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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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出发进行阐述,以系统分类的文章架构提出当前新型网络经济诈骗侦查工作发展的难点在于:技术的短板不利于侦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提升办案侦查难度,审批的程序过于繁琐不适应司法办案要求、网络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存在模糊之处等,针对当前新型网络经济诈骗犯罪出现的问题,笔者结合相关的文献阅读与实践思考认为要提升新型网络经济诈骗犯罪中的侦查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数字技术的应用实践能力、建立互联网思维逻辑、灵活审批程序等。本文认为新型网络经济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新态势出现的,而提升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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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网络经济犯罪的概念出发进行阐述,以系统分类的文章架构提出当前新型网络经济诈骗侦查工作发展的难点在于:技术的短板不利于侦查、犯罪嫌疑人的反侦察能力提升办案侦查难度,审批的程序过于繁琐不适应司法办案要求、网络经济立法司法执法存在模糊之处等,针对当前新型网络经济诈骗犯罪出现的问题,笔者结合相关的文献阅读与实践思考认为要提升新型网络经济诈骗犯罪中的侦查工作需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数字技术的应用实践能力、建立互联网思维逻辑、灵活审批程序等。本文认为新型网络经济诈骗犯罪是伴随着经济发展新态势出现的,而提升网络经济诈骗犯罪的侦查办案能力仍需系统规划、科学对位、创新业务能力,提升数字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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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规定》),修改后的《若干问题规定》将民间借贷的上限利率进行下降调整,该调整的背后也映射着民间借贷在实践中突显出的问题,如“职业放贷人”发放“套路贷”;原被告举证责任存在争议等问题,尽管《民法典》对此作出规定,实践中对于此类现象反映的问题界定依旧不够明晰。本文将结合实践中具体个案,对该问题进行分析思考提出解决之道。
《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5条规定:“当保证人、债务人均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债务人分别申报债权。债权人从一方获得清偿后,对另一方的债权不作调整,但受偿额不得超出其债权总额。并且,保证人不再享有求偿权”。但是,上述保证人不再享有求偿权的规定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无法适用于债权人在保证人的破产程序中得到全额清偿的情形。
融资租赁交易自从其产生之时就因兼具融资与融物的特性而备受中小企业的青睐。而正是因为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分离的特性,导致融资租赁合同在实践中存在许多法律风险,本文通过对融资租赁合同、待履行合同等概念的剖析,以破产法的视角,区分融资租赁交易双方,即承租人、出租人破产两种情形,分别对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取回权、损害赔偿权、破产管理人的合同选择权等法律问题进行剖析、阐述。
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进步以及市场竞争压力的增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对融资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由此,不可避免的就会出现一些非法集资行为,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间融资行为不具备完全合法性,而且这类集资往往表现出集资参与人数众多、涉案资金巨大、涉及区域广泛、波及面广等特征,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基于此,本文就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和法律规制问题的检视进行了分析。
金融贷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是公证行业一项传统的公证业务,是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重要体现。但近年来,随着银行风控能力的提升及国家信用体系、大数据的推广运用,银行贷款的不良率逐年下降。银行对金融贷款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需求也在降低。笔者试图通过本文分析公证在银行实现金融债权路径中的优势和不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纪检监察机构正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如何构建智慧纪检监察体系建设,将反腐廉政制度优势转化为国家的治理效能的提升,是纪检监察机构的一项义不容辞的责任与义务。目前,全国许多地方把建设智慧纪检监察系统作为突破口,通过在纪检监察业务中大力应用信息技术,着力打破空间、时间和人力的限制,将其便捷、扁平、交互、智能的技术优势嵌入到权力监督和反腐倡廉领域并不断取得了新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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