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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萨特的自由在很多方面都带有康德的影子,是对康德自由的继承和发挥但是康德的自由在更多层面上是形而上学的,仅仅限于精神层面的自由实践,属于知识论和认识论范畴。而萨特的自由是在本体论意义上的,他不仅要实现人精神上的自由,而且把这种自由观付诸于现实的实践活动,实现存在的自由。
关键词:萨特;康德;自由;本体论;认识论
出版于1943年的《存在与虚无》这本巨著,标志着萨特无神论存在主义哲学体系的建立,同时奠定了萨特在当代法国哲学理论界不可动摇的地位。在哲学思想上,萨特更多地受到笛卡尔、黑格尔、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以及马克思的影响。但在美学思想上,尤其是在审美自由观上,萨特却处处表现出康德的影子。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理论背景的不同,两人在对“自由”的把握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自由之于康德
自由概念是康德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概念在康德哲学中是极其复杂的,学界对其理解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传统观点一般从二分法即“先验自由”和 “实践自由”把握康德自由概念。邓晓芒先生将康德的自由概念从二分法发展为三分法即“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和“自由感”。其中,“自由感”划分为审美鉴赏的“自由美”和历史政治的“自由权”。
在康德看来,我们的心灵共有三种能力,一是认识的能力,与之相对应的是知性,知性为认识提供先天建构性的原理;二是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与之相对应的是判断力,它为审美提供建构性的原则;三是欲求的能力,与之相对应的是实践理性,它为欲求能力规定着最后目的。这种欲求的能力,在康德那里,就是意志。“欲求能力,在它只通过概念来决定,即依据目的表象而行动时,就是意志。”
“意志的第二个基本规定性是,意志是自由的,它在自身中‘就已包含着原因性概念’。”换句话说,意志是不受外界环境中的经验等关系决定的,而是通过自身的自由选择来决定的,按照自己的目的而主动行动的能力。意志的自由性,就表现在它对目的的追求,不是由经验条件所决定的。而是能够由自身内在中产生道德法则,并且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而服从这一法则。这样,意志的自由也就是它的自律,它从自身中产生动机,而完全不必顾忌行为的结果。所以,“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一种唯动机论。”意志的自由性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其理论的基石。
自由是康德哲学追求的最高价值。而对于这一哲学问题的探讨,其对象可以分为两大领域:自然和道德。在康德看来,道德高于自然,因为有道德的人是自然的最终目的。而道德领域的最值得仰慕的价值,就是自由。自由是西方近代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标准,这一追求遍布各个领域,包括经济、贸易上的自由;政治、思想上的自由等等。而康德加以讴歌的,是道德意志上的自由。自由在在康德看来,正是全部道德法则以及服从这种道德法则所需的责任的基础。
在康德文本中,可能性并非是事物客观的可能性,而是概念的逻辑的可能性。所以,自由的可能性不是事物实质的可能性,而是指逻辑的可能性。康德在一个脚注中明确区分了概念的逻辑的可能性和事物的实在的可能性: “如果概念不自相矛盾,它就总是可能的。这就是可能性的逻辑标志,凭借这一点,概念的对象就和nihil negativum[否定的无]区别开来。只是这个概念一点也不能免于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如果这概念由以产生的综合的客观实在性没有被特别阐明出来的话;但这种阐明任何时候都是(如前所述)基于可能经验的原则之上,而不是基于分析的原理(矛盾律)上的。这是一个警告,即不要从概念的(逻辑的)可能性马上推出事物的(实在的)可能性。”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论证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问题。因为自由作为先验理念是不可认识的、不可理解的,它的存在的可能性是不能直接证明的。我们只有通过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即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的相容和统一,而间接论证自由存在的可能性。因为康德明确地强调,说明自由是如何可能的,是人类理性所无法做到的,因为它超越了人类理性的所有界限。由此,康德在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第九节的后面一个段落中提醒我们要高度注意: “我们并不想由此阐述作为包含着我们感官世界的种种条件之原因的种种能力之一种的自由的现实性。……此外,就连证明自由的可能性,我们也根本没有去想,因为这也是不会成功,原因在于,我们根本不能从纯然的先天概念出发认识任何实在根据和因果性的可能性。在这里,自由仅仅被当作一个先验理念来对待,通过它,理性设想通过感性的有条件者开始显像中的条件序列,但在这里就卷入了与自己的规律的一种二律背反,……我们唯一能够提供的、而且我们也唯一关切的东西是: 这种二律背反所依据的是一种纯然的假象,自然与出自自由的因果性至少并不冲突。”
自由之于萨特
