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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时代,版权犯罪呈现有异于传统版权犯罪的新特点,比如,犯罪主体更加多元,犯罪主观目的不明确,犯罪行为和方式新型化以及犯罪后果难以估量。对此,为避免互联网限制刑法对版权规制的能效发挥,我们有必要从立法、理念以及主观形态三个维度对现行刑法的版权规制规则给予适当调整,积极应对互联网版权刑法保护的争议,进而突破新形势下版权刑法保护的现实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