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思想的萌芽轨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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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自然法思想的演进史,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左右着法哲学的发展史。本文从早期古希腊人对神话的传颂和自然哲学家對自然本源的理性求索两个阶段入手,来梳理自然法思想的萌芽轨迹,进而窥视自然法思想在其萌芽阶段的样貌。
  关键词 自然法 神话 自然 自然哲学
  中图分类号:B502 文献标识码:A
  诞生于古希腊的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哲学史上经久不绝的命题之一,然而正是这一恒久的观念,却又好像一张“普罗透斯的脸”,变幻无常,呈现出不同的面貌,当我们在阅读古希腊残留于世的璀璨文化时,却又发现其从起源到形成以及发展到完备样态的整个过程又表现出异常紧密的逻辑(二元主义的思维模式和对普遍的、永恒的实在的不懈追求),这种逻辑是学习或者梳理西方法哲学史,尤其是自然法思想绕不开的一环。
  一、神话的宇宙观和自然法观念的最早萌芽
  一个民族发展的早期阶段,神话构成了人们对世界万物包括人类自身的认识,古希腊人也不例外。荷马时代的神话高度发达,荷马的史诗最早以神话的形式表达了自然法的观念,并且“从一开始,这一观念就反映着古典希腊思维的这样一种倾向:自然中内含着一种规范性的秩序”。这种规范的秩序就是社会秩序的原型。按照神话的图景,神的创造性主宰着人世间的一切,人间的秩序也是神的意志的产物。古希腊人创造了包罗万象的神,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长诗是最具代表性的。 “狄克(dike)”和“忒弥斯(themis)”是荷马史诗中最主要的单元,其中“狄克(dike)”即正义,是贯穿于荷马史诗的一个核心价值,正义既是神界的秩序,又是人间的秩序,这个代表着神的意志的正义法则是神用来统治人类的法则,如果人类不讲正义,就违反了神的法则,必然受到神的惩罚。这种惩罚表现为一种自然力的惩罚,比如暴风雨。可见,宇宙存在着一种体现神的意志的至高的法则,这种法则规定着自然和人类秩序,包括人类秩序在内的一切事物都应遵循这个神的正义法则,都受其约束和指导。
  荷马之后的赫西俄德的长诗《神谱》将神的系谱发展的更加精细。长诗中,宙斯与妻子之一的“忒弥斯”生了两个女儿(女神)“狄克”和欧诺弥亚,宙斯作为诸神之父和人类之父,他支配和统治着整个宇宙秩序,这个宇宙秩序由宙斯创造、支配和统治,并由它分配给凡人世界“既善又美”的“王者”来管理和控制。 “忒弥斯”就代表着这个由宙斯创造、支配和统治的宇宙秩序,宙斯的两个女儿狄克和欧诺弥亚负责维护这一宇宙秩序。女神狄克致力于维护宇宙(即神)的正义,惩罚违背正义的行为;欧诺弥亚(良好法制)致力于维护人类社会制度中良好的、神圣的法律。狄克作为宙斯之女,她是超然的、神圣的,作为正义女神,她又是整个自然的、全宇宙的,她所伸张的正义不同于人间制定的法,而是由宙斯制定的、体现神的正义的宇宙秩序法则,而欧诺弥亚作为法制女神,意味着人类社会的法制应该是那种神圣宇宙秩序的直接反映。我们可以看到,这些神话表达了一种朦胧的自然法逻辑,即一种超验的神的法则与人间制定的法之间的二元分立思维。苏联学者有针对性的说:“我们在这里就发现了贯穿于整个希腊哲学史的两个概念:自然的或天然的法的概念和由人所确立与制定的法律的概念……”