在萨特看来,“人是自为的存在,不是自在的存在;人是意识的虚无,不是意识的充实,所以人具有某种意向性、选择性和超越性,人自己决定自己的存在和本质。这就是人的绝对自由。”换句话来说,这就代表着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出于人的自由创造。存在着的人类本身必须通过其自身的主观意识的自由选择来不断决定他的本质。“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使人的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西是不能区别于‘人的实在’之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在萨特的这段话中,他指出了“存在”和“自由”之间的联系,二者是无法区别存在的。“自由”为“存在”的存在创造了可能性,同时“存在”的本质又存在于“自由”本身之中。一旦“存在”的这个状态得以显现出来了,那么人的本质也就得以显现。这样一来,人的绝对自由就在存在的这个过程中,不断自由选择着人的本质,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人的需要而不断地进行选择、进行着改变的。由此,每个人的本质都具有不同的特征,本质只属于个人本身,因此,人的本质具有了独特性。萨特所认为的人的自由存在是一种本体论上的自由存在。 关于上述的结论,可以在《存在与虚无》中得到进一步了解,“存在,对于自为来说,就是把他所是的自在虚无化。在这些情况下,自由和这种虚无化只能完全是一回事……我命定是自由的,这意味着,除了自由本身以外,人们不可能在我的自由中找到别的限制,或者可以说,我们没有停止我们自由的自由。”在这里可以看出,萨特给予了人既定的绝对的自由,在他看来,人类的自由是不受什么外在条件限制的,也就是说不受自由以外的任何东西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促使了萨特思想的转变,他不再认为人是一个个“孤独的个体”,在他看来,人的存在与社会、国家都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萨特发表了名为《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演讲,他希望借助存在主义来慰藉因为战争伤害而扭曲的人们的心灵。他强调突出人的自由选择和人的行动创造,以此来改变人们非美化的生存状态和生存环境,将人们从精神困境中拯救出来。在《存在与虚无》中他反复强调人的自由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自由、深入现实中去的存在意义上的自由。战争的爆发让萨特懂得,人在进行自由选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到此为止,萨特对“自由”的概念进行新的补充。“自由”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独立的自由,虽然人是自由的,但是人与人之间有了牵涉。“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人是不自由的,这是无法接受和难以想象的。如果自由拒绝了他人,它就不再是一种自由。如果人们不尊重他人的自由,那么……自由就会立即被摧毁。”这就表明,萨特已经把个人的自由普及到了他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这样,萨特就赋予了“自由”普遍的概念。
一方面,萨特关注“自由”与“他人”的关系;同时,又把个人的自由选择与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紧密联结起来。个人的选择与责任是自由的一体两面:存在主义在强调个人自由选择的同时,也强调为自己作出的选择承担道德责任。个人在作出任何一个选择时,要既对自己也要对人类负责。之所以对自己负责,是因为自己的选择是个人的自由行动,自己的一切成败得失都是个人的行动所致;之所以对人类负责,是因为个人的选择要牵涉其他人乃至全人类。个人不仅应关心自己的命运,也要关心其他人和人类的命运;个人通过自由选择造就自己时,也是在选择和造就人类。
萨特在其创作中不仅对自由选择的观念,而且对随之产生的道德责任也给予文学再现。他的长篇三部曲《自由之路》通过哲学教师马蒂厄追求自由的道路,对存在主义的“自由選择”及对与之相随的道德责任进行了形象的文学诠释。在纳粹的铁蹄践踏之下,主人公从向往自由到积极的自我选择并敢于承担责任;从犹豫观望到最终浴血奋战,真正完成自我超越,在爱国主义的自由选择中确定了自己存在主义的英雄本质。这种既强调自由又强调与之相随的责任,也就是他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所言的“自由承担责任的绝对性”,是萨特哲学的核心。
康德与萨特
康德的哲学强调自身的行为应该出自理性的规范,也就是说强调意志自由,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他并不否定行为在经验层面上是决定论的,人本身的行为受到了环境、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他说,“没有任何既有的行为(由于它只能作为现象而被觉知)能绝对从其自身开始”。在这里,“绝对从其自身开始”,指的就是在时间中产生的事物,与经验完全无关联的,也就是自由。
虽然受到了康德道德律的影响,但在萨特看来,世界上并没有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也没有一成不变的人性定律。也就是说,萨特在这里否定了康德决定论的思维方式。他认为,是人本身造就了自己,他成为怎样的人,取决于他做什么和如何做,这是存在主义的基本原理。他强调,人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生存过程中不断变化的,他是投身于未来的有意识的自我筹划,他在不断地造就自己。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由自己的行动造就自身的。因此,将任何先验的强制的道德规范套到人的行为上都是不合适的,将任何先定的抽象的人性模式套到人的心灵上都是行不通的。“人不是某个普遍概念的实例,无法用一个现成的人性模式去说明其复杂多变的内心世界。抽象的形式化的道德规范不能约束或指导人的具体的情境化的行为。”[]以康德为代表的古典哲学家们深信不疑并精心论证的道德律令的普适性或普效性被萨特决然击碎了。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2]萨特:萨特读本,[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
