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自习近平主席于2013年提出构建“丝绸之路经济带”与“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合作倡议后,我国与周边国家的经济、文化交流逐渐变得更为密切,这虽然为国有企业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但也同样使其面临的金融风险大大增加。基于此,本文对“一带一路”政策推行以来,国有企业所面临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在此基础上为国有企业提出了一些应对建议,希望能够对“一带一路”背景下的国有企业持续稳定发展起到一定帮助。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有企业;金融风险
引言:国有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不仅需要在国家的支持下逐渐打开国外市场,为相关建设项目的推进提供支持,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从国际化视角出发,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金融风险预防控制措施,以保证企业对外发展的稳定性,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进而在加快“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同时,更好的搭接“一带一路”政策红利。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地区政治局势不稳定
“一带一路”贯穿了整个亚欧大陆,其沿线国家和地区多达65个,这些国家虽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政治安全风险,如果国有企业在不了解潜在风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进入该国市场,就很可能会因政治局势的变化而引发金融风险,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1]。例如在巴勒斯坦、伊拉克、叙利亚等中东地区国家,由于国内刚刚经历过战争不久,内部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地缘政治与宗教问题也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市场环境极不稳定,一旦出现多国争端、政权更替等情况,那么进入该国市场的国有企业就很可能会遭受金融风险冲击。而对于以色列、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家,虽然政治局势看似比较稳定,但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并不高,在对华关系上甚至会受到美、俄等大国的左右,因此一旦我国与美、俄间的关系趋于紧张,进入该国市场的国企就很容易受到恶意打压甚至是制裁,这给国有企业带来的金融风险同样是非常大的。
(二)各国金融制度差异较大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已经逐渐趋于成熟,但纵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金融环境整体水平却并不高,不仅未能建立或加入区域性经济组织,在金融制度上也同样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不少国家的金融制度甚至还会受到宗教因素影响,与我国金融制度同样存在着不少差异,而在这样的金融制度与金融环境下,国有企业要想进入该国市场,自然就会面临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例如在埃及、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由于其外汇储备水平相对较低,而拥有的美元债券又比较多,因此一旦美国政府选择提升利率,或是将美元恢复升值,那么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就必然会受到剧烈冲击,甚至是面临崩溃的风险,这将给进入该国市场的国有企业带来极大的金融风险[2]。
(三)金融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的外部因素外,国有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也同样是导致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对于金融风险防控的忽视,更是给企业生存发展帶来了致命的隐患。例如在政治方面,“一带一路”不仅关系着沿线国家的切实利益,同时也与美、俄等大国间的博弈密切相关,如果国有企业在未能全面考虑到政治风险的情况下急于投资,那么在大国的影响与经济利益诱惑下,其投资项目的推进就很可能会面临阻碍,甚至是完全陷入停滞,如“中巴经济走廊的路线之争”、“斯里兰卡港口投资问题”等,都是属于此类情况的经典案例。
(四)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不足
在国有企业对金融风险缺乏重视的同时,其自身制度问题同样与部分金融风险的形成有着直接关系。例如监管机制方面,近些年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积极投入到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行业中,但对于具体制度改革方案与改革措施的制定却并不合理,常常会直接按照西方现代企业的模式来进行股权分配与董事会成员选拔。这使得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会成员中绝大多数均为具有其他国企或政府、事业单位背景的董事,其他来自民营、外资企业的董事非常至少,董事会内部的行政化色彩也比较重,而在董事会成员存在明显等级的情况下,其监管职能自然也会被大大削弱,只要部分高层做出了投资决策,那么即便有部分董事会成员发现了金融风险,也同样很难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也会变得更为困难[3]。