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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国际视野看,迁徙自由是公民一项不可剥夺的基本人权。但是我国从第二次修宪至今,没有再从宪法层面上认可公民的迁徙自由权,这带来了很多尚未解决的社会弊病。从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现实意义和价值以及可行性等方面论证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合理性。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合理性
中国是个有着“安土重迁”、讲求秩序传统的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迁徙自由被人们遗忘在角落。相反,在西方,从古典自然法学派以来,迁徙自由就成为了人的一种价值追求,并发展成为一种基本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或权利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迁徙自由权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限制再到默认的曲折过程。1949年,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都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有迁徙的自由”。但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多次提到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人为地在城乡之间树起一个屏障,迁徙自由被打破。后来的1975、1978以及现行的1978年宪法也都没有再规定迁徙自由权。但是,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都在逐步深化,生产力水平也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经商,公民的“居住自由”开始和户籍迁移分离开来。劳动力的流动越来越获得了政府的默认和政策的支持,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于是,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你可以来,但是来了之后可能随时赶你走。另一方面,几十年来被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难以打破,与之伴随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高考移民、农民工的权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等问题日益凸显。
一、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权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的条件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必然要求人口迁徙的自由状态。实现迁徙自由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实现人尽其才的价值目标。有学者论及宪法修改应增加对人权的明确规定时也提出“当劳动力是有计划地安排的时候,迁徙自由是无意义的,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
(二)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权是贯彻宪法平等权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表明我国宪法明确保护所有公民的平等权。而宪法层面的平等权会因为迁徙自由权的缺失导致在司法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导致平等权适用过程中的瑕疵。正如童之伟教授所言“瑕疵在于法律忽视了对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平等性,法律本身没有对其实施过程中极可能造成的不平等预作防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重视城市户口公民、本地公民的人身自由,忽视农村户口公民、外地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这种瑕疵的具体表现和后果。”
二、回避迁徙自由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反思
尽管现实已经客观存在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选择留在大城市发展等社会现状,但是我国几次修改宪法,都没有明确把“迁徙自由权”再次写入宪法。那漂泊的迁徙自由权会不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呢?
(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问题闯入我们的视野
在每个国家,流浪乞讨人员都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人们没有多大兴趣去关心他们的个人境遇和权利,似乎完全忘记了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流浪者只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而政府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中不需要遵守什么宪法限制。流浪者被遣送回到原居住地之前,可能被就近送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相邻城市。因此,在自己生活上的不幸遭遇外,流浪者还面临着法律的严厉惩罚和执法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2003年孙志刚案打破了人们对收容遣送的沉默。仅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要遭到这样的不公正不公正对待?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贫困人口的待遇不断获得改善的同时,原先对流浪乞讨的严厉禁止逐渐被打破。到今天,流浪甚至上升为一种被政府随便剥夺的宪法权利。美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迁徙自由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公民权的基本组成要素,是国家真正统一的象征。
