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主客观之争——《罗马规约》第12条“有关行为”之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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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规约》第12条第2款a项是关于国际刑事法院属地管辖权的具体规定,无论是对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行使管辖权,其前提均是有关行为在该国境内发生。然而,对于"有关行为"应作何理解,是仅指行为本身,还是除了包括行为本身还包括行为结果,规约并未给出明确的解释与说明,对其理解不同将直接影响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因而也留下了较大的争议空间。本文拟从术语本身的含义、规约中的其他条文规定、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目标、罗马规约的起草历史并结合国际法院及其他有关国家的实践,对该条文进行分析,以期给出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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