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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新闻出版总署提出到2020年将我国建设成为新闻出版强国的战略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传媒上市是一个很好的办法。但是实践显示,无论是传媒的剥离上市,还是整体上市,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为此,只有通过传媒上市后建立其现代产权制度,才能最终实现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目标。
一、传媒的剥离上市发展与问题
传媒的剥离上市是我国传媒上市的最早途径,传媒的剥离上市发轫于我国对于传媒政策的调整。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2002年7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打破了传媒投资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限制,认同“各类资本”都可以参与传媒经营,拓宽了传媒投融资渠道。传媒资产上市与其他国有资产上市唯一的区别,就是要上报中宣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而其他的程序则都变成与一般企业无异了。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文件指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传媒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这一文件,更是细化各类资本进入传媒的具体细则。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2004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下属的“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股上市(交易代码:1000,下称“北青传媒”,被誉为“报业海外第一股”,北青传媒的这次上市,共发行股票4774万股,以高出招股价19.8%的佳绩,集资10.4亿港元,大大地增加了我国传媒产业的实力,为我国建设新闻出版强国开辟了一条新路。
然而,北青传媒的上市,却是通过对《北京青年报》的经营性资产(广告经营权)与非经营性资产(编辑业务)的剥离而实现上市的,也即剥离上市。而北京青年报社内容的编辑出版一块继续按事业性质管理,是不能进入北青传媒的。为此,剥离上市只能算是部分上市,而不是整体上市,于是《北京青年报》就与北青传媒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例如,《北京青年报》编辑业务所需的费用就是通过北青传媒这一经营性资产关联交易而实现的。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又称“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与其母公司的合理的关联交易是应该的,而且是允许的,然而,如果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产生过度的关联交易,则会通过价格机制稀释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最终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各国资本市场普遍的做法,如果关联交易超过了一定的度,并且带着特殊的目的,就应该加以制止。
也正是由于此,北青传媒本来是要在中国内地上市,然而,由于当时的北青传媒74%的收入来自广告,而广告额的98%来自母公司《北京青年报》,无法满足中国证监会“只能有30%以下收入来源与母公司关联”的要求,使得北青传媒的上市只好从内地变为转赴香港上市。不过,北青传媒即使到了香港上市,也是遇到不少问题,因为按照香港监管当局的规定,当关联交易超常时,大股东没有决定权,需由小股东投票决定。而小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能形成与控股大股东相近的判断,因此就直接为北青传媒的未来的发展带来资金的风险。而事实证明,北青传媒上市后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与《北京青年报》之间的矛盾,反映出了关联交易背后的制度困境。例如,《北京青年报》2005年暴露出的腐败丑闻即是一例。
另外一方面,把传媒的资产分为采编、经营两个部分,只允许经营性资产上市,也就人为地割裂了传媒生产的产品链,也不符合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流程比较完整”的基本要求。传媒机构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编辑业务,广告、发行等经营性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附于编辑业务。简单地把内容剥离后上市,一方面难以对投资者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上市公司建立透明、公开的现代产权制度,最终不利于传媒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传媒的整体上市与存在问题
传媒的整体上市,也称打包上市,主要是指传媒不再将采编与经营拆分,而是完整地将集团一体化地上市。传媒整体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要明确界定媒体的性质,我国的党报党刊等公益性媒体暂时还没有上市的必要,而经营性媒体只要符合上市的要求,都可以在特别制度安排下整体上市。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要求的提高,整体上市也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模式。2007年12月21日,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出版传媒SH60199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作为我国第一个整体上市的传媒企业,出版传媒上市当日股价升幅329.53%,报收19.93元,并带动传媒板块整体上涨,显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
