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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闭幕会3月15日下午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决定,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48号主席令公布了这个决定。现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如下:一、第二条第二款修改前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修改后为:"合营企业的一切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二、第六条第四款修改前为:"合营企业职工的雇用、解雇,依法由合营各方的协议、合同规定",修改后为:"合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