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小丽于2015年5月经招聘进入一家公司的技术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月薪为3800元。2016年11月,医生诊断她已经怀孕1个月。由于在技术部工作量大,而且经常要加班,为保证胎儿的正常发育,小丽向公司申请调整工作岗位,从事行政文员工作。调整岗位后,小丽的月薪也被调整为2800元。尽管这个工资是行政文员岗位的最高月薪,但她仍觉得不合理,于是找公司理论,公司却说这符合“同工同酬”原则。请问,公司这个理由成立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