传媒上市已成为我国传媒业融资的主要发展方向,目前明确表示正在准备上市,或将来准备上市的还有中国出版、湖南出版、长江出版等三家传媒集团,这些传媒企业将参考辽宁出版传媒而采取整体上市的办法。辽宁出版传媒整体上市实现了从经营性资产单独上市到采编业务资产捆绑上市的转变,体现了产业的整体性,是中国传媒业的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全新阶段的标志。辽宁出版传媒整体上市,显示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步伐迈出了一大步。
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体现于其对关联交易的影响。整体上市,特别是法人实体整体上市之后,母公司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两者合二为一,使得国有股的持股主体由原先的国有母公司转变为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原先存在于未上市的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同业竞爭以及母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集团子公司之间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站在集团层面上考虑就不再成为集团的关联交易,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了统一,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得到了改善。此外,公司整体上市能解决长期存在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因为复杂的关联交易而产生的大股东占款、违规担保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另一方面,即便整体上市只是实现相关主业的上市,由于上市公司完整经营体系的形成,对关联方在采购、销售方面的依赖性大大降低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关联交易。例如,辽宁出版传媒旗下原有的从事图书、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印刷企业所需材料供应、图书发行等成员公司,与属于同一集团的这三家出版社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而将三家出版社注入整体上市的资产中,减少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便提高了上市公司运营和业绩的透明度。辽宁出版传媒的整体上市,打通经营业务和编辑业务的产业链条,使其成为第一个行业整合者,启动了并购整合优质的出版资源的资本运作,在内部整合、外部扩张上都有较大作为。可以说,在上市第一年里辽宁出版传媒的表现可圈可点。
不过,传媒整体上市本身仅是为解决自身体制机制问题提供一个平台,传媒整体上市并没有真正使得传媒发生了质的化学变化,从而产生很大的效应。例如,从2005年到2009年度辽宁出版传媒上市前后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三个指标来看,虽然在稳步上升,但是速度却显得缓慢。而根据2009年12家媒体上市公司的杜邦分析表、资产负债率指标表分析,辽宁出版传媒也并未能领先于其他传媒上市公司。当然,出现这样的状况有很多原因,不过至少说明仅仅整体上市,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关键在于上市后的传媒企业是否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来。
三、传媒上市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无论是传媒的剥离上市还是整体上市,如果没有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最终只会流于圈钱,而难以真正推动传媒的发展。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例如,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要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新闻出版强国的关键环节。
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产权。产权是由财产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概念,是某个个体对某经济物品、稀缺资源或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各种行为权利的总和。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为“科斯定理”“科斯第二定理”及其推论。科斯定理概括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配置都可通过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该定理强调只要产权明晰,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里的资源最优配置是指产值的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产权的自由交易受到交易风险的困扰,也受到机会主义、人的自利行为的影响,产权界定经常是不完全性的,因而产权的自由交换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该定理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对经济效益产生影响;第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由科斯定理和第二定理推导出的“科斯第三定理”即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也就是说,传媒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清晰界定产权。