  需要指出的是,古希腊神话中并没有形成“自然法的概念”,此时宇宙或神的法与“自然”的法并非同一概念,诸神并不代表着自然,也不是自然的神化。 神话中人与自然是混沌一体的,人与自然这个“小宇宙”是神界这个“大宇宙”的一部分,包括人类秩序都是神的正义秩序的一部分。因而我们说,其一,古希腊神话创造的诸神的世界与人的世界的二元,是二元主义思维模式的最早样态,但是应该注意,这种二元思维模式毕竟是朦胧的,不是二元对立的,也不是完全分离的,相反,是人类及自然的一元包含于神界的一元的,但是这种思维模式对后来人们的观念及思想的发展的影响却是巨大的。其二,神话中的诸神将宇宙大自然与人类有机的联系起来,揭示大自然的种种现象往往与人类的行为密切相关,这为后来人们从大自然中去发掘包括人类秩序法则的人类种种解释提供了观念基础。
  二、对万物本原的探索与自然法概念的提出
  古希腊米利都学派的先哲们最早从神话的蒙昧中走了出来。将其目光转向了自然界,把自然作为人类客观的求知对象。他们开始认为自然界并不像神话中所说由一个超能的神所创造,并认识到支配这个自然界万物和谐发展的伟大法则就内在于这个自然,一切元素、个体都是根据这个法则相互依存的,从而才构成一个有序的整体。他们产生了一种新的观念,即就自然来理解自然。他们以感性经验为基础,通过简单的逻辑推理和思辨对自然界的现象和原因进行摸索,并自觉地二元性的从某种超越认识对象的绝对实在中去理解对象的本质和规定,即对这个对象具有决定意义的“本体”。探求万物统一的“本原”,寻找万物内在的规定成为了古希腊自然哲学的新爱好。也正是在对万物本原的探索中,自然法思想第一次以概念的方式提出来。
  (一)自然与始基。
  “自然”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事物的集合,即宇宙中的一切自然事物的聚集。二是它的原意,指的不是一个集合而是一种原则或本原,也即人们通常所理解的“本性”或“本原”。在古希腊,“自然”的含义通常指的是第二种意思。“在我们关于古希腊文献的更早期的记载中,‘自然’带有被我们认为是英语单词‘nature’的原始含义。它总是意味着某种东西在一件事物之内或非常密切地属于它,从而它成为这种东西行为的根源,这是在早期作者们心目中的唯一含义,并且是作为贯穿希腊文献史的标准含义。但非常少见地且相对较晚地,它也富有第二种含义即作为自然事物的总和或聚集,它开始或多或少地与宇宙——‘世界’一词同义。”
  在古希腊,自然哲学家认为“一个事物的自然就是使它像它表现出来的那样行为的东西”, 他们认为“自然”是人之所以为人,物之所以为物的那个东西,也就是说,“自然”并非事物本身,而是高于事物、决定事物的东西,是对人或物存在依据的一种抽象。   古希腊米利都学派是最早研究“自然”的人。根据亚里士多德的描述,在米利都学派那里,无论何时人们问“什么是自然”,他们都会立刻将此问题转化为“什么是始基,那在我们所认识的自然界所有变化之下不变化的实体?” 始基”这个词是由泰勒斯的学生阿那克西曼德提出来的,所谓 “始基”,指的是万物都由它构成,最初都从它产生出来,最后又复归于它,它是万物的本原和基础。 早期自然哲学家如泰勒斯认为世界起源于“水”,阿那克西美尼提出万物的起源是气,毕达哥拉斯认为“数”是世界的本质,赫拉克利特认为世界在物质上是一团火。法国学者韦尔南说:“对于自然哲学家来说,世界的秩序不可能在某个特定时刻通过某个特殊的原动者的作用而建立的:支配世界的伟大法则是内在于自然的,它应该以某种方式存在于那个最初的元素中,世界就是从这个元素中逐渐产生的。” 这个最初的元素就是上述早期自然哲学家所说的“水”、“气”“火”等,可见,这些元素问题成了始基或本原的问题。
  (二)逻各斯与自然法概念的提出。
  循着始基或本原的问题意识,古希腊的自然哲学走到了该阶段的集大成者赫拉克利特那里,他继承了毕达哥拉斯的思想,在西方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自然法的观念。赫拉克利特认为,“这个万物自同的宇宙既不是任何神,也不是任何人所创造的,它过去是、现在是、将来也是一团永恒的活火,按照一定的分寸燃烧,按照一定的分寸熄灭”。