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金融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实行全面金融风险管理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局势稳定性较差,金融环境与潜在金融风险均也比较复杂,要想实现对这类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国有企业还需实行全面金融风险监管战略,将各项金融风险监管政策细化落实到产业层面中来,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展开全面、细致监控,以实现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特殊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4]。例如对伊斯兰国家的相关项目,应在投资前加深对伊斯兰金融的认知,充分认识到宗教对这些国家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制定如存贷款业务禁止收取利息等特殊规定(穆罕默德在《古兰经》第2章中明确禁止穆斯林收取翻倍利息的行为,并在第3章中对所有收利息的人进行了诅咒),以免因金融业务及金融服务体制违反伊斯兰教规而影响企业在该国的声誉,将宗教性质的金融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优化金融业务模式设计
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制度差异问题,国有企业还需针对各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展开积极创新,对现有金融业务模式加以优化,以有效协调国家间的金融制度差异问题。例如在区域金融合作中,就可以借鉴欧盟经验,通过PPP模式与东道国政府平台公司展开共建共享的业务合作,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关系,以减低政治类金融风险对企业投资与项目建设的影响。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可以建立经营联合体,并由经营能够联合体出资建设项目公司,所有收益权与稳定现金流资产转让均由项目公司与国内的特殊目的机构对接,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拓宽投资退出渠道,即便面临过大的金融风险,也可以通过迅速退出投资来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大国资监管力度
在部分国有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特殊性金融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应由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海外投资项目展开严格审核与全过程监管预测,如发现项目潜在金融风险过大,或是因政治局势变化等问题而出现新的金融风险,则应立即向国有企业提出警示,必要时可直接要求其采取投资退出等措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避免因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决策失误而导致不必要损失。
(四)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在“一带一路”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虽然面临着很多金融风险,各种风险的形成原因也十分多樣,但从根本上来看,只要因金融风险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就必然是由于国有企业制度存在问题、金融风险防控不到位所导致,而要想实现对这些金融风险的全面有效防控,自然也就需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5]。例如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应对所有董事进行身份认定,并将其分为国家代表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三类,分别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代表董事人数不可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为保证董事会各方均能够积极参与到金融风险防控中来,避免独断决策情况的出现,还要实现所有董事会成员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规定全部董事无论其任命程序如何,均可在企业管理中享有相同权利。
结束语:总而言之,“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展开虽然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国际化发展平台,但也同样带来了很多特殊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要想借此机会拓展海外业务、享受政策红利,就必须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各种潜在金融风险拥有清晰认识,明确金融风险在政治、金融制度、企业风险意识、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形成原因,同时采取全面金融风险管理、业务模式优化、企业制度改革、加强国资监管等针对性措施,这样才能够实现对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
参考文献:
[1]周伟,江宏飞.“一带一路”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识别及规避[J].统计与决策,2020,36(16):123-125.
[2]孙泽生,赵红军,王耀青.“一带一路”倡议、异质性企业反应与风险评价——基于企业调查数据的SEM模型分析[J].经济管理,2020,42(08):34-50.
[3]郭周明,田云华,周燕萍.逆全球化下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控的中国方案——基于“一带一路”视角[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6):17-27.
[4]王杉,刘思跃.“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金融风险与防控研究[J].兰州学刊,2018,(05):131-141.
[5]周宏莉,魏峰.“一带一路”战略下国有企业的挑战及应对[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6,34(03):108-111.