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传媒产权界定却是非常模糊,管理上也很不明确。首先,我国的传媒资产绝大多数都属于国有资产,本来国资委应是我国传媒资产的直接监督管理机构,并有权进行资产经营授权,但事实上,国资委对传媒的管理却相当薄弱,这不但表现为相关制度法规的不完善,还表现为实际控制手段的缺乏;其次,中宣部是党的机构,在产权上与报业集团没有联系,但在现实中却握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最后,新闻出版总署作为传媒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传媒的具体经营管理也有很大发言权。现在上市的传媒,表面上是国资委授权,但国资委并没有制度化管理传媒的机构,并且也不能排除其他管理主体(如中宣部及新闻出版总署)的管理,并且由于上市的传媒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也就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产权制度。
传媒产权界定的模糊带来的是权责的不明。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问题,结果产权也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为此,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当前,传媒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传媒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无法形成真正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于是传媒经营者权责利就难以对称,如经营者有责无权、有责无利等。比如,目前上级行政部门对传媒干预过多,传媒经营者关心的是如何迎合上级领导,如何在任期内做出“政绩”,加上任期的限制,于是就难以考虑传媒的长远利益。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的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新闻单位“盖大楼”现象,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体现,传媒不顾自身经营状况,脱离单位的实际需要,盲目兴建豪华办公楼,结果使很多传媒债台高筑,经济陷入困境。归结原因,在于传媒的权责不明。
不过,仅仅产权界定清晰,也还是不够的,产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然而,传媒上市之后,其产权保护还是面临着很多政策风险,比如我们国家的报纸实行审批制,如果传媒上市公司的报纸刊号被吊销,传媒就连生存都成困难。为此,当传媒的整体上市,尤其是采编业务上市,与审批制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保护传媒的产权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最后,产权的实现还得依赖流转顺畅,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原因在于每一资源的最优配置。资源的最优配置前提是产权具有流动性和交易性。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建立流转 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然而长期以来,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传媒条块分割,形成了森严的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封锁,媒介资源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所谓条块,从“条”的方面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来进行,强调纵向的“归口管理”;从“块”的方面来说,就是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这种条块限制,使得跨媒体的经营很难进行,也使一些实力雄厚的媒介无法向外扩张,因为任何跨地区、跨部门的活动和行为都是对主管单位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侵犯”。虽然近几年有南方报业集团和《光明日报》合作的《新京报》的尝试,但是由于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理顺条块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沒有一个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我国传媒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
总之,传媒上市后,需要建立一种“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当然,这种制度的建构光靠传媒自身不行,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予以保障,并严格执行,才能使得现代产权制度在降低传媒的交易费用中发挥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当然,科斯定理也是存在着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方面,当产权完全市场化的时候,也会造成交易费用的剧增,而协调统一的中央计划经济调节则会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推动产权关系的形成,如苏联曾经的产权改革的“休克疗法”所带来的阵痛就是一例;另一方面,从科斯定理中可以得出“产权明晰化是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但经济理论的正确并不能成为决策正确的充分条件,国家政策的制定应该是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单纯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政策制定依据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传媒既要实现经济效益,又要实现社会效益,在这两重目标之下,传媒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也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是,即使存在着条件限制,在传媒上市后,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仍然是实现新闻出版强国战略的必由之路,也是目前新闻出版业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参考文献:
