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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法制现代化实现的基本途径 最近十余年来,我国法治的呼声可以说一浪高过一浪,所立法律也十分丰富,重大的社会关系基本上有法可依,但为什么还在呼吁法治、呼唤法制的现代化呢?这就是因为我们的法律制度缺乏“自治性”。 所谓“自治性”,包括四个方面:(1)实体的自治性:存在一套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2)制度的自治性:存在独立的司法系统;(3)方法的自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