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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现行的法律中,有8部法律明确提及“湿地”一词,有2部基础性法律和20部环境资源类法律涉及滩涂、滩地、江河、湖泊、水域和沼泽地等与“湿地”相关的概念.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诸多不足,例如,没有针对湿地保护的专门性法律,有关湿地保护的规定散见于其它法律中,湿地法律概念模糊不清;现有法律更侧重于湿地的经济功能(重点在湿地的开发利用),未对湿地的生态功能给予重视;土地利用分类粗放,忽视了湿地的生态属性,将部分自然湿地划分为未利用地;现有的单项资源要素立法模式难以满足湿地整体保护的需要.解决中国湿地法律保护存在的问题的思路如下:一要明确湿地的法律概念,实行湿地全面保护;二要奉行保护优先原则,完善湿地保护制度;三要增设生态用地土地利用类型,重视湿地生态功能;四要颁布湿地保护法律,注重湿地整体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