[1]骆正林.传媒资本市场的缺陷与转机[J].视听界,2006(5).
[2]王思憬.凤凰集团上市已在审议多家出版集团筹备上市[N].《21世纪经济报道》,2009—03—06(7).
[3]曾凡斌,张荣.媒体的整体上市探析——以出版传媒为例[J].编辑之友,2010(7).
[4]林如鹏.跨媒体、跨地区、跨行业——中国媒介集团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J].新闻大学,2002:45—50.
一、传媒的剥离上市发展与问题
传媒的剥离上市是我国传媒上市的最早途径,传媒的剥离上市发轫于我国对于传媒政策的调整。2002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中,将“传播与文化产业”确定为上市公司的13个基本产业门类之一。2002年7月2日,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打破了传媒投资只允许“国有资本”进入的限制,认同“各类资本”都可以参与传媒经营,拓宽了传媒投融资渠道。传媒资产上市与其他国有资产上市唯一的区别,就是要上报中宣部和国务院主管部门,而其他的程序则都变成与一般企业无异了。2003年12月31日,国务院颁发了《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的规定》和《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规定》两个重要文件,文件指出:“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传媒经营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在确保国家绝对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社会资本;国有发行集团、转制为企业的科技类报刊和出版单位,在原国有投资主体控股的前提下,允许吸收国内其他社会资本投资;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在广电系统国有资本控股的前提下,经批准可吸收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以股份制、民营等形式,兴办影视制作、放映、演艺、娱乐、发行、会展、中介服务等文化企业,并享受同国有文化企业同等待遇。”这一文件,更是细化各类资本进入传媒的具体细则。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之下,2004年12月22日,《北京青年报》下属的“北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股上市(交易代码:1000,下称“北青传媒”,被誉为“报业海外第一股”,北青传媒的这次上市,共发行股票4774万股,以高出招股价19.8%的佳绩,集资10.4亿港元,大大地增加了我国传媒产业的实力,为我国建设新闻出版强国开辟了一条新路。
然而,北青传媒的上市,却是通过对《北京青年报》的经营性资产(广告经营权)与非经营性资产(编辑业务)的剥离而实现上市的,也即剥离上市。而北京青年报社内容的编辑出版一块继续按事业性质管理,是不能进入北青传媒的。为此,剥离上市只能算是部分上市,而不是整体上市,于是《北京青年报》就与北青传媒产生大量的关联交易,例如,《北京青年报》编辑业务所需的费用就是通过北青传媒这一经营性资产关联交易而实现的。所谓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其关联人(又称“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任何交易事项。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与其母公司的合理的关联交易是应该的,而且是允许的,然而,如果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产生过度的关联交易,则会通过价格机制稀释上市公司的利润,转移上市公司的资产,最终损害上市公司和其他小股东的利益。根据各国资本市场普遍的做法,如果关联交易超过了一定的度,并且带着特殊的目的,就应该加以制止。
也正是由于此,北青传媒本来是要在中国内地上市,然而,由于当时的北青传媒74%的收入来自广告,而广告额的98%来自母公司《北京青年报》,无法满足中国证监会“只能有30%以下收入来源与母公司关联”的要求,使得北青传媒的上市只好从内地变为转赴香港上市。不过,北青传媒即使到了香港上市,也是遇到不少问题,因为按照香港监管当局的规定,当关联交易超常时,大股东没有决定权,需由小股东投票决定。而小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不能形成与控股大股东相近的判断,因此就直接为北青传媒的未来的发展带来资金的风险。而事实证明,北青传媒上市后出现的种种问题,以及与《北京青年报》之间的矛盾,反映出了关联交易背后的制度困境。例如,《北京青年报》2005年暴露出的腐败丑闻即是一例。
另外一方面,把传媒的资产分为采编、经营两个部分,只允许经营性资产上市,也就人为地割裂了传媒生产的产品链,也不符合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业务流程比较完整”的基本要求。传媒机构最有价值的部分就是编辑业务,广告、发行等经营性资产在很大程度上要依附于编辑业务。简单地把内容剥离后上市,一方面难以对投资者产生足够的吸引力,另一方面也影响到上市公司建立透明、公开的现代产权制度,最终不利于传媒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传媒的整体上市与存在问题
传媒的整体上市,也称打包上市,主要是指传媒不再将采编与经营拆分,而是完整地将集团一体化地上市。传媒整体上市的前提条件是要明确界定媒体的性质,我国的党报党刊等公益性媒体暂时还没有上市的必要,而经营性媒体只要符合上市的要求,都可以在特别制度安排下整体上市。随着证监会对上市公司业务独立性的要求的提高,整体上市也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主要模式。2007年12月21日,辽宁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出版传媒SH601999)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作为我国第一个整体上市的传媒企业,出版传媒上市当日股价升幅329.53%,报收19.93元,并带动传媒板块整体上涨,显现了一个良好的示范效应。
