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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基于未来海洋经济蓬勃发展的形势下,探讨了海洋产业中捕捞业的基本概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了政府部门近年发布的渔业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并提出些许建议。旨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保护良好渔业生态环境,维护捕捞权人的基本权利,推动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海洋经济;捕捞业;生态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14-01
作者简介:郝晨(1996-),男,汉族,甘肃兰州人,集美大学水产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水产养殖、渔业。
我国国土辽阔,雄鸡般踞于亚洲,是陆地大国的同时也是海洋大国。据勘测我国拥有1.8万km的海岸线,是全球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同时还拥有1万多个岛屿,海洋面积总计300万km2有余,约为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经济重心已由内陆逐渐向海洋迁移,目前沿海经济区的经济总量已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海洋产业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龙头,要将其做大做强就要把海洋产业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基础上,在保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生态资源变为生产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而美丽中国必定包括美丽海洋,所以打造美丽海洋,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捕捞业是海洋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于其他产业,因其特殊的从业性,捕捞业对海洋渔业资源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我国有关海洋捕捞的法律法规的变迁也与渔业资源现存量的变化息息相关。捕捞业发展初期,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丰富,既可解决渔民食物短缺又可促进经济发展,于是沿海各地纷纷开始大力投资发展海洋捕捞。度过一阵红利期后,不科学的捕捞方式和监管的弊端显现出来,过度捕撈破坏了海洋生物天然的产卵场和繁育场,渔群种群密度迅速降低。同时其他行业进行的筑坝、采砂、水下爆破、围海造地、排放污水、海洋倾废等活动也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的重要原因,这样无序的状态在破坏生态的同时无疑也损害了捕捞权人预期的经济利益。建议应从行政法、民法角度完善相关规定,赋予渔业执法部门相对自由的行政审批权,加强行政和法律制裁,依法征收渔业生态损害补偿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环境保护。因此,我国政府从上世纪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督促指导海洋捕捞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国务院于1979年2月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共8章20条。旨在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兴旺水产事业,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立法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以及其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重点保护对象是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等,其中特别强调要注意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如围垦滩涂等水利工程时,要统筹兼顾徐徐推进,做到不损害水产资源。同时我国开始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对捕捞业从业者进行考核,符合各项规定后发放许可证,同时从业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管,理及生态保护,渔业资源得以生养。捕捞许可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捕捞渔船,控制了过大的捕捞强度,减缓了渔业资源的迅速衰退,保障了渔业能够可持续发展。
为保护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保证其在繁殖期和生长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再生,我国开始在东海和黄渤海海域实行禁渔休渔制度。此制度涉及渔民渔船多、影响大、实施细节繁琐、管理任务重,多亏了守在第一线的执法人员才得以成功实施。实行禁渔休渔制度后,数据显示渔场鱼类资源密度明显回升,渔获个体变大,渔获物的产量和质量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禁渔休渔制度的实施,是高瞻远瞩、有长远意义的,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出于保护幼鱼和避免兼捕的考虑,国家水产总局对各种主要渔具,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严禁实施炸鱼、毒鱼、电鱼以及拖网、张网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残害的作业方式,以期对生态环境起到一定保护作用。此外由于在基层有时确实无法实时监管,部分渔民抱着侥幸心理,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违反休渔禁渔的相关规定,违规建造使用“三无”、“三证不齐”捕捞渔船从事非法生产,使得原本脆弱的海洋渔业资源更加不堪重负,恢复难度加大,最终导致渔场种质资源枯竭,优质大型渔获愈发稀少,实乃杀鸡取卵饮鸠止渴之举,对这类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必须严加监管做到违法必究。此外包括这类船在内,几乎大部分正规船排放都超出了国家“双控”指标,存在燃油高消耗、高排放的问题,长此以往对环境也是不小的负担。
尽管《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渔业法律法规已为我国捕捞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仍有许多地方可以加以改进和修正。如违法渔具的使用无法做到实时监督,捕捞许可证商业化等。为此应建立规范的渔具使用制度,进行捕捞许可证的定期核准检查等。这样才能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石洋,章颖.中日渔业资源及相关法律比较研究[J].世界农业,2015(01):86-90.
[2]刘景景,龙文军.我国海洋捕捞政策及其转型方向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4,32(02):29-34.
