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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1995年到某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2004年和2006年,单位两次更改企业名称、法人代表及营业执照。但我一直在公司工作,连工作地点、工作内容都没变。2008年1月,现公司与我签订了一年期劳动合同,2009年2月,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关系,支付了三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