传媒上市已成为我国传媒业融资的主要发展方向,目前明确表示正在准备上市,或将来准备上市的还有中国出版、湖南出版、长江出版等三家传媒集团,这些传媒企业将参考辽宁出版传媒而采取整体上市的办法。辽宁出版传媒整体上市实现了从经营性资产单独上市到采编业务资产捆绑上市的转变,体现了产业的整体性,是中国传媒业的体制改革进入一个全新阶段的标志。辽宁出版传媒整体上市,显示出建设新闻出版强国的步伐迈出了一大步。
整体上市对企业的影响体现于其对关联交易的影响。整体上市,特别是法人实体整体上市之后,母公司的资产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两者合二为一,使得国有股的持股主体由原先的国有母公司转变为国家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原先存在于未上市的母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大量非公允关联交易、同业竞爭以及母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集团子公司之间以及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站在集团层面上考虑就不再成为集团的关联交易,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利益得到了统一,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得到了改善。此外,公司整体上市能解决长期存在的上市公司与母公司之间因为复杂的关联交易而产生的大股东占款、违规担保等一系列问题,有利于上市公司与证券市场的规范运作,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 益。另一方面,即便整体上市只是实现相关主业的上市,由于上市公司完整经营体系的形成,对关联方在采购、销售方面的依赖性大大降低也能从一定程度上减少关联交易。例如,辽宁出版传媒旗下原有的从事图书、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印刷企业所需材料供应、图书发行等成员公司,与属于同一集团的这三家出版社之间存在关联交易,而将三家出版社注入整体上市的资产中,减少关联企业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便提高了上市公司运营和业绩的透明度。辽宁出版传媒的整体上市,打通经营业务和编辑业务的产业链条,使其成为第一个行业整合者,启动了并购整合优质的出版资源的资本运作,在内部整合、外部扩张上都有较大作为。可以说,在上市第一年里辽宁出版传媒的表现可圈可点。
不过,传媒整体上市本身仅是为解决自身体制机制问题提供一个平台,传媒整体上市并没有真正使得传媒发生了质的化学变化,从而产生很大的效应。例如,从2005年到2009年度辽宁出版传媒上市前后的盈利能力、运营能力、偿债能力三个指标来看,虽然在稳步上升,但是速度却显得缓慢。而根据2009年12家媒体上市公司的杜邦分析表、资产负债率指标表分析,辽宁出版传媒也并未能领先于其他传媒上市公司。当然,出现这样的状况有很多原因,不过至少说明仅仅整体上市,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而关键在于上市后的传媒企业是否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来。
三、传媒上市与建立现代产权制度
无论是传媒的剥离上市还是整体上市,如果没有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最终只会流于圈钱,而难以真正推动传媒的发展。按制度经济学理论,产权制度是社会经济制度结构中最核心的制度。例如,改革开放后的30多年里,由于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制度安排的形成,更精确地说,是产权制度的变迁,决定并影响了其他一般制度安排的变迁和形成,从而导致了计划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向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制度结构转变。而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也明确要建立和完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所以,建立现代产权制度是建立新闻出版强国的关键环节。
现代产权制度的核心在于产权。产权是由财产所有权所派生出来的概念,是某个个体对某经济物品、稀缺资源或交易对象的权利,是建立在财产所有权基础之上的,以所有权为核心的各种行为权利的总和。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为“科斯定理”“科斯第二定理”及其推论。科斯定理概括为:如果交易费用为零,无论权利如何配置都可通过交易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该定理强调只要产权明晰,在交易成本为零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这里的资源最优配置是指产值的最大化。但是,在现实世界中,产权的自由交易受到交易风险的困扰,也受到机会主义、人的自利行为的影响,产权界定经常是不完全性的,因而产权的自由交换中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因此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为正的情况下,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该定理有两层含义:第一,在交易成本为正时,产权初始分配状态不能通过无成本的交易向最优状态变化,因而产权初始界定对经济效益产生影响;第二,权利的调整只有在有利于总产值增长时才会发生,而且必须在调整引起的产值增长大于调整时所支出的交易成本时才会发生。由科斯定理和第二定理推导出的“科斯第三定理”即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情况下,产权的清晰界定将有助于降低人们在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也就是说,传媒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首先要清晰界定产权。
