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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9月5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档案法》、国务院1990年10月24日批准《档案实施办法》。到目前为止,中国大陆除西藏自治区外的所有省、直辖市、自治区都先后制定了实施《档案法》的地方性法规。这些地方性立法对于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档案法规体系、规范档案管理、加强档案法制建设、促进档案事业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对国家立法缺乏了解和研究、立法技术不成熟、各地情况不平衡等原因,地方档案立法与法律、行政法规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研究,对加强地方档案立法工作,提高地方档案立法质量,更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