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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兼并办法》第5条,企业兼并的一般程序包括下列五个环节一、通过产权交易市场或直接洽谈,初步确定兼并方和被兼并方企业当两个企业产生兼并意向,便可进行资料交换、考察论证、民主选择即将兼并方案交双方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听取职工意见),申请(一般应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上述部门进行分析、论证、再给预批复)和立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