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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第七十七条:"地方政府规章签署公布后,及时在本级人民政府公报和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化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的规定,经省新闻出版局批准,市政府自2003年起,将《焦作政报》改为《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报》,《焦作市人民政府公报》是市政府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