关键词:海洋经济;捕捞业;生态司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F32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214-01
作者简介:郝晨(1996-),男,汉族,甘肃兰州人,集美大学水产学院,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水产养殖、渔业。
我国国土辽阔,雄鸡般踞于亚洲,是陆地大国的同时也是海洋大国。据勘测我国拥有1.8万km的海岸线,是全球海岸线最长的国家之一,同时还拥有1万多个岛屿,海洋面积总计300万km2有余,约为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经济重心已由内陆逐渐向海洋迁移,目前沿海经济区的经济总量已占到全球经济总量的一半以上。海洋产业是推动海洋经济发展的龙头,要将其做大做强就要把海洋产业发展建立在生态环境可承受的基础上,在保证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将生态资源变为生产力。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而美丽中国必定包括美丽海洋,所以打造美丽海洋,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发展海洋经济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海洋捕捞业是海洋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比于其他产业,因其特殊的从业性,捕捞业对海洋渔业资源有着很强的依赖性,我国有关海洋捕捞的法律法规的变迁也与渔业资源现存量的变化息息相关。捕捞业发展初期,我国近海渔业资源丰富,既可解决渔民食物短缺又可促进经济发展,于是沿海各地纷纷开始大力投资发展海洋捕捞。度过一阵红利期后,不科学的捕捞方式和监管的弊端显现出来,过度捕撈破坏了海洋生物天然的产卵场和繁育场,渔群种群密度迅速降低。同时其他行业进行的筑坝、采砂、水下爆破、围海造地、排放污水、海洋倾废等活动也是导致渔业资源衰退的重要原因,这样无序的状态在破坏生态的同时无疑也损害了捕捞权人预期的经济利益。建议应从行政法、民法角度完善相关规定,赋予渔业执法部门相对自由的行政审批权,加强行政和法律制裁,依法征收渔业生态损害补偿金,用于渔业资源增殖和生态环境保护。因此,我国政府从上世纪开始陆续出台一系列督促指导海洋捕捞健康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一、建立捕捞许可制度,控制捕捞作业强度
国务院于1979年2月颁布了《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共8章20条。旨在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兴旺水产事业,以满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立法保护的对象是所有有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和植物以及其赖以生存的水域环境,重点保护对象是鱼类、虾蟹类、贝类、海藻类等,其中特别强调要注意保护渔业水域环境,如围垦滩涂等水利工程时,要统筹兼顾徐徐推进,做到不损害水产资源。同时我国开始实施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对捕捞业从业者进行考核,符合各项规定后发放许可证,同时从业者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资源增殖保护费用于管,理及生态保护,渔业资源得以生养。捕捞许可制度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捕捞渔船,控制了过大的捕捞强度,减缓了渔业资源的迅速衰退,保障了渔业能够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禁渔休渔制度,保护近海渔业资源
为保护重要鱼虾贝类的产卵场、越冬场和幼体索饵场,保证其在繁殖期和生长期得到有效保护,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再生,我国开始在东海和黄渤海海域实行禁渔休渔制度。此制度涉及渔民渔船多、影响大、实施细节繁琐、管理任务重,多亏了守在第一线的执法人员才得以成功实施。实行禁渔休渔制度后,数据显示渔场鱼类资源密度明显回升,渔获个体变大,渔获物的产量和质量均有一定程度的提高。禁渔休渔制度的实施,是高瞻远瞩、有长远意义的,为保护海洋渔业资源,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限定渔具渔法范围,严禁损害水产资源
出于保护幼鱼和避免兼捕的考虑,国家水产总局对各种主要渔具,按不同捕捞对象,分别规定最小网眼(箔眼)尺寸;严禁实施炸鱼、毒鱼、电鱼以及拖网、张网等对环境造成严重残害的作业方式,以期对生态环境起到一定保护作用。此外由于在基层有时确实无法实时监管,部分渔民抱着侥幸心理,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公然违反休渔禁渔的相关规定,违规建造使用“三无”、“三证不齐”捕捞渔船从事非法生产,使得原本脆弱的海洋渔业资源更加不堪重负,恢复难度加大,最终导致渔场种质资源枯竭,优质大型渔获愈发稀少,实乃杀鸡取卵饮鸠止渴之举,对这类情况相关执法部门必须严加监管做到违法必究。此外包括这类船在内,几乎大部分正规船排放都超出了国家“双控”指标,存在燃油高消耗、高排放的问题,长此以往对环境也是不小的负担。
尽管《渔业法》、《渔业法实施细则》、《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等渔业法律法规已为我国捕捞业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范,但是仍有许多地方可以加以改进和修正。如违法渔具的使用无法做到实时监督,捕捞许可证商业化等。为此应建立规范的渔具使用制度,进行捕捞许可证的定期核准检查等。这样才能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推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
[ 参 考 文 献 ]
[1]石洋,章颖.中日渔业资源及相关法律比较研究[J].世界农业,2015(01):86-90.
[2]刘景景,龙文军.我国海洋捕捞政策及其转型方向研究[J].中国渔业经济,2014,32(02):2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