  可见,在赫拉克利特看来,火的燃烧和熄灭,万物的生成和转化都要有一定的尺度,那就是逻各斯。“永恒活火象征着自然万物永远处在活生生的生灭运动之中,但这种生灭变化时按规矩的,是有规律而不是乱来的,所以称作‘秩序’”。 火的规律称为“逻各斯”,也即“神的法律”,“神法就是自然法”。 由此,我们更进一步可知,赫拉克利特那里的宇宙秩序、火、逻各斯、命运是同一感念的不同表述,而且他把人间的法律秩序视为渊源于那唯一的神圣的宇宙法则,即逻各斯。它是统治一切,为自然和人类所共有的正义法则,也即是说,他把神的正义和法律解释为产生并表达人间法律的理性原则,这个理性原则就是他所说的“普通的逻各斯”,它是变化的事物背后不变的、永恒常在的、普遍性的东西。无疑,这个“普通的逻各斯”的思想是古希腊哲学对自然法概念的最初表达。正如德国学者海因里希·罗门所说:“正是经由赫拉克利特,这位‘晦涩的哲学家’,喜用晦涩的象征说话的思想家,自然法作为一种自然的、不变的法则、而所有人法均由其获得力量的观念,第一次出现在历史中。”
  另一方面,在赫拉克利特的思想里,正因为他认为人类的法律不过是从那个唯一的、神圣的、普遍的逻各斯即宇宙的自然法则那里出来的,并且人类的所有制定法都是那个强大的、足以支持一切的自然法则所维系的。所以,人类的法律就是服从那唯一者的意志,即自然的理性或法律。所以,赫拉克利特认为用法律来治理城邦是最好的选择。赫拉克利特把世界区分为流变的万物界和不变的“逻各斯”,他认为人不经常是智慧的、理性的,而法律才是恒久理性的。由此他认为城邦用法律武装起来就如同用理性武装起来一样,公民服从法律也就是服从理性。这是最早最清楚的对永恒的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表达,标志着自然法思想的破茧而出。
  赫拉克利特被后世许多学人奉为自然法思想的始祖,他最大的功绩是不仅确立了人定法的自然法渊源,而且区分了自然法的永恒性和人定法的变动性。事实上,后世自然法思想的提出,大多与赫拉克利特关于逻各斯是自然的普遍法则也是人类的共同法则的思想有关,或者是对其思想的不同方式的阐释的结果。然而必须指出的是,赫氏虽然区分出了自然法和人定法,但是他关于捍卫法律、为法律而战斗的思想中没有区分法律与正义,或者区分不明显。他认为人定法都是具有自然法的品格或本性的,其正义性是不争的,不证自明的,都应该一律服从。也就是说,赫拉克利特那里的只是对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形式分离,二者在本质内涵上具有相通性,至少可以说,赫氏的人定法是全部正义的,全部来自于理性的自然法的。
  到赫拉克利特这里,我们已经可以清楚的看到永恒的自然法与变动的人定法的关联,是自然法思想正是诞生的最早形态和原型,对其这一思想的现实责难成就了自然法思想继续向前发展,这种自然与人定、永恒与变动二元分立的思维开创了自然法思想继续发展的基本模型。□
  (作者:广西大学法学院 2010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
  注释:
  涅尔谢相茨,蔡拓译.古希腊政治学说.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5页
  汪太贤.从神谕到自然的启示:古希腊自然法的源起与生成.现代法学.2004年第6期
  R.G.柯林武德.吴国盛、柯映红译.自然的观念.华夏出版社1990年版47頁.
  北京大学哲学系外国哲学教研室编译.古希腊罗马哲学.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4页
  韦尔南,秦海鹰译.希腊思想的起源.三联书店1996年版,第102页.
  苗力田.古希腊哲学.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7~38页.
  杨适.古希腊哲学探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82页.
  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46页.
  海因里希·罗门.姚中秋译.自然法的观念史和哲学.上海三联书店2007年版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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