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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负担过重主要表现为董事会决策事项过多且董事会会议频繁。然而,在现阶段要解决国企董事会负担过重的问题还不太容易
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扩大
在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的过程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划分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利是不可能完全绝对地切分清楚,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公司治理实践过程中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相对还是会比较大。
一是被授权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相当一部分职权必然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外,其他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均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方国资委在推进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建设的过程中都会对董事会职权进行相应规定,但是基本上都是扩大了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是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非常重视。2010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严禁个人决策和少数人决策。
“一把手”文化的影响
从目前国企领导人员管理的现状来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层级 “一把手”观念。
一是上级管理部门对国企领导人员的定位。一般来说,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企的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都具有与政府机关相对应的行政级别,而且有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分。董事长一般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在企业众多事务方面会被确定为第一责任人。
例如,《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上级管理部门习惯于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这必然迫使“一把手”不得不关注企业的各项大小事务,包括职权范围外的事务。
二是企业内部存在“一把手”观念。一方面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自然或不自然的“一把手”意识,习惯于通过掌控企业大小一切事务来体现自己的权威和权力,包括自身决策范围外事项;另一方面是企业其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自然或不自然的“一把手”意识,主动地或被动地向主要负责人“多请示,勤汇报”,希望企业大小一应事务都由主要负责人批示或决定,包括自身自主决策范围内事项,避免与主要负责人相左的公开意见。
现实运行的需要
由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扩大以及“一把手”观念的存在,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就不可避免得很多。在企业正常运行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的多元化的国有企业集团,“三重一大”等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很多。既包括每年都会发生的规律性的事项,如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也包括每年基本都会发生的非规律性的事项,如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等。这些事项有的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例行会议上讨论决定,有的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董事会来讨论决定。这就会造成董事会频繁召开会议来讨论决定各类事项。
此外,由于我国国企的特殊定位,以及国企从计划经济中脱胎的历史沿革,在推进国有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的过程中不宜太冒进,还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企业文化、企业负责人素质、社会观念、外部监管成熟度等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逐步构建适合国企阶段发展实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设规范高效的国企董事会。
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扩大
在推进国有企业规范法人治理的过程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主体的责权利划分是至关重要的。然而,各治理主体的责权利是不可能完全绝对地切分清楚,都会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公司法》对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权都有相应的规定,但在公司治理实践过程中董事会的职权范围相对还是会比较大。
一是被授权行使股东会部分职权。对于国有独资公司,由于不设股东会,股东会的相当一部分职权必然由董事会行使,《公司法》规定除“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外,其他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均可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国务院国资委及各地方国资委在推进所监管国有独资公司规范公司治理建设的过程中都会对董事会职权进行相应规定,但是基本上都是扩大了董事会职权范围。
二是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要求。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是党执政的重要经济基础。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的改革发展非常重视。2010年,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未设董事会的经理班子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三重一大”事项必须进行集体研究和决策,严禁个人决策和少数人决策。
“一把手”文化的影响
从目前国企领导人员管理的现状来说,还存在一定程度的行政层级 “一把手”观念。
一是上级管理部门对国企领导人员的定位。一般来说,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各级国企的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成员都具有与政府机关相对应的行政级别,而且有主要负责人与其他负责人之分。董事长一般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在企业众多事务方面会被确定为第一责任人。
例如,《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上级管理部门习惯于抓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管理,这必然迫使“一把手”不得不关注企业的各项大小事务,包括职权范围外的事务。
二是企业内部存在“一把手”观念。一方面是企业主要负责人自然或不自然的“一把手”意识,习惯于通过掌控企业大小一切事务来体现自己的权威和权力,包括自身决策范围外事项;另一方面是企业其他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自然或不自然的“一把手”意识,主动地或被动地向主要负责人“多请示,勤汇报”,希望企业大小一应事务都由主要负责人批示或决定,包括自身自主决策范围内事项,避免与主要负责人相左的公开意见。
现实运行的需要
由于董事会职权范围的扩大以及“一把手”观念的存在,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就不可避免得很多。在企业正常运行的过程中,特别是对于一些大型的多元化的国有企业集团,“三重一大”等需要由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会很多。既包括每年都会发生的规律性的事项,如经营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等,也包括每年基本都会发生的非规律性的事项,如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基本管理制度、重要子企业重大事项等。这些事项有的可以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例行会议上讨论决定,有的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临时召开董事会来讨论决定。这就会造成董事会频繁召开会议来讨论决定各类事项。
此外,由于我国国企的特殊定位,以及国企从计划经济中脱胎的历史沿革,在推进国有企业规范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建设的过程中不宜太冒进,还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状况、企业文化、企业负责人素质、社会观念、外部监管成熟度等各方面的情况综合考虑,逐步构建适合国企阶段发展实际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建设规范高效的国企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