[3]波伏娃:萨特传,黄忠晶译,[M],湖南: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6年
[4]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5]康德:判断力批判,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陈嘉明:建构与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8]伏爱华:想象·自由——萨特存在主义美学思想研究,[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
[9]尹戈:萨特:自由的神话到自由的悲剧,[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03):66-72
[10]潘志恒: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萨特《存在与虚无》一书中的自由理论评析,[J],比较法研究,2005(04):131-147
注释:
1、康德:判断力批判,李秋零译注,第5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5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3、陈嘉明:建构与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第20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4、陈嘉明:建构与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第20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47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4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伏爱华:想象·自由——萨特存在主义美学思想研究,第36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
8、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第55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9、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第548—549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10、波伏娃:萨特传,黄忠晶译,第416页,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6年
11、萨特:萨特读本,第64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
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40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13、尹戈:萨特:自由的神话到自由的悲剧,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03):66-72
关键词:萨特;康德;自由;本体论;认识论
出版于1943年的《存在与虚无》这本巨著,标志着萨特无神论存在主义哲学体系的建立,同时奠定了萨特在当代法国哲学理论界不可动摇的地位。在哲学思想上,萨特更多地受到笛卡尔、黑格尔、胡塞尔和海德格尔以及马克思的影响。但在美学思想上,尤其是在审美自由观上,萨特却处处表现出康德的影子。但由于所处的社会环境和理论背景的不同,两人在对“自由”的把握上又有很大的不同。
自由之于康德
自由概念是康德哲學的核心概念,自由概念在康德哲学中是极其复杂的,学界对其理解聚讼纷纭,莫衷一是。传统观点一般从二分法即“先验自由”和 “实践自由”把握康德自由概念。邓晓芒先生将康德的自由概念从二分法发展为三分法即“先验自由”、“实践自由”和“自由感”。其中,“自由感”划分为审美鉴赏的“自由美”和历史政治的“自由权”。
在康德看来,我们的心灵共有三种能力,一是认识的能力,与之相对应的是知性,知性为认识提供先天建构性的原理;二是愉快与不愉快的情感,与之相对应的是判断力,它为审美提供建构性的原则;三是欲求的能力,与之相对应的是实践理性,它为欲求能力规定着最后目的。这种欲求的能力,在康德那里,就是意志。“欲求能力,在它只通过概念来决定,即依据目的表象而行动时,就是意志。”
“意志的第二个基本规定性是,意志是自由的,它在自身中‘就已包含着原因性概念’。”换句话说,意志是不受外界环境中的经验等关系决定的,而是通过自身的自由选择来决定的,按照自己的目的而主动行动的能力。意志的自由性,就表现在它对目的的追求,不是由经验条件所决定的。而是能够由自身内在中产生道德法则,并且意识到自身的责任而服从这一法则。这样,意志的自由也就是它的自律,它从自身中产生动机,而完全不必顾忌行为的结果。所以,“康德的自由意志论,是一种唯动机论。”意志的自由性在康德的道德哲学中,是其理论的基石。