(二)迁徙自由权的缺失,公民不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
经济学者余晖认为,政府和一个超市、一个农贸市场的功能差不多,只有创造更好的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和劳动力里帮这个地区繁荣起来。政府会像竞争资本一样,竞争人才和劳动力。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叫“用脚投票”,说的是评价一个地方政府政策的好坏,民众是用脚来投票的——满意就留下,不满意就离开——而这个投票的前提就是要保证民众“迁徙自由”的基本权利。在联邦制下的政府,由于有着很强的竞争,政府必须让自己成为有作为的政府。
如果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那就能促进政府之间的竞争。从人权角度看,就会迫使政府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整个地区的协调有序发展。
迁徙自由有现实意义和价值,回避迁徙自由带来了很多社会弊病,这是我们就要思考将迁徙自由重新入宪的可行性。
三、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如果城市中充斥着大量的流动人口,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这也是人们排斥流浪乞讨人员的重要原因。
城市里大量的边缘人的存在是否影响社会稳定?然而,有不少证伪之例,实际上这与社会如何对待他们是相关的。比如,在里约热内卢、圣保罗等地都有大片的贫民窟,从五六十年代以来的选举,社会学者对贫民窟选票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这些社区往往是主张维持现状的保守政党的票仓,而激进主义政党在那里得票反而少。其原因很简单,第一,刚刚进入城市的外来人口虽然在本城市内属于底层,但比较其在流出地的处境来说还是好得多;第二,他们急于融入社会的心理也使他们追求安定。所以实际上这种边缘人社区对社会的稳定起了正面作用。他们刚刚进入城市,需要城市接受他们。如果存在被接受的希望,他们会很稳定。所以外来人社区和边缘人社区对社会安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城市如何对待他们。2000年春节期间,北京、上海等外来人员较多的城市,因外来工回家过年,送报、送奶等服务陷入瘫痪。所以,其实,迁入人员的心愿很简单,只是想简简单单、平平淡淡你地生活,而不是在城市充当不和谐音符。
此外,不少人认为实行迁徙自由会动摇农业基础,给城市就业带来负面影响。户口开放后,仍有相当部分农民仍然会从事农业生产,不会影响农业发展。而且现在“高科技农民”的出现也证明其实现在不仅仅是从村人向城市流动,懂技术的高科技农民(如农学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也会选择农村这个广阔的舞台施展自己的才华。迁徙自由权实现城乡流动的双向互动,不仅不会动摇农业基础,还会促进从村生产力的发展。也有人担心大户口放开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对城市就业带来负面影响。其实我国的就业问题主要是结构性矛盾。城乡的工作人员在城市中各司其职,互相补充,促进城市化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北京等城市在春节期间送报送奶等日常生活服务瘫痪的原因。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称“户籍制度改革首先是一种观念上的变革,与户籍制度改革密切祥光的乃是迁徙自由权问题,迁徙自由其实是关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法律问题”,“户籍改革是一种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制度变迁,它对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不容低估”。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户籍政策变化为标志昭示着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将逐步推进,实现迁徙自由的终极目标。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迁徙自由权不仅仅是一个户籍制度的问题,还有与之有关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问题。所以,哪怕我们重新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如果不付诸实施,其他问题不解决,那这还是一张“空头支票”。
四、结束语
诗人荷尔德林曾有这样一句名言: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在现实生活中,“诗意地栖居”是需要以迁徙自由权为前提的。我想随着权利的回归,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安宁和谐有序,而这句以迁徙自由权为理念的诗句将不再是梦想。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应以宪法固化的十种权利[N].南方周末,2002-3-14.
[2]童之伟.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J].现代法学,2004,(5).
[3]刘武俊.户籍制度改革不宜缓行[J].读书,2001,(12).
[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5]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6]周叶中,江国华.82年宪法与中国宪政[J].法学评论,2002,(3).
[7]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8]刘武俊.迁徙是用脚投票[J].人大复印,1999,(3).
[9]李龙.论宪法与政治文明[J].现代法学,2004,(1).
[10]张千帆.高考招生应废除地区指标[N].南方周末,2006-4-6.
[11]唐中明.“同命不同价”拷问法律公平[N].法制文萃报,2006-2-9.
