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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29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二)提取法定公益金。……可供分配的利润减去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等后,为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一)应付优先股股利……(二)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三)应付普通股股利……(四)转作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