然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传媒产权界定却是非常模糊,管理上也很不明确。首先,我国的传媒资产绝大多数都属于国有资产,本来国资委应是我国传媒资产的直接监督管理机构,并有权进行资产经营授权,但事实上,国资委对传媒的管理却相当薄弱,这不但表现为相关制度法规的不完善,还表现为实际控制手段的缺乏;其次,中宣部是党的机构,在产权上与报业集团没有联系,但在现实中却握有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命权;最后,新闻出版总署作为传媒的政府管理机构,对传媒的具体经营管理也有很大发言权。现在上市的传媒,表面上是国资委授权,但国资委并没有制度化管理传媒的机构,并且也不能排除其他管理主体(如中宣部及新闻出版总署)的管理,并且由于上市的传媒存在着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所以也就没有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现代产权制度。
传媒产权界定的模糊带来的是权责的不明。现代产权制度,不仅要求在权责利上有明确的、具有人格化的产权主体,而且权责利还应是对称的,否则,不对称的权责利将导致权力的滥用、逃避责任、利益分配不对等问题,结果产权也起不到应有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产权制度的效率与权责利的对称性是正相关的。为此,权责利最大限度的对称性,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当前,传媒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责任、权利、义务不明确,传媒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无法形成真正的委托一代理关系,于是传媒经营者权责利就难以对称,如经营者有责无权、有责无利等。比如,目前上级行政部门对传媒干预过多,传媒经营者关心的是如何迎合上级领导,如何在任期内做出“政绩”,加上任期的限制,于是就难以考虑传媒的长远利益。近年来,在全国各地出现的引起社会高度重视的新闻单位“盖大楼”现象,就是这种矛盾的集中体现,传媒不顾自身经营状况,脱离单位的实际需要,盲目兴建豪华办公楼,结果使很多传媒债台高筑,经济陷入困境。归结原因,在于传媒的权责不明。
不过,仅仅产权界定清晰,也还是不够的,产权在各种交易关系中还必须得到严格实施才有意义。马克思说过,所有权必须实现,否则毫无意义。怎样得到可靠的产权实施,这就必须有严格的保护。虽然传统社会的产权实施可以靠亲缘关系、熟人关系、伦理道德,甚至建立个人武装来维系,但在现代社会,产权的实施主要靠国家的法律来保证,而且,只有在国家法律的保护下,产权的实施才是严格的、可靠的、具有效率的、公正的。所以,保护严格是现代产权制度的一个特征。然而,传媒上市之后,其产权保护还是面临着很多政策风险,比如我们国家的报纸实行审批制,如果传媒上市公司的报纸刊号被吊销,传媒就连生存都成困难。为此,当传媒的整体上市,尤其是采编业务上市,与审批制发生冲突的时候,如何保护传媒的产权就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最后,产权的实现还得依赖流转顺畅,流转顺畅是指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特征。现代市场经济社会的效率往往会高于以往的社会,原因在于每一资源的最优配置。资源的最优配置前提是产权具有流动性和交易性。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也是现代社会产权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建立流转 顺畅的产权制度,意味着要打破我国目前地方、部门分割和封锁的市场状况,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然而长期以来,受管理体制的影响,我国的传媒条块分割,形成了森严的行政壁垒和区域市场封锁,媒介资源无法通过市场实现优化配置。所谓条块,从“条”的方面来说,就是按照国家的行政系统组织来进行,强调纵向的“归口管理”;从“块”的方面来说,就是强调各级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属地管理。这种条块限制,使得跨媒体的经营很难进行,也使一些实力雄厚的媒介无法向外扩张,因为任何跨地区、跨部门的活动和行为都是对主管单位属地管辖权的一种“侵犯”。虽然近几年有南方报业集团和《光明日报》合作的《新京报》的尝试,但是由于没有制定明确的法律保障和理顺条块之间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沒有一个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我国传媒产权的流动性和交易性还有相当长的路程要走。
总之,传媒上市后,需要建立一种“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当然,这种制度的建构光靠传媒自身不行,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来予以保障,并严格执行,才能使得现代产权制度在降低传媒的交易费用中发挥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当然,科斯定理也是存在着一定条件限制的:一方面,当产权完全市场化的时候,也会造成交易费用的剧增,而协调统一的中央计划经济调节则会节约交易费用,有利于推动产权关系的形成,如苏联曾经的产权改革的“休克疗法”所带来的阵痛就是一例;另一方面,从科斯定理中可以得出“产权明晰化是帕累托最优的必要条件”,但经济理论的正确并不能成为决策正确的充分条件,国家政策的制定应该是多种因素综合考虑的结果,单纯以经济学理论作为政策制定依据是一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传媒既要实现经济效益,又要实现社会效益,在这两重目标之下,传媒的现代产权制度的建立也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但是,即使存在着条件限制,在传媒上市后,建立起现代产权制度仍然是实现新闻出版强国战略的必由之路,也是目前新闻出版业最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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