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2020年1月中旬最高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本文在对最高院独任制改革精神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法官、律师、学者、社会公众等各主体进行主观认知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级设置均应与案件特点进行匹配;明确了独任制试点改革应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任务线下,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其他改革措施统筹推进等改革整体思路.同时就独任制案件的范围确定、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程序、独任制案件一二审衔接问题、独任制案件监管等提出具体建议.
【机 构】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20年1月中旬最高法院启动了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其中包括在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中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本文在对最高院独任制改革精神进行分析,同时针对法官、律师、学者、社会公众等各主体进行主观认知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明确了审判组织、审判程序、审级设置均应与案件特点进行匹配;明确了独任制试点改革应在司法责任制改革的主任务线下,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的其他改革措施统筹推进等改革整体思路.同时就独任制案件的范围确定、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程序、独任制案件一二审衔接问题、独任制案件监管等提出具体建议.
其他文献
为保证公共服务的良好运作,行政机关可以单方调整行政协议的客观内容,从而在行政协议法律制度中承认了行政机关区别于协议相对人拥有单方面优益权,形成了传统意义上的行政优益权.而行政机关只有在行政协议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实现公共服务或行政管理目标的需要或者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者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由此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失的,亦应依法予以补偿.
刑事纠纷多元解决的本质是社会关系修复基础上的程序分流,根本在于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实现行为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确证法规范的有效性,标准是刑事责任已经被实现.在有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被害人利益修复、法规范有效性确证的程度;在无具体被害人的犯罪案件中,刑事责任实现与否的判断标准是社会秩序修复、法规范有效性确证的程度.从路径方面看,刑事纠纷多元解决的路径,关涉观念、原则和制度三个层面的内容.
实际施工人是我国建筑市场和民事司法中特有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和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人.民法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对实际施工人权利予以特别保护,既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也是保护经济发展的要求.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体现为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有权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发包人欠付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的工程款以及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欠付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的工程款都应依据各自的基础法律关系认定,这一点并未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
股权转让中变更登记与股权冻结的冲突,关涉公司法与强制执行法两部门法的协调.该冲突的核心问题是“没有完成变更登记的股权与已冻结股权的金钱债权,谁具有优先效力”.本文在明晰股权变更登记“对抗效力”及“冻结股权”效力范围之后,围绕股权变动阶段性与股东法律地位的互动关系,明确转让、受让股东间的相对效力,公司对股东资格的确认效力,登记机关登记形成的对抗效力,如此三重叠加构成受让股东最终法律地位的完善.并分别从法经济学、执行异议之诉的制度安排、公司法中股权属性、权利完整性判断四个视角,得出受让股东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系争
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股权代持现象屡见不鲜,股权代持成为金融监管、市场监管不容忽视的问题,成为公司治理结构和投融资市场中的重要一环.本文侧重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分析,结合《民法典》新规定,对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时实际出资人能否排除执行、名义股东破产后代持股权归属、实际出资人权益救济、公司破产后股东出资瑕疵责任主体认定等问题进行梳理.对执行异议之诉中债权人执行名义股东股权,不宜一味采取外观主义,应结合《民法典》新规定考察债权人作为相对人是否善意,准确把握外观主义的适用边界;对名义股东破产后,实际出资人欲取回股
发挥司法裁判的价值引领功能,是人民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审理个案纠纷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是通过价值权衡的过程实现的.首先法官要开示法律规范自身的价值取向,然后通过开放性的裁判规则引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再结合个案情形,在两者之间进行价值权衡,进而得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裁判结果.
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管辖权主要源于投资条约中的同意,而条约的差异性和不一致解释又导致了管辖权争议的产生.实践表明,属事管辖权争议是投资仲裁管辖权争议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理论上,由于投资和争议解决条款界定的不一致性赋予了仲裁庭灵活解释的空间.实践中,仲裁庭针对相同或类似的属事管辖权条款也会作出不一致的解释和裁决.属事管辖权争议的判断应聚焦于具体的条约规定,厘清“投资争议”的解释、条约之诉与合同之诉的区分、保护伞条款导致的属事范围扩大等问题.我国在应对个案时,应当重视缔约本意和国内法的规定.在不偏离和突破国际
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统一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的裁判尺度,促进了建筑市场的高质量发展.随着海洋经济的发展,海洋建设工程蓬勃兴起,随之引发的海洋建设工程纠纷逐渐增多.海洋建设工程案件既有一般建设工程案件的共性,又具有海事个性,在《民法典》实施背景下,需要妥善认定海洋建设工程案件的管辖、海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海洋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海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以及发包人的任意解除权问题,合理化解海洋建筑
地方法院之间发起跨区域司法协作现象愈发普遍,并呈现为司法便利型、司法治理型和司法交往型等基本协作样态.通过互惠合作实现司法质效提升、响应区域一体化战略和公共政策目标都是法院寻求跨域协作的驱动因素,但将其视为进行制度创新式绩效竞争的策略手段才是深层的内在动因.竞争驱动下的跨域司法协作已出现模式同质化、内容务虚和目标模糊等形式主义趋向,可能会反向加剧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地方法院跨域协作应回归司法理性,克制过度的竞争化、服务化倾向,以司法的公正、效益和诉权保障为目标导向,从跨域法律适用统一、审判资源系统整合及
虚假诉讼和诉讼诈骗行为不能完全等同,两者的重合部分是在民事诉讼中行为人为原告的侵财型虚假诉讼.虚假诉讼行为由虚假诉讼罪来规制,诉讼诈骗行为则属于典型的三角诈骗,可以定性为诈骗罪.刑法第307条之一第3款实际上是对该重合部分(侵财型虚假诉讼)既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也有可能成立诈骗罪的表述.侵财型虚假诉讼是同一行为侵害了双重法益而同时触犯虚假诉讼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虚假诉讼罪第1款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应排除诈骗罪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合法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