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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投资是公司商事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转投资的含义应予以科学界定,并且应当深刻分析可能引发的问题.在转投资对象上应采非限定主义立场,不应仅限定在企业上,而应由公司自己决定转投资的对象.转投资应当是指股权投资,而不包括债权投资.从各国立法例考察,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第15条之规定进行检讨,并指出公司法对转投资的"越权行为"规定的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