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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的风险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提出了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对此,您的观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的制度体现。然而,必须面对的是,社会变迁和制度改革在为人大代表创造出一种新的角色意识的同时也带来了代表角色的冲突问题。人大代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关系到人民主权的真实性和彻底性。如果出现人大代表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人利益的利益冲突现象,就会导致代表和人民关系的扭曲,违背民主政治的实质。
□如何来理解这一“利益冲突”?
■这里所说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它原指政府官员公职身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身份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沖突。从理论上说,官员的公职身份要求他百分百地为公共利益服务,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私利。但在现实中,官员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公职身份谋取私人利益的现象难以避免。
现阶段,人大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自主性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人大代表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正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政治实践中,如何确保人大代表不背离人民,避免代表的公职身份所要求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追求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一个不能也不应忽视的问题。
□在您看来,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具体有哪些表现?
■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不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分析,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现实。
在我国,极个别地方的人大立法活动中已经出现立法腐败的苗头,如广受指责的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借法护权”、“取利去责”等现象。再如人大代表的贿选,这已不是新鲜事了。同时,一些人大代表利用与会机会谋取私利,把参加人代会当成积累社会资本的途径,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政策支持和建立关系网络。此外,由于人大对政府的计划和预算、重大项目有审查批准、监督的权力,一些代表就利用与会机会搞各种小动作,或游说其他代表、事前“通气”,在各自部门的预算或项目审批上互投赞成票,以实现各自的特殊利益;或利用会上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权力伺机换取政府在事后对人大代表个人或小团体给予好处等。
□闭会期间是否会存在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
■同样会有。在闭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利用公共资源或信息谋取私利,如在开展活动时缺乏责任意识,没有把联系选民、为选民服务放在首位,将履行代表职责变为变相公费娱乐和消遣。同时,人大代表在获悉和掌握政策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有可能泄露或利用内部信息以换取暴利,或者直接利用这类信息进行投资以获取非法利益。还有一些代表滥用个案监督的权力,影响司法公正等。
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主参选人大代表的积极性高涨,其中有个别人的参选目的就是想利用代表身份获取私利。一些人大代表还利用代表身份为个人或团体提供超出职责的帮助。
成因探究
□在您看来,引发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代表的固有角色冲突。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理所应当为选民谋福祉,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但由于人趋利避害的天性,代表们兼具“政治人”和“经济人”的双重属性,并不天然地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他们有可能违背公众委托,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利。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其所拥有的利益的双重性,其个体身份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身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天然的潜在冲突。当公权和私权集于一身时,人的自利性可能驱使他用公权谋取私利,导致公权的非公共运用。
□有些学者提到了兼职代表制对代表利益冲突问题的影响,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即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另有其职业身份。兼职代表制在于保证选出的代表能够广泛接触选民,代表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但它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
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其担任代表职务获得的津贴,而是其作为公务员、企业管理者、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等职业身份获得的收入。代表与所任职单位的利益联系非常紧密,这可能促使他们利用代表身份为所在单位谋取利益,使他们在任职单位利益同公共利益不一致时不自觉地偏向增进任职单位的特殊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目前是否有相应的制度约束?
■防治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最根本方法是制度途径。从各国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来看,主要有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及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等。然而,这些被实践证明为防治利益冲突的有效制度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即便稍有涉及也未对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提出相应的治理规范。
□现行的监督机制能否发挥作用?
■要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就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然而从已有的制度安排来看,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现象。具体来说,首先是监督主体的设置不合理。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但在实践中这种监督往往被虚置。其次是代表选举及履职信息不透明。在实践中,代表选举的各个环节,从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到代表候选人的公示、投票、唱票乃至监票等都存在一定的隐晦性;代表当选后的行为过程也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此外,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未得到完全落实。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对代表的监督,不利于代表利益冲突的防治。
防治尚需多措并举
□如何采取措施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
■途径之一是建立代表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虽然我国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但这一反腐利器历经20年的努力仍收效甚微。针对目前的状况,不妨尝试从人大代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是否需要完善代表回避制度?
