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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理论中的地位,必须科学界定危害结果的内涵和外延。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因素不应体现在危害结果的概念中,危害结果只能是危害行为对体现一定法益的具体的人或物的侵害所引起的损害事实,既包括物质形态的侵害也包括非物质形态的侵害,同时危险状态也是一种危害结果。危害结果不是每个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而只是某些犯罪成立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