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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对语言学家Lyons、Saeed和Levinson对合作原则的评述,参照Grice本人的论述,指出在合作原则的理解中易产生的偏离与误区,包括1·合作原则是交际中必须遵守的原则;2·对合作原则的“合作”理解过宽;3·合作原则是可以无限制推广的语用理论。作者认为合作原则只是描绘了会话的理想状态,不具有强制性,对合作原则的应用应建立在对其正确理解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