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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对物上请求权的定性、类型和特性以及整个时效制度体系和宗旨的把握不同,各国(地区)立法和理论界对物上请求权是否具有时效性存在争论。物上请求权不同于物权,在不同阶段会表现出“应然与实然”的不同样态,且在功能和效果等方面有别于债权请求权。据此可知,在物上请求权中,除动产返还请求权外,妨害排除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由于回避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冲突,部分学者认为物上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将破坏民法的体系结构,这涉及民法体系尤其是整个时效制度的协调,需要在立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