■这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监督法对代表回避制度已有所涉及,但是把回避限于特定问题调查。个人认为,代表回避的范围应该扩大。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已在代表回避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应该支持和鼓励这种探索,努力建立、健全代表回避制度。
□如何强化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
■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是以代表信息公开为前提的,除了代表自身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财产、股票、社会兼职等透明化以外,还要建立代表履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代表履职行为和过程的公开。
具体而言,应当完善代表建议、议案等的公开机制。如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的建议,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不违背相关法律与政策,都应公开,尤其是事关全局、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应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人大代表向选民汇报他在会议期间提过哪些建议、提过哪些议案,是其作为人大代表的责任,也是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形式。
强化对代表的监督还必须保障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宪法和法律都赋予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应进一步明确罢免代表的条件和标准。要规范代表的罢免程序,同时要在思想上正确认识选民罢免代表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要把罢免代表看成是坏事来阻挠。
□是否需要对代表的非履职行为进行限制?
■对代表非履职行为的限制主要包括人大代表的兼职行为和离职后的行为。
在兼职问题上,西方各国经验表明,限制议员兼职所得能减少其利益冲突行为和利益冲突的程度。代表从兼职工作中得到的收益越大,他们与所兼职单位的利益关系就越紧密,一旦出现公共利益同兼职单位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就很难取舍,稍不留神就会偏向增进兼职单位的特殊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自己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此外,人大代表因为曾经的代表身份和已有的关系网络,在离职后也可能产生新的利益冲突。他们虽然已经不再担任代表职务,但曾经的代表身份为他们积累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往往能够为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对其离职后的行为进行限制。
总的来说,在赋予代表以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对他们加以监督和约束,这样才能防止或减少代表的利益冲突,避免他们借为民谋利之名而行违背人民利益之实。
(龙太江,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龚宏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
□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发展,人大代表的地位和作用逐渐提升。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提出了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对此,您的观点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产物,是人民主权原则在我国的制度体现。然而,必须面对的是,社会变迁和制度改革在为人大代表创造出一种新的角色意识的同时也带来了代表角色的冲突问题。人大代表扮演什么样的角色,关系到人民主权的真实性和彻底性。如果出现人大代表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人利益的利益冲突现象,就会导致代表和人民关系的扭曲,违背民主政治的实质。
□如何来理解这一“利益冲突”?
■这里所说的“利益冲突”是反腐败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它原指政府官员公职身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个人身份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间的沖突。从理论上说,官员的公职身份要求他百分百地为公共利益服务,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私利。但在现实中,官员在一定意义上是一个“经济人”,也会追求自身利益,利用公职身份谋取私人利益的现象难以避免。
现阶段,人大在政治上和组织上的自主性已经有了明显提高,人大代表在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凸显,这无疑是值得称道的。正因此,无论是理论上还是政治实践中,如何确保人大代表不背离人民,避免代表的公职身份所要求的公共利益与其私人身份所追求的个人利益之间的冲突,是一个不能也不应忽视的问题。
□在您看来,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具体有哪些表现?
■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不仅是理论上的一种分析,也是政治生活中的一种现实。
在我国,极个别地方的人大立法活动中已经出现立法腐败的苗头,如广受指责的在法律起草过程中“借法护权”、“取利去责”等现象。再如人大代表的贿选,这已不是新鲜事了。同时,一些人大代表利用与会机会谋取私利,把参加人代会当成积累社会资本的途径,为自己或所在单位谋取政策支持和建立关系网络。此外,由于人大对政府的计划和预算、重大项目有审查批准、监督的权力,一些代表就利用与会机会搞各种小动作,或游说其他代表、事前“通气”,在各自部门的预算或项目审批上互投赞成票,以实现各自的特殊利益;或利用会上对政府机关的监督权力伺机换取政府在事后对人大代表个人或小团体给予好处等。
□闭会期间是否会存在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问题?
■同样会有。在闭会期间,一些人大代表利用公共资源或信息谋取私利,如在开展活动时缺乏责任意识,没有把联系选民、为选民服务放在首位,将履行代表职责变为变相公费娱乐和消遣。同时,人大代表在获悉和掌握政策信息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有可能泄露或利用内部信息以换取暴利,或者直接利用这类信息进行投资以获取非法利益。还有一些代表滥用个案监督的权力,影响司法公正等。
近年来,一些私营企业主参选人大代表的积极性高涨,其中有个别人的参选目的就是想利用代表身份获取私利。一些人大代表还利用代表身份为个人或团体提供超出职责的帮助。
成因探究
□在您看来,引发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原因是什么?
■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代表的固有角色冲突。人大代表是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全体选民的意志和利益,在行使公权的过程中理所应当为选民谋福祉,坚持公共利益至上的原则。但由于人趋利避害的天性,代表们兼具“政治人”和“经济人”的双重属性,并不天然地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他们有可能违背公众委托,利用代表身份谋取私利。也就是说,人大代表身份的双重性决定了其所拥有的利益的双重性,其个体身份所代表的个人利益与其代表身份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天然的潜在冲突。当公权和私权集于一身时,人的自利性可能驱使他用公权谋取私利,导致公权的非公共运用。
□有些学者提到了兼职代表制对代表利益冲突问题的影响,您对此的看法是什么?