作者简介:
段艳菊(1987-),女,汉族,河北廊坊人,中级会计师,单位: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关键词:一带一路;国有企业;金融风险
引言:国有企业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主力军,不仅需要在国家的支持下逐渐打开国外市场,为相关建设项目的推进提供支持,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一带一路”沿线各国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同时从国际化视角出发,密切关注可能存在的金融风险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金融风险预防控制措施,以保证企业对外发展的稳定性,深化国有企业体制改革,进而在加快“一带一路”建设进程的同时,更好的搭接“一带一路”政策红利。
一、“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金融风险的形成原因
(一)地区政治局势不稳定
“一带一路”贯穿了整个亚欧大陆,其沿线国家和地区多达65个,这些国家虽然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存在较大差异,但从整体上来看,却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政治安全风险,如果国有企业在不了解潜在风险因素的情况下盲目进入该国市场,就很可能会因政治局势的变化而引发金融风险,并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1]。例如在巴勒斯坦、伊拉克、叙利亚等中东地区国家,由于国内刚刚经历过战争不久,内部武装冲突时有发生,地缘政治与宗教问题也尚未得到解决,因此市场环境极不稳定,一旦出现多国争端、政权更替等情况,那么进入该国市场的国有企业就很可能会遭受金融风险冲击。而对于以色列、乌克兰、格鲁吉亚等国家,虽然政治局势看似比较稳定,但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并不高,在对华关系上甚至会受到美、俄等大国的左右,因此一旦我国与美、俄间的关系趋于紧张,进入该国市场的国企就很容易受到恶意打压甚至是制裁,这给国有企业带来的金融风险同样是非常大的。
(二)各国金融制度差异较大
自进入21世纪以来,国际金融市场已经逐渐趋于成熟,但纵观“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其金融环境整体水平却并不高,不仅未能建立或加入区域性经济组织,在金融制度上也同样存在着很多不完善之处,不少国家的金融制度甚至还会受到宗教因素影响,与我国金融制度同样存在着不少差异,而在这样的金融制度与金融环境下,国有企业要想进入该国市场,自然就会面临很多的潜在金融风险。例如在埃及、格鲁吉亚、哈萨克斯坦等国,由于其外汇储备水平相对较低,而拥有的美元债券又比较多,因此一旦美国政府选择提升利率,或是将美元恢复升值,那么这些国家的金融体系就必然会受到剧烈冲击,甚至是面临崩溃的风险,这将给进入该国市场的国有企业带来极大的金融风险[2]。
(三)金融风险防控意识薄弱
除“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存在的外部因素外,国有企业自身的内部因素也同样是导致金融风险的主要原因,尤其是部分国有企业对于金融风险防控的忽视,更是给企业生存发展帶来了致命的隐患。例如在政治方面,“一带一路”不仅关系着沿线国家的切实利益,同时也与美、俄等大国间的博弈密切相关,如果国有企业在未能全面考虑到政治风险的情况下急于投资,那么在大国的影响与经济利益诱惑下,其投资项目的推进就很可能会面临阻碍,甚至是完全陷入停滞,如“中巴经济走廊的路线之争”、“斯里兰卡港口投资问题”等,都是属于此类情况的经典案例。
(四)金融风险防控力度不足
在国有企业对金融风险缺乏重视的同时,其自身制度问题同样与部分金融风险的形成有着直接关系。例如监管机制方面,近些年不少国有企业虽然积极投入到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行业中,但对于具体制度改革方案与改革措施的制定却并不合理,常常会直接按照西方现代企业的模式来进行股权分配与董事会成员选拔。这使得国有企业外部董事会成员中绝大多数均为具有其他国企或政府、事业单位背景的董事,其他来自民营、外资企业的董事非常至少,董事会内部的行政化色彩也比较重,而在董事会成员存在明显等级的情况下,其监管职能自然也会被大大削弱,只要部分高层做出了投资决策,那么即便有部分董事会成员发现了金融风险,也同样很难对企业起到警示作用,相关防范措施的落实也会变得更为困难[3]。
二、“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金融风险的防控措施