关键词: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合理性
中国是个有着“安土重迁”、讲求秩序传统的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迁徙自由被人们遗忘在角落。相反,在西方,从古典自然法学派以来,迁徙自由就成为了人的一种价值追求,并发展成为一种基本的权利,属于公民的基本自由或权利之一。
新中国成立后,迁徙自由权经历了一个由肯定到限制再到默认的曲折过程。1949年,当时起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都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有迁徙的自由”。但1958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多次提到了“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人为地在城乡之间树起一个屏障,迁徙自由被打破。后来的1975、1978以及现行的1978年宪法也都没有再规定迁徙自由权。但是,经过三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市场经济和法制建设都在逐步深化,生产力水平也不断提高。大量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经商,公民的“居住自由”开始和户籍迁移分离开来。劳动力的流动越来越获得了政府的默认和政策的支持,但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却没有给予相应的保护。于是,形成这样一种局面:你可以来,但是来了之后可能随时赶你走。另一方面,几十年来被固化的城乡二元结构难以打破,与之伴随的城乡差别和地区差别,高考移民、农民工的权益、流浪乞讨人员权益等问题日益凸显。
一、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社会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权是完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
我国正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主要手段的条件下,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必然要求人口迁徙的自由状态。实现迁徙自由可以降低劳动力成本,实现人尽其才的价值目标。有学者论及宪法修改应增加对人权的明确规定时也提出“当劳动力是有计划地安排的时候,迁徙自由是无意义的,当劳动力是由市场配置的时候,迁徙自由就是必须的。无迁徙自由,即等于无劳动力市场。”
(二)宪法中恢复迁徙自由权是贯彻宪法平等权的需要
1982年宪法第33条规定,“凡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国公民”“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均表明我国宪法明确保护所有公民的平等权。而宪法层面的平等权会因为迁徙自由权的缺失导致在司法过程中违反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导致平等权适用过程中的瑕疵。正如童之伟教授所言“瑕疵在于法律忽视了对基本权利法律保护的平等性,法律本身没有对其实施过程中极可能造成的不平等预作防范。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重视城市户口公民、本地公民的人身自由,忽视农村户口公民、外地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这种瑕疵的具体表现和后果。”
二、回避迁徙自由权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对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反思
尽管现实已经客观存在大量农民工进城务工,越来越多的高校毕业生选择留在大城市发展等社会现状,但是我国几次修改宪法,都没有明确把“迁徙自由权”再次写入宪法。那漂泊的迁徙自由权会不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呢?
(一)流浪乞讨人员的权益问题闯入我们的视野
在每个国家,流浪乞讨人员都是一个让人头痛的问题。人们没有多大兴趣去关心他们的个人境遇和权利,似乎完全忘记了他们和其他人一样,也是宪法意义上的“公民”;流浪者只是需要被解决的问题,而政府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中不需要遵守什么宪法限制。流浪者被遣送回到原居住地之前,可能被就近送到一个完全陌生的相邻城市。因此,在自己生活上的不幸遭遇外,流浪者还面临着法律的严厉惩罚和执法权力被滥用的风险。
2003年孙志刚案打破了人们对收容遣送的沉默。仅因为没带身份证,就要遭到这样的不公正不公正对待?在美国等西方国家,在贫困人口的待遇不断获得改善的同时,原先对流浪乞讨的严厉禁止逐渐被打破。到今天,流浪甚至上升为一种被政府随便剥夺的宪法权利。美国的历史经验表明,迁徙自由不仅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而且也是公民权的基本组成要素,是国家真正统一的象征。
