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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进步,国民法律意识和素质正在不断的提高,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况之下,绝大多数公民都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就目前来看,快节奏的生活使离婚情况在最近几年不断增加,因此本文就针对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的问题进行透彻的分析与研究,并提出与之相关的解决方法,供相关人士参考。
【关键词】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问题 方法 分析与研究
前 言
近年来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且生活压力也在不断增加,人们思想相比较开放,闪婚情况比比皆是,同时因为结婚成本不高,且在结婚之前双方了解情况较低,这在无形之中提高了离婚率,而每个家庭往往错综复杂,所以是婚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一、婚姻家庭纠纷介绍和特点
(一)婚姻家庭纠纷介绍
从我国基本国情中看,结婚需要双方自愿,同时离婚也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就我国婚姻法而言,在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而相关法院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要对此进行调节,如果二人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就允许其离婚。针对离婚纠纷案件,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必须要保证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这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然而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实际属于主观抽象的状态,所以说判定夫妻感情无法挽回需要真实有效的证据,这样才能够确保相关人员对其婚姻情况进行判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的特点
首先离婚主体趋于年轻化;当前实际情况可以知道,90后在离婚纠纷中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当前90后自我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对待婚姻的观念,从而成为了离婚纠纷中的主要人员。
其次婚姻期间短暂性;目前物质社会的快速发展,闪婚闪离情况比比皆是,人们不再是进行磨合才谈婚论嫁,可能认识几天或者几个小时就直接谈婚论嫁,这种情况在婚后就非常容易出现摩擦,最终出现婚姻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具体问题
就目前判定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具体表现是婚姻当中的一方下落不明,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这种情况就需要允许离婚。如果其中一方消失两年且无迹可寻,那么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随着当前阶段下落不明情况越来越多,在当前婚姻纠纷案审理当中出现了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是在原告称被告不知所踪时,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第二种是在原告单方面称被告失踪,法院没有良好的方法让被告上庭应诉。
从实际情况上看,原告称被告失踪,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被告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法院发送的虚假诉讼,同时为了可让法院找不到人,谎报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没有办法送达诉讼公文,案件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审理结束。基于此种案件相关法院需要在受理案件时对原告提出的诉请进行科学审查,并且还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居住地的村委会以及工作单位,而且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相关法院还可以联系被告的直系亲属,只有单位和村委会以及直系亲属都认定被告失踪,有关部门才可以确定被告下落不明,然后利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在这个基础上没有到庭应诉的,就可以判定原告和被告离婚。
在被告没有完全失踪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原告和被告长期分居且各自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这时双方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了,不过对方分居两地,不愿意支付诉讼成本,因此就会对此置之不理,或者是为了报复对方对其视若无睹。这类案件的基本是被告拒绝与原告联系,采取逃避的手段拒绝到庭应诉,导致双方婚姻纠纷没有办法科学解决,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审理难度。
另外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中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经济会使双方产生激烈的矛盾,而且当前婚姻纠纷中的财产错综复杂,除了金钱和物品,还有借贷情况,所以特别容易出现纠纷。
三、审理家庭纠纷案的具体方法
由于目前结婚时的特点,当前离婚率逐年增加,而且家庭糾纷案也非常多,面对众多的家庭纠纷案,相关法院人员一定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指导。
首先要有效增加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目前有很多经济条件有限没有办法聘请律师的情况出现,所以法院除了在法律允许情况之下减免诉讼费,还必须要和援助部门联系,从而获取法律援助,除此之外还须加强指导,使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得以有效提升。
其次需要慎重审理离婚案件;要确保做好被告亲属思想工作,令其能够明白失踪离婚案件需要走的法律程序以及缺席审理所需要承担的后果,这样就可以有效增加亲属的重视。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需要有效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并说明在实际诉讼中作伪证所要担负的代价,保证原告能够如实举证,而且在开庭审理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原告的证据,防止出现纰漏。
最后是对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处理,在婚姻纠纷案件审理中,财产十分关键,所以需要采取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有效结合的方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确保目标公正,实际审理过程中还必须要依据当事人的证据,按照职权和申请情况进行取证,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婚姻纠纷中的财产纷争。
结语:我们的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所构成,要想保证社会和谐就必然要有效保证家庭和谐,而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了千家万户的实际利益。笔者就对婚姻纠纷中的被告下落不明与财产纠纷进行分析,并还须从实际出发对原告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研究,发现目前想要科学审理婚姻纠纷案就必须要有效增对诉讼人的指导,并且在婚姻财产纠纷中采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有效结合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婚姻纠纷,减少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陈国强 王连喜. 法官说案(3)--婚姻家庭纠纷案例[M].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2] 魏峰. 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所引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J]. 特区法坛, 2007(5):18-18.
[3] 戴玉龙, 陈国强策划, 陈国强,等. 大律师教你打官司, 4,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M].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
[4] 崔析宗. 法官断案说法: 最新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法律适用[M]. 法律出版社, 2012.
[5] 胡凤滨.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M]. 法律出版社, 2012.