自由是康德哲学追求的最高价值。而对于这一哲学问题的探讨,其对象可以分为两大领域:自然和道德。在康德看来,道德高于自然,因为有道德的人是自然的最终目的。而道德领域的最值得仰慕的价值,就是自由。自由是西方近代社会所追求的正义标准,这一追求遍布各个领域,包括经济、贸易上的自由;政治、思想上的自由等等。而康德加以讴歌的,是道德意志上的自由。自由在在康德看来,正是全部道德法则以及服从这种道德法则所需的责任的基础。
在康德文本中,可能性并非是事物客观的可能性,而是概念的逻辑的可能性。所以,自由的可能性不是事物实质的可能性,而是指逻辑的可能性。康德在一个脚注中明确区分了概念的逻辑的可能性和事物的实在的可能性: “如果概念不自相矛盾,它就总是可能的。这就是可能性的逻辑标志,凭借这一点,概念的对象就和nihil negativum[否定的无]区别开来。只是这个概念一点也不能免于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如果这概念由以产生的综合的客观实在性没有被特别阐明出来的话;但这种阐明任何时候都是(如前所述)基于可能经验的原则之上,而不是基于分析的原理(矛盾律)上的。这是一个警告,即不要从概念的(逻辑的)可能性马上推出事物的(实在的)可能性。”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通过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论证了先验自由的可能性问题。因为自由作为先验理念是不可认识的、不可理解的,它的存在的可能性是不能直接证明的。我们只有通过第三个二律背反的解决,即自由因果性与自然因果性的相容和统一,而间接论证自由存在的可能性。因为康德明确地强调,说明自由是如何可能的,是人类理性所无法做到的,因为它超越了人类理性的所有界限。由此,康德在 “纯粹理性的二律背反”的第九节的后面一个段落中提醒我们要高度注意: “我们并不想由此阐述作为包含着我们感官世界的种种条件之原因的种种能力之一种的自由的现实性。……此外,就连证明自由的可能性,我们也根本没有去想,因为这也是不会成功,原因在于,我们根本不能从纯然的先天概念出发认识任何实在根据和因果性的可能性。在这里,自由仅仅被当作一个先验理念来对待,通过它,理性设想通过感性的有条件者开始显像中的条件序列,但在这里就卷入了与自己的规律的一种二律背反,……我们唯一能够提供的、而且我们也唯一关切的东西是: 这种二律背反所依据的是一种纯然的假象,自然与出自自由的因果性至少并不冲突。”
自由之于萨特
在萨特看来,“人是自为的存在,不是自在的存在;人是意识的虚无,不是意识的充实,所以人具有某种意向性、选择性和超越性,人自己决定自己的存在和本质。这就是人的绝对自由。”换句话来说,这就代表着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人的本质出于人的自由创造。存在着的人类本身必须通过其自身的主观意识的自由选择来不断决定他的本质。“人的自由先于人的本质并使人的本质成为可能,人的存在的本质悬置在人的自由之中。因此我们称为自由的东西是不能区别于‘人的实在’之存在的。人并不是首先存在以便后来成为自由的,人的存在和他‘是自由的’这两者之间没有区别。”在萨特的这段话中,他指出了“存在”和“自由”之间的联系,二者是无法区别存在的。“自由”为“存在”的存在创造了可能性,同时“存在”的本质又存在于“自由”本身之中。一旦“存在”的这个状态得以显现出来了,那么人的本质也就得以显现。这样一来,人的绝对自由就在存在的这个过程中,不断自由选择着人的本质,也就是说,人的本质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人的需要而不断地进行选择、进行着改变的。由此,每个人的本质都具有不同的特征,本质只属于个人本身,因此,人的本质具有了独特性。萨特所认为的人的自由存在是一种本体论上的自由存在。 关于上述的结论,可以在《存在与虚无》中得到进一步了解,“存在,对于自为来说,就是把他所是的自在虚无化。在这些情况下,自由和这种虚无化只能完全是一回事……我命定是自由的,这意味着,除了自由本身以外,人们不可能在我的自由中找到别的限制,或者可以说,我们没有停止我们自由的自由。”在这里可以看出,萨特给予了人既定的绝对的自由,在他看来,人类的自由是不受什么外在条件限制的,也就是说不受自由以外的任何东西限制。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促使了萨特思想的转变,他不再认为人是一个个“孤独的个体”,在他看来,人的存在与社会、国家都紧密联系在一起。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萨特发表了名为《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的演讲,他希望借助存在主义来慰藉因为战争伤害而扭曲的人们的心灵。他强调突出人的自由选择和人的行动创造,以此来改变人们非美化的生存状态和生存环境,将人们从精神困境中拯救出来。在《存在与虚无》中他反复强调人的自由是一种自由选择的自由、深入现实中去的存在意义上的自由。战争的爆发让萨特懂得,人在进行自由选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义务和责任。到此为止,萨特对“自由”的概念进行新的补充。“自由”不再仅仅局限于个体的、独立的自由,虽然人是自由的,但是人与人之间有了牵涉。“一个人是自由的,而他人是不自由的,这是无法接受和难以想象的。如果自由拒绝了他人,它就不再是一种自由。如果人们不尊重他人的自由,那么……自由就会立即被摧毁。”这就表明,萨特已经把个人的自由普及到了他人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也就是说他人的自由是个人自由的必要条件。这样,萨特就赋予了“自由”普遍的概念。
一方面,萨特关注“自由”与“他人”的关系;同时,又把个人的自由选择与所应担负的道德责任紧密联结起来。个人的选择与责任是自由的一体两面:存在主义在强调个人自由选择的同时,也强调为自己作出的选择承担道德责任。个人在作出任何一个选择时,要既对自己也要对人类负责。之所以对自己负责,是因为自己的选择是个人的自由行动,自己的一切成败得失都是个人的行动所致;之所以对人类负责,是因为个人的选择要牵涉其他人乃至全人类。个人不仅应关心自己的命运,也要关心其他人和人类的命运;个人通过自由选择造就自己时,也是在选择和造就人类。