(一)实行全面金融风险管理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政治局势稳定性较差,金融环境与潜在金融风险均也比较复杂,要想实现对这类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国有企业还需实行全面金融风险监管战略,将各项金融风险监管政策细化落实到产业层面中来,对各种可能存在的潜在金融风险展开全面、细致监控,以实现对“一带一路”建设中特殊金融风险的有效防范与控制[4]。例如对伊斯兰国家的相关项目,应在投资前加深对伊斯兰金融的认知,充分认识到宗教对这些国家金融环境的影响,同时采取差异化的经营模式,制定如存贷款业务禁止收取利息等特殊规定(穆罕默德在《古兰经》第2章中明确禁止穆斯林收取翻倍利息的行为,并在第3章中对所有收利息的人进行了诅咒),以免因金融业务及金融服务体制违反伊斯兰教规而影响企业在该国的声誉,将宗教性质的金融风险扼杀在摇篮之中。
(二)优化金融业务模式设计
面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金融制度差异问题,国有企业还需针对各国金融市场的特殊性展开积极创新,对现有金融业务模式加以优化,以有效协调国家间的金融制度差异问题。例如在区域金融合作中,就可以借鉴欧盟经验,通过PPP模式与东道国政府平台公司展开共建共享的业务合作,构建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关系,以减低政治类金融风险对企业投资与项目建设的影响。而对于资产证券化业务,则可以建立经营联合体,并由经营能够联合体出资建设项目公司,所有收益权与稳定现金流资产转让均由项目公司与国内的特殊目的机构对接,以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拓宽投资退出渠道,即便面临过大的金融风险,也可以通过迅速退出投资来将损失降到最低。 (三)加大国资监管力度
在部分国有企业金融风险防范意识薄弱,且对“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特殊性金融风险认识不足的问题,应由国资委加强国资监管,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机制,对国有企业的重大海外投资项目展开严格审核与全过程监管预测,如发现项目潜在金融风险过大,或是因政治局势变化等问题而出现新的金融风险,则应立即向国有企业提出警示,必要时可直接要求其采取投资退出等措施,以实现国有资产的有效保护,避免因部分国有企业领导人的决策失误而导致不必要损失。
(四)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在“一带一路”持续推进的背景下,国有企业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投资虽然面临着很多金融风险,各种风险的形成原因也十分多樣,但从根本上来看,只要因金融风险而导致企业利益受损,就必然是由于国有企业制度存在问题、金融风险防控不到位所导致,而要想实现对这些金融风险的全面有效防控,自然也就需要继续深化国有企业制度改革[5]。例如在董事会成员的构成上,应对所有董事进行身份认定,并将其分为国家代表董事、职工董事、外部董事三类,分别代表不同股东的利益,同时明确规定国家代表董事人数不可超过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为保证董事会各方均能够积极参与到金融风险防控中来,避免独断决策情况的出现,还要实现所有董事会成员在权利、义务上的平等,规定全部董事无论其任命程序如何,均可在企业管理中享有相同权利。
结束语:总而言之,“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展开虽然为国有企业提供了国际化发展平台,但也同样带来了很多特殊的金融风险,国有企业要想借此机会拓展海外业务、享受政策红利,就必须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各种潜在金融风险拥有清晰认识,明确金融风险在政治、金融制度、企业风险意识、企业制度等方面的形成原因,同时采取全面金融风险管理、业务模式优化、企业制度改革、加强国资监管等针对性措施,这样才能够实现对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有效防控。
参考文献:
[1]周伟,江宏飞.“一带一路”对外直接投资的风险识别及规避[J].统计与决策,2020,36(16):123-125.
[2]孙泽生,赵红军,王耀青.“一带一路”倡议、异质性企业反应与风险评价——基于企业调查数据的SEM模型分析[J].经济管理,2020,42(08):34-50.
[3]郭周明,田云华,周燕萍.逆全球化下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控的中国方案——基于“一带一路”视角[J].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06):17-27.
[4]王杉,刘思跃.“一带一路”背景下国有企业金融风险与防控研究[J].兰州学刊,2018,(05):131-141.
[5]周宏莉,魏峰.“一带一路”战略下国有企业的挑战及应对[J].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2016,34(03):108-111.
作者简介:
段艳菊(1987-),女,汉族,河北廊坊人,中级会计师,单位: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企业管理专业在职人员高级课程研修班学员。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