【关键词】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问题 方法 分析与研究
前 言
近年来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而且生活压力也在不断增加,人们思想相比较开放,闪婚情况比比皆是,同时因为结婚成本不高,且在结婚之前双方了解情况较低,这在无形之中提高了离婚率,而每个家庭往往错综复杂,所以是婚姻纠纷案件逐年上升。
一、婚姻家庭纠纷介绍和特点
(一)婚姻家庭纠纷介绍
从我国基本国情中看,结婚需要双方自愿,同时离婚也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就我国婚姻法而言,在男女双方自愿离婚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而相关法院在对离婚案件进行审理时,必须要对此进行调节,如果二人感情已经无可挽回,就允许其离婚。针对离婚纠纷案件,要解除婚姻关系就必须要保证其存在的合理性,而且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这是解除婚姻关系的重要条件。然而婚姻关系是否破裂,实际属于主观抽象的状态,所以说判定夫妻感情无法挽回需要真实有效的证据,这样才能够确保相关人员对其婚姻情况进行判定。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的特点
首先离婚主体趋于年轻化;当前实际情况可以知道,90后在离婚纠纷中占据主要地位,由于当前90后自我人生观和价值观,以及对待婚姻的观念,从而成为了离婚纠纷中的主要人员。
其次婚姻期间短暂性;目前物质社会的快速发展,闪婚闪离情况比比皆是,人们不再是进行磨合才谈婚论嫁,可能认识几天或者几个小时就直接谈婚论嫁,这种情况在婚后就非常容易出现摩擦,最终出现婚姻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案具体问题
就目前判定夫妻感情出现破裂的具体表现是婚姻当中的一方下落不明,而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这种情况就需要允许离婚。如果其中一方消失两年且无迹可寻,那么就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随着当前阶段下落不明情况越来越多,在当前婚姻纠纷案审理当中出现了两大难题,第一个难题是在原告称被告不知所踪时,法院无法认定被告下落不明,第二种是在原告单方面称被告失踪,法院没有良好的方法让被告上庭应诉。
从实际情况上看,原告称被告失踪,极有可能是当事人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被告方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向法院发送的虚假诉讼,同时为了可让法院找不到人,谎报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导致法院没有办法送达诉讼公文,案件不能够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审理结束。基于此种案件相关法院需要在受理案件时对原告提出的诉请进行科学审查,并且还必须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居住地的村委会以及工作单位,而且在有必要的情况下相关法院还可以联系被告的直系亲属,只有单位和村委会以及直系亲属都认定被告失踪,有关部门才可以确定被告下落不明,然后利用公告的方式送达传票,在这个基础上没有到庭应诉的,就可以判定原告和被告离婚。
在被告没有完全失踪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原告和被告长期分居且各自都有自己的生活圈子,这时双方感情已经无可挽回了,不过对方分居两地,不愿意支付诉讼成本,因此就会对此置之不理,或者是为了报复对方对其视若无睹。这类案件的基本是被告拒绝与原告联系,采取逃避的手段拒绝到庭应诉,导致双方婚姻纠纷没有办法科学解决,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严重影响,同时也在无形之中增加了审理难度。
另外在审理婚姻纠纷案中往往会涉及财产分割,经济会使双方产生激烈的矛盾,而且当前婚姻纠纷中的财产错综复杂,除了金钱和物品,还有借贷情况,所以特别容易出现纠纷。
三、审理家庭纠纷案的具体方法
由于目前结婚时的特点,当前离婚率逐年增加,而且家庭糾纷案也非常多,面对众多的家庭纠纷案,相关法院人员一定要从三个方面进行指导。
首先要有效增加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目前有很多经济条件有限没有办法聘请律师的情况出现,所以法院除了在法律允许情况之下减免诉讼费,还必须要和援助部门联系,从而获取法律援助,除此之外还须加强指导,使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得以有效提升。
其次需要慎重审理离婚案件;要确保做好被告亲属思想工作,令其能够明白失踪离婚案件需要走的法律程序以及缺席审理所需要承担的后果,这样就可以有效增加亲属的重视。除此之外还必须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在被告没有到庭的情况下,需要有效做好原告的思想工作,并说明在实际诉讼中作伪证所要担负的代价,保证原告能够如实举证,而且在开庭审理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原告的证据,防止出现纰漏。
最后是对婚姻纠纷中的财产处理,在婚姻纠纷案件审理中,财产十分关键,所以需要采取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有效结合的方式,法院在审查过程中需要确保目标公正,实际审理过程中还必须要依据当事人的证据,按照职权和申请情况进行取证,这样就可以有效解决婚姻纠纷中的财产纷争。
结语:我们的社会是由无数个家庭所构成,要想保证社会和谐就必然要有效保证家庭和谐,而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了千家万户的实际利益。笔者就对婚姻纠纷中的被告下落不明与财产纠纷进行分析,并还须从实际出发对原告虚假诉讼的情况进行研究,发现目前想要科学审理婚姻纠纷案就必须要有效增对诉讼人的指导,并且在婚姻财产纠纷中采用当事人举证和法院查证有效结合的方式,这样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婚姻纠纷,减少出现问题的可能性。
【参考文献】
[1] 陈国强 王连喜. 法官说案(3)--婚姻家庭纠纷案例[M].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6.
[2] 魏峰. 对未亲自办理结婚登记所引发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处理意见[J]. 特区法坛, 2007(5):18-18.
[3] 戴玉龙, 陈国强策划, 陈国强,等. 大律师教你打官司, 4, 婚姻家庭纠纷案例[M]. 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3.
[4] 崔析宗. 法官断案说法: 最新婚姻家庭纠纷案例与法律适用[M]. 法律出版社, 2012.
[5] 胡凤滨. 中国指导案例、参考案例判旨总提炼. 婚姻家庭、继承纠纷[M]. 法律出版社,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