■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的是兼职制,即人大代表是兼职的,另有其职业身份。兼职代表制在于保证选出的代表能够广泛接触选民,代表最广大民众的利益,但它也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问题。
兼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的主要收入来源并不是其担任代表职务获得的津贴,而是其作为公务员、企业管理者、知识分子、工人、农民等职业身份获得的收入。代表与所任职单位的利益联系非常紧密,这可能促使他们利用代表身份为所在单位谋取利益,使他们在任职单位利益同公共利益不一致时不自觉地偏向增进任职单位的特殊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公共利益。
□目前是否有相应的制度约束?
■防治人大代表利益冲突的最根本方法是制度途径。从各国解决利益冲突的办法来看,主要有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及离职后的行为限制等。然而,这些被实践证明为防治利益冲突的有效制度在我国并未真正建立,即便稍有涉及也未对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提出相应的治理规范。
□现行的监督机制能否发挥作用?
■要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就目前来说最重要的是加强对代表的监督。然而从已有的制度安排来看,比较笼统、抽象,操作性不强,存在一定程度的虚化现象。具体来说,首先是监督主体的设置不合理。按照法律规定,监督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但在实践中这种监督往往被虚置。其次是代表选举及履职信息不透明。在实践中,代表选举的各个环节,从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名和确定到代表候选人的公示、投票、唱票乃至监票等都存在一定的隐晦性;代表当选后的行为过程也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此外,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未得到完全落实。这些都严重影响到对代表的监督,不利于代表利益冲突的防治。
防治尚需多措并举
□如何采取措施防治人大代表的利益冲突?
■途径之一是建立代表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防治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虽然我国出台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及家庭财产报告制度,但这一反腐利器历经20年的努力仍收效甚微。针对目前的状况,不妨尝试从人大代表开始实行财产申报制度。
□是否需要完善代表回避制度?
■这也是解决利益冲突的有效办法。监督法对代表回避制度已有所涉及,但是把回避限于特定问题调查。个人认为,代表回避的范围应该扩大。近年来,一些地方人大已在代表回避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应该支持和鼓励这种探索,努力建立、健全代表回避制度。
□如何强化对代表履职行为的监督?
■监督机制的有效运行是以代表信息公开为前提的,除了代表自身信息,包括联系方式、财产、股票、社会兼职等透明化以外,还要建立代表履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代表履职行为和过程的公开。
具体而言,应当完善代表建议、议案等的公开机制。如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所提的建议,只要不涉及党和国家的机密,不违背相关法律与政策,都应公开,尤其是事关全局、群众普遍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应借助新闻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人大代表向选民汇报他在会议期间提过哪些建议、提过哪些议案,是其作为人大代表的责任,也是接受选民监督的重要形式。
强化对代表的监督还必须保障选民对代表的罢免权。宪法和法律都赋予原选举单位和选民罢免人大代表的权利,应进一步明确罢免代表的条件和标准。要规范代表的罢免程序,同时要在思想上正确认识选民罢免代表是其行使法定权利的正当行为,不要把罢免代表看成是坏事来阻挠。
□是否需要对代表的非履职行为进行限制?
■对代表非履职行为的限制主要包括人大代表的兼职行为和离职后的行为。
在兼职问题上,西方各国经验表明,限制议员兼职所得能减少其利益冲突行为和利益冲突的程度。代表从兼职工作中得到的收益越大,他们与所兼职单位的利益关系就越紧密,一旦出现公共利益同兼职单位利益不一致的情况就很难取舍,稍不留神就会偏向增进兼职单位的特殊利益而忽略甚至损害自己所代表的公共利益。
此外,人大代表因为曾经的代表身份和已有的关系网络,在离职后也可能产生新的利益冲突。他们虽然已经不再担任代表职务,但曾经的代表身份为他们积累了复杂的人际关系网和丰富的信息资源,对这些资源的利用往往能够为他们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对其离职后的行为进行限制。
总的来说,在赋予代表以权力的同时还必须对他们加以监督和约束,这样才能防止或减少代表的利益冲突,避免他们借为民谋利之名而行违背人民利益之实。
(龙太江,湖南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省廉政研究基地教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中国政府与政治、廉政建设理论与实践;龚宏龄,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