萨特在其创作中不仅对自由选择的观念,而且对随之产生的道德责任也给予文学再现。他的长篇三部曲《自由之路》通过哲学教师马蒂厄追求自由的道路,对存在主义的“自由選择”及对与之相随的道德责任进行了形象的文学诠释。在纳粹的铁蹄践踏之下,主人公从向往自由到积极的自我选择并敢于承担责任;从犹豫观望到最终浴血奋战,真正完成自我超越,在爱国主义的自由选择中确定了自己存在主义的英雄本质。这种既强调自由又强调与之相随的责任,也就是他在《存在主义是一种人道主义》中所言的“自由承担责任的绝对性”,是萨特哲学的核心。
康德与萨特
康德的哲学强调自身的行为应该出自理性的规范,也就是说强调意志自由,但是从另一方面来看,他并不否定行为在经验层面上是决定论的,人本身的行为受到了环境、教育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因此他说,“没有任何既有的行为(由于它只能作为现象而被觉知)能绝对从其自身开始”。在这里,“绝对从其自身开始”,指的就是在时间中产生的事物,与经验完全无关联的,也就是自由。
虽然受到了康德道德律的影响,但在萨特看来,世界上并没有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也没有一成不变的人性定律。也就是说,萨特在这里否定了康德决定论的思维方式。他认为,是人本身造就了自己,他成为怎样的人,取决于他做什么和如何做,这是存在主义的基本原理。他强调,人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生存过程中不断变化的,他是投身于未来的有意识的自我筹划,他在不断地造就自己。每个人都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行动、由自己的行动造就自身的。因此,将任何先验的强制的道德规范套到人的行为上都是不合适的,将任何先定的抽象的人性模式套到人的心灵上都是行不通的。“人不是某个普遍概念的实例,无法用一个现成的人性模式去说明其复杂多变的内心世界。抽象的形式化的道德规范不能约束或指导人的具体的情境化的行为。”[]以康德为代表的古典哲学家们深信不疑并精心论证的道德律令的普适性或普效性被萨特决然击碎了。
参考文献:
[1]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2]萨特:萨特读本,[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
[3]波伏娃:萨特传,黄忠晶译,[M],湖南: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6年
[4]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
[5]康德:判断力批判,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6]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陈嘉明:建构与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8]伏爱华:想象·自由——萨特存在主义美学思想研究,[M],安徽: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
[9]尹戈:萨特:自由的神话到自由的悲剧,[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03):66-72
[10]潘志恒:飘荡在虚无中的自由——萨特《存在与虚无》一书中的自由理论评析,[J],比较法研究,2005(04):131-147
注释:
1、康德:判断力批判,李秋零译注,第58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2、康德:实践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56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3、陈嘉明:建构与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第208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4、陈嘉明:建构与范导——康德哲学的方法论,第209页,上海人民出版社,2013年
5、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47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6、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42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7、伏爱华:想象·自由——萨特存在主义美学思想研究,第36页,安徽大学出版社,2009年
8、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第55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9、萨特:存在与虚无,陈宣良等译,第548—549页,北京三联书店,1997年
10、波伏娃:萨特传,黄忠晶译,第416页,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6年
11、萨特:萨特读本,第645页,人民文学出版社,2005年
12、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零译注,第403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
13、尹戈:萨特:自由的神话到自由的悲剧,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5(03):66-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