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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是指法院通过对反倾销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发挥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作用。国内法院的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0的争端解决机制是相互独立的关系。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包括对不启动反倾销调查的行政决定。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两个方面,体现了国内法院对行政权限一定程度的尊重。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国内法院
为确保各成员方政府履行WTO协议的义务,保证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商户不受各成员方政府行为的侵犯,WTO协议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维持以及变更行政决定,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职能。WTO《反倾销协议》第l3条规定:“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为切实履行WTO协议的义务。我国在“入世”后先后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所确定的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司法审查以独立法院的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典型地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WTO《反倾销协议》是约束各成员方反倾销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为确保条约在各成员方境内得到切实的履行,《反倾销协议》建立条约履行的实施和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国际层面的保障机制就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各成员方关于履行《反倾销协议》的纠纷,参与争端解决的当事人是有关成员方政府。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是《反倾销协议》。由于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能直接享受和承担《反倾销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当事人。当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人(或法人)认为自己的贸易权利受到WTO有关成员方政府反倾销措施的侵犯。并且该措施违反了该成员方所承担的《反倾销协议》的义务,该个人不能直接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去起诉该成员方。他只能通过本国政府代表他行使外交保护权,由他本国政府出面去DSB起诉该成员方。当然,这要建立在他的本国也是WTO成员方的前提之下。
国内层面的保障机制也即本文所指的司法审查,当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某成员方(包括本国和外国)政府反倾销措施的侵犯时,他可以向该成员方的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各国在涉外行政诉讼上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是司法机关所在国的个人、法人,也可以不是司法机关所在国的个人、法人。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并非所有的反倾销行政决定都是必须审查的。《反倾销协议》第l3条规定“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ll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最终裁决”包括最终确定倾销成立、最终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威胁、最终确定反倾销税、最终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等裁决。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等。
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判断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司法审查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确定事实和解释及适用法律。因为法律在授权行政机关采取行动时,必须同时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四个:
(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包括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两大方面.即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和该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具体事实认定是否合法。我国《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反倾销事实问题的审查,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案卷审查原则说明,我国的反倾销裁决是一种正式程序裁决,是一种基于案卷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反倾销裁决必须基于案卷中所记录的事实,而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依据的案卷,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当然,人民法院在判断《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出几种可允许的解释时,应参照WTO专家组在成案中作出相关的解释。虽然专家组报告不具有“遵循先例”的作用。但对于后案是具有示范意义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民法院在对《反倾销条例》进行司法解释中参照专家组报告中的解释,有助于避免日后我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败诉的危险。
作者简介:
付贺(1985~),女,吉林长春人,工作单位:北京红蜻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务:教师,研究方向:公司法。
关键词:反倾销;司法审查;WTO;国内法院
为确保各成员方政府履行WTO协议的义务,保证从事进出口活动的商户不受各成员方政府行为的侵犯,WTO协议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程序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撤销、维持以及变更行政决定,发挥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职能。WTO《反倾销协议》第l3条规定:“国内立法含有反倾销措施规定的各成员,应当设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者行政的裁决机构或者程序,以特别用于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11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为切实履行WTO协议的义务。我国在“入世”后先后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作出具体规定。
一、反倾销司法审查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
司法审查制度是现代民主国家所确定的对行政权实施有效监督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审查行政行为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达到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司法审查以独立法院的司法权力来制约行政权力,典型地反映国家权力的分工与制约,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
WTO《反倾销协议》是约束各成员方反倾销贸易政策的国际条约,为确保条约在各成员方境内得到切实的履行,《反倾销协议》建立条约履行的实施和保障机制。这种保障机制包括国际层面和国内层面。国际层面的保障机制就是WTO的争端解决机制,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各成员方关于履行《反倾销协议》的纠纷,参与争端解决的当事人是有关成员方政府。解决争端的法律依据是《反倾销协议》。由于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个人不能直接享受和承担《反倾销协议》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当事人。当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人(或法人)认为自己的贸易权利受到WTO有关成员方政府反倾销措施的侵犯。并且该措施违反了该成员方所承担的《反倾销协议》的义务,该个人不能直接到WTO的争端解决机构(DSB)去起诉该成员方。他只能通过本国政府代表他行使外交保护权,由他本国政府出面去DSB起诉该成员方。当然,这要建立在他的本国也是WTO成员方的前提之下。
国内层面的保障机制也即本文所指的司法审查,当从事贸易活动的个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某成员方(包括本国和外国)政府反倾销措施的侵犯时,他可以向该成员方的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审查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于各国在涉外行政诉讼上普遍采取国民待遇原则。提起行政诉讼的既可以是司法机关所在国的个人、法人,也可以不是司法机关所在国的个人、法人。
二、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按照WTO《反倾销协议》,并非所有的反倾销行政决定都是必须审查的。《反倾销协议》第l3条规定“迅速审查与最终裁决和属于第ll条规定范围的裁决复审有关的行政行为。”“最终裁决”包括最终确定倾销成立、最终确定存在实质损害或威胁、最终确定反倾销税、最终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等裁决。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本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本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本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与此相对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l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下列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有关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有关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有关保留、修改或者取消的倾销税以及价格承诺的复审决定等。
三、反倾销司法审查的标准
司法审查的标准,是指判断行政行为是合法还是非法的标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司法审查中最基本的问题是确定事实和解释及适用法律。因为法律在授权行政机关采取行动时,必须同时规定行政行为必须具备法律基础和事实基础。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有四个:
(1)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2)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4)是否超越职权。
由此可见,我国司法审查的标准包括法律问题与事实问题两大方面.即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合法和该具体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具体事实认定是否合法。我国《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于反倾销事实问题的审查,该《规定》要求:人民法院依据被告的案卷记录审查反倾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这一案卷审查原则说明,我国的反倾销裁决是一种正式程序裁决,是一种基于案卷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反倾销裁决必须基于案卷中所记录的事实,而行政机关在作出被诉反倾销行政行为时没有记人案卷的事实材料不能作为认定该行为合法的根据。人民法院在司法审查中依据的案卷,应当由被告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
当然,人民法院在判断《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可作出几种可允许的解释时,应参照WTO专家组在成案中作出相关的解释。虽然专家组报告不具有“遵循先例”的作用。但对于后案是具有示范意义的。因此,我们可以认为,人民法院在对《反倾销条例》进行司法解释中参照专家组报告中的解释,有助于避免日后我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败诉的危险。
作者简介:
付贺(1985~),女,吉林长春人,工作单位:北京红蜻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职务:教师,研究方向: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