(二)迁徙自由权的缺失,公民不能行使“用脚投票”的权利
经济学者余晖认为,政府和一个超市、一个农贸市场的功能差不多,只有创造更好的环境,才能吸引更多的人才和劳动力里帮这个地区繁荣起来。政府会像竞争资本一样,竞争人才和劳动力。经济学上有一种理论叫“用脚投票”,说的是评价一个地方政府政策的好坏,民众是用脚来投票的——满意就留下,不满意就离开——而这个投票的前提就是要保证民众“迁徙自由”的基本权利。在联邦制下的政府,由于有着很强的竞争,政府必须让自己成为有作为的政府。
如果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那就能促进政府之间的竞争。从人权角度看,就会迫使政府关注弱势群体,促进整个地区的协调有序发展。
迁徙自由有现实意义和价值,回避迁徙自由带来了很多社会弊病,这是我们就要思考将迁徙自由重新入宪的可行性。
三、迁徙自由权重新入宪的可行性
有人认为,如果城市中充斥着大量的流动人口,会引起社会的不稳定。这也是人们排斥流浪乞讨人员的重要原因。
城市里大量的边缘人的存在是否影响社会稳定?然而,有不少证伪之例,实际上这与社会如何对待他们是相关的。比如,在里约热内卢、圣保罗等地都有大片的贫民窟,从五六十年代以来的选举,社会学者对贫民窟选票的分析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是这些社区往往是主张维持现状的保守政党的票仓,而激进主义政党在那里得票反而少。其原因很简单,第一,刚刚进入城市的外来人口虽然在本城市内属于底层,但比较其在流出地的处境来说还是好得多;第二,他们急于融入社会的心理也使他们追求安定。所以实际上这种边缘人社区对社会的稳定起了正面作用。他们刚刚进入城市,需要城市接受他们。如果存在被接受的希望,他们会很稳定。所以外来人社区和边缘人社区对社会安定的影响,主要取决于城市如何对待他们。2000年春节期间,北京、上海等外来人员较多的城市,因外来工回家过年,送报、送奶等服务陷入瘫痪。所以,其实,迁入人员的心愿很简单,只是想简简单单、平平淡淡你地生活,而不是在城市充当不和谐音符。
此外,不少人认为实行迁徙自由会动摇农业基础,给城市就业带来负面影响。户口开放后,仍有相当部分农民仍然会从事农业生产,不会影响农业发展。而且现在“高科技农民”的出现也证明其实现在不仅仅是从村人向城市流动,懂技术的高科技农民(如农学等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也会选择农村这个广阔的舞台施展自己的才华。迁徙自由权实现城乡流动的双向互动,不仅不会动摇农业基础,还会促进从村生产力的发展。也有人担心大户口放开后,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矛盾将更加突出,对城市就业带来负面影响。其实我国的就业问题主要是结构性矛盾。城乡的工作人员在城市中各司其职,互相补充,促进城市化的发展。这也是为什么北京等城市在春节期间送报送奶等日常生活服务瘫痪的原因。
党的十五大报告中称“户籍制度改革首先是一种观念上的变革,与户籍制度改革密切祥光的乃是迁徙自由权问题,迁徙自由其实是关涉‘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法律问题”,“户籍改革是一种具有制度创新意义的制度变迁,它对经济、社会等诸多方面的深远影响不容低估”。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户籍政策变化为标志昭示着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将逐步推进,实现迁徙自由的终极目标。
当然,我们应该清醒地认识到,迁徙自由权不仅仅是一个户籍制度的问题,还有与之有关的一系列社会保障、就业、教育等问题。所以,哪怕我们重新把迁徙自由权写入宪法,如果不付诸实施,其他问题不解决,那这还是一张“空头支票”。
四、结束语
诗人荷尔德林曾有这样一句名言:人,诗意地栖居于大地。在现实生活中,“诗意地栖居”是需要以迁徙自由权为前提的。我想随着权利的回归,我们的社会会更加安宁和谐有序,而这句以迁徙自由权为理念的诗句将不再是梦想。
参考文献:
[1]徐显明.应以宪法固化的十种权利[N].南方周末,2002-3-14.
[2]童之伟.从若干起冤案看人身自由的宪法保护[J].现代法学,2004,(5).
[3]刘武俊.户籍制度改革不宜缓行[J].读书,2001,(12).
[4]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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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叶中,江国华.82年宪法与中国宪政[J].法学评论,2002,(3).
[7]杜承铭.论迁徙自由权[J].武汉大学学报,2001,(4).
[8]刘武俊.迁徙是用脚投票[J].人大复印,1999,(3).
[9]李龙.论宪法与政治文明[J].现代法学,2004,(1).
[10]张千帆.高考招生应废除地区指标[N].南方周末,2006-4-6.
[11]唐中明.“同命不同价”拷问法律公平[N].法制文萃报,20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