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因《古代法》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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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梅因(1822-1888),英国著名古代法制史学家,19 世纪历史法学重要代表。
  主要著作有《古代法》、《村落共同体》、《古代制度史》、《古代法和习惯》、《平民政府》等。《古代法》是梅因的代表作之一。曾有评价认为,19世纪的《古代法》,犹如18 世纪的《论法的精神》,对西方法学乃至世界法学,对当时乃至其后的人类思想发展进程和方向,影响之深之远,难以估量。《古代法》在19世纪执行了甚至更为重大的职能,它的出现标志着英国现代历史法律学的诞生。
  《古代法》中所涉及的领域众多,包括法学、经济学、人类学、社会学等方面,几乎是穷尽人文领域的各个学科。其学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梅因分析了各国法律演变的历史进程,指出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的古代法律渊源都是沿着判决——习惯——法典这样的顺序产生发展的。最初法是以父权家长或是国王判决形式出现的,这种针对特定案件的,假借神意指示而下的判决并没有形成一般原则,只是法的萌芽状态;随着社会的进化,国王逐渐丧失神圣的权力,而为少数贵族集团所取代,这些贵族集团不再假借神意,而是确立自己的权威。他们依照习惯原则来解决纷争,成为了法律的仓库和执行者,他们所依据的习惯也就成了习惯法,从而法律的发展也就进到了习惯法时代;再后来,由于文字的发明,加上大多数人民对于少数贵族的独占法律表示不满与反抗,从而促成了法以法典的形式加以公布,这使得法典时代最终到来。经过这三个阶段之后,静止的社会便停止下来,只有进步的社会的法才能继续发展下去。
  第二,进步社会法的继续发展主要依靠三种手段:其一是法律拟制,如罗马的法律解答。其二是衡平方法,例如古罗马以裁判官法来补十二表法之不足,而英国以衡平法补普通法之所失。其三是立法,即由立法机关制定法规。
  第三,梅因在比较研究之后,得出了一个重要的结论: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他提出的从身份到契约的公式,不管曾经引出过怎样的辩难与批评,毕竟是从法律史角度深刻描述了两千余年西方社会的一个根本性转变。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正如达尔文伟大的进化论揭示了人类作为一种生物发展衍生的过程一样,梅因的这个论断则阐明了西方法治文明所经历的一个有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漫长曲折的过程,以及人类社会从荒蛮到文明,从专制到民主的必然发展规律。“从身份到契约”作为书的核心观点贯彻于通篇脉络之中。
  首先,梅因对罗马法的起源进行了大量的历史史料考证和探究,并以此为例证,提出近代西方法治社会的形成并非是一蹴而就的,而是经历了一个由原始社会以父权制、身份制为核心的习惯法时期向以契约法为标志的法典化时期发展的过程。梅因指出近代契约社会或法典化社会是古代法经由“地美士第”时代发展到“习惯法”时代,最终达到“法典”时代的产物和结果。“地美士第”指的是一种信念,在这个时代,法以神谕的形式约束人们的行动。因为“在人类初生时代,不可能想象会有任何种类的立法机关,甚至一个明确的立法者,法律还没有达到习惯的程度,它只是一种惯行,用一句法国成语,它还只是一种“气氛”,严格说来,这还不是法律,而只是法律的萌芽,所谓“习惯法”,指的是为特权阶级所秘藏的不成文法,其解释权和行使权都操之于少数特权者之手,具有很大的随意性。显然,习惯法时代仍不具备法治的性质,真正意义上的法治是伴随着
  “法典”时代的到来开始产生的。所谓“法典”,指的是通过文字记录下来,并向人民公布,为公众所知晓的法律。故梅因指出,只有法典时代的到来,才开始了一个新的纪元即法治新纪元。
  其次,梅因列述了详尽的古代法律制度内容。这并不是单纯意义上的载述史料,就其实质而言,是为了探明其中的“进步社会的运动”的法律意义和内涵。在运动发展的过程中,其特点是家族依附的逐步消灭以及代之而起的个人义务的增长,“个人”不断地代替了“家族”,成为民事法律所考虑的单位,前进是以不同的速度完成的,有些社会在表面上是停滞不前,只要经过缜密研究这些社会所提供的各种现象,就可以看到其中的古代组织是在崩溃。我们也不难看到:“用以逐步代替源自‘家族’各种权利义务上那种相互关系形式的关系就是‘契约’。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新的社会秩序状态移转,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
  最后,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论断中的“身份”,指的就是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住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网络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这个社会制度的特点是个人自由。
  显然,在梅因看来,由以氏族家族团体为本位的身份社会状态进到以自由权的个人为本位的契约社会状态,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近代法治社会得以产生的基础和前提。
  梅因以及他的《古代法》的价值,并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追根溯源,也不在于对古代法律形态的深究细考,梅因的伟大之处,在于他是方法的开拓者。他利用经验的资料,以实证的态度,运用了科学的方法:历史的,比较的方法探讨着一般法学家所梦想不到的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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