被拐卖儿童的家庭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和破坏。最近在网络上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处以死刑的呼声,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公众的热烈讨论。拐卖儿童罪的受害者是幼小的儿童,对拐卖儿童者一律处以死刑的号召体现了公众对于犯罪人的痛恨,也反映了拐卖儿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本文将从法律和社会的角度分析如何遏制拐卖儿童罪的发生。
  关键词:拐卖儿童罪;构成要件;刑罚裁量;解决对策
  一、拐卖儿童罪的现行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刑法第240条规定,对于拐卖儿童罪,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有法定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以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以死刑并没收财产。
  本法所指的法定情形主要有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拐卖儿童3人以上,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的方法绑架儿童的,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同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也处以刑罚,但是处罚较轻。刑罚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目前很多民众认为对于拐卖儿童罪的处罚不够严重,应当不论情节轻重,一律处以死刑,可谓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但是对拐卖儿童罪一律处以死刑的做法真的能够起到人们期望的效果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对于拐卖儿童罪按情节量刑,并非是对犯罪分子的放纵,而是遵循罪刑相适应相适应的原则,为保证一个更加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被拐卖儿童。
  二、拐卖儿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的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拐卖儿童的,不成立犯罪;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人身自由;犯罪主观上是故意,必须具有出卖的目的,但这里的出卖目的不等于营利目的,比如说甲为了报复乙将乙的儿子拐卖到外地,也构成拐卖儿童罪;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将亲生子女当作商品出卖的构成本罪,将捡到的儿童当作商品出卖,也构成本罪。对于本罪的构成,开始实施拐卖的行为就是着手,实际控制了被害人就是既遂,不要求有出卖行为,更不要求实现出卖的目的,本罪的既遂是拐到手而非卖出去。
  三、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是否应当一律处以死刑
  首先,这种做法违背了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虽然同是拐卖儿童罪,但是情节必然是有轻有重的,要按照其情节对犯罪分子进行量刑处罚,刑罚的尺度要与犯罪的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以及人身危险性相适应,这才是科学的做法。
  其次,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处以死刑的法律震慑力不足以遏制拐卖儿童罪。公众期望通过将拐卖儿童罪的刑罚定到死刑,使罪犯因惧怕法律的惩罚而不去犯罪,这是会起到一定作用的,但这实际上也不能降低对儿童的伤害。如果不分情节轻重一律判为死刑,如果一旦被警方掌握动态,被拐卖儿童是重要的证据和线索,可能会刺激犯罪分子杀害被拐儿童,因为不管怎样对待被拐儿童,最后都是死刑。如果按情节量刑,犯罪分子会考虑自己行为的后果,降低对被拐儿童的伤害或者自首,争取宽大处理,至少不会因为掩盖轻罪而不惜犯下更重的罪行,同时,有些犯罪分子悔过之后,能够提供重要线索,帮助警方破案,从而解救更多的被拐卖儿童。
  最后,单纯加重拐卖儿童罪的后果,增加犯罪的成本,会抬高市场价格,只要有市场上的需求,就会有人铤而走险,所以更重要的是采取措施切断市场需求,才能更好地保护儿童。刑法的直接目的是惩罚犯罪,但是保护被拐卖儿童的人身安全远重要于惩罚犯罪人,要更多地从保护儿童的角度出发。
  四、遏制拐卖儿童罪的对策
  要加大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的处罚力度。依照我国刑法第241条规定,目前对于收买被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处罚较轻,这对收买人的法律威慑力不够大,风险较小,收买者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以躲过法律的制裁。虽然收买者收买被拐儿童大多是出于抚养的目的,一般不会伤害被拐卖儿童,但是正是由于收买方的需求,才导致了这个市场的存在,才促使拐卖儿童罪的发生,因此收买者应当与拐卖儿童者同罪。
  建立健全儿童救援警戒系统,重视对在街边乞讨儿童的调查。在儿童失踪后,家长立即报警,警戒系统通过电台、电视、网络、短信等方式发布包括失踪儿童特征、嫌疑犯特征,以及嫌疑犯车辆描述和车牌号码等在内的信息,方便群众提供可靠的信息。另外,在人群众多的公众场所,例如商场、广场等地方,设立警报系统,建立一套防护措施,在家长发现儿童失踪后,立即启动警报,将场所封闭,阻止拐卖儿童者逃跑,帮助找回失踪儿童。
  完善收养制度,方便民众合法收养、领养孩子,而不必冒着犯罪的风险去收买被拐卖儿童。目前我国的收养门槛较高,很多希望收养的家庭被拒之门外。诚然,收养门槛高、提交材料多,是为了保证被收养的儿童能在一个安全、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的好环境中成长,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是的收养困难重重。例如收养人建立法定收养关系必须去福利机构开送养证明,各地福利院借此打着各种七号变相乱收费;很多收养人拿着外地取得的《收养证》办理户口时,受到当地诸多条件限制无法落户,教育、社会福利等都成为问题。要完善收养程序和收养渠道,让相关法规更有利于保障合法收养,这样就会使对被拐卖儿童的需求减少,从而遏制拐卖儿童罪的发生。
  要加大对一些落后地区的宣传教育,有些地区重男轻女的思想严重,导致一些女童被亲生父母卖掉或者抛弃,应促进这种思想上的转变。同时要督促家长严加看护好孩子,很多农村地区的家长,疏于对孩子的看护,给犯罪者提供了更多的犯罪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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