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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列锦格之我见》一文(载于《修辞学习》1998年第6期)主要阐明和论证了如下观点:“从总体上说。列锦格是可以立格的,不过,列锦格从界定到结构划定、理解机制、引用例证以至于命名都还有值得商榷的地方。都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谭先生在《<列锦格之我见>的我见》一文(载于《修辞学习》1999年第4期)中对我提出的商榷意见表示了否定意见。我的文章贯串着这样的一种思想和实践:修辞以语法为基础,语法分析有助于修辞分析。修辞现象(当然包括列锦格)就其语法形式而言原则上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