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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是社会治理的基础平台,是创新民主自治的重要突破口。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连云港市积极探索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方式方法。近年来,通过在城乡社区逐步培育和深化“一委三会”工作法,连云港市有效破解了基层组织弱化、民主协商不完善、群众参与渠道不畅通、权力运行监督乏力等难题,实现了党的领导与城乡社区民主自治的有机统一。
一、“一委三会”工作法的基本机制
“一委三会”工作法是以加强党对基层工作领导为前提、以扩大基层民主协商为核心、以加强权力监督为重点、以实现村(居)善治为目标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机制。
明晰基本构架,形成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并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自治章程》,推选设立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监事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一起,形成“党组织领导、议事会协商、村(居)委会实施、监事会监督”的“一委三会”治理格局。一是坚持“一委”领导核心。“一委三会”工作法坚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一委”即村(居)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三会”即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监事会。根据《自治章程》规定,村(居)民代表会议依照程序推选村(居)党组织书记担任议事会主席,推选村(居)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担任监事会监事长。“一委”领导和支持“三会”行使职权,推动“三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鞏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二是厘清“三会”组成及职能。议事会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个村(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作为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原则上为15人左右,负责日常协商议事。村(居)民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其法定职责,接受监事会的事务监督、财务监督和效能监督。监事会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3—5名熟悉财务的村(居)民担任,负责监督议事会协商过程及协商成果的办理实施等。三是加强权力约束监督。议事会可以否决村(居)委会的提议,监事会可以否决议事会违反程序的决定。监事会每年年底对村(居)收支进行审计。建立听证表决机制、评议表决机制、议事会成员轮换机制,明确村(居)民旁听询问权、专项听证权等,保证村(居)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规范运作流程,拓展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新路径。“一委三会”工作法搭建协商民主平台,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一是规范操作,协商有成果。村(居)党组织会议根据“议事清单”或村居委会、议事会、监事会、群众代表等有关主体提请确定议题,由议事会主席召集召开议事会。根据不同议题,广泛吸收利益相关方参加,及时通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不怕晒”。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听证、票决、质询等流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协商意见。二是科学运用,实施有质量。协商成果由村(居)委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实施,通过多种渠道公开落实情况,接受监督。建立村(居)务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较大问题或困难而难以落实的,要提交议事会重新协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议事会做出反馈和说明。遇到重大事项,村(居)委会提请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决议。三是全程覆盖,监督有力度。监事会组成人员为非议事会、非村(居)委会成员,监事长同时兼任镇街纪(工)委监察室纪检监察联络员,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监事会成员列席议事会,对会议程序进行监督;通过现场巡查与动态跟踪,对协商成果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处理信访举报、行使否决权、向上级反映等,对财务支出、干部廉洁、村(居)务公开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监督结果向村(居)民公开,向村(居)民负责。
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新常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建章立制,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章制度融入村规民约,推动“一委三会”工作法良性运转和落地落实。一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针对部分村(居)在议事时回避或模糊处理一些涉及利益的敏感议题、“打擦边球”等问题,建立议事会议事权力清单制度,将集体资产处置、低保名额等容易引起矛盾的资源分配事项强制性列入议事清单。二是建立督办问责制度。坚持重程序更重实质的原则,建立县区、镇街两级督查考核机制。县区层面,把全面推行“一委三会”工作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镇街层面,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镇街有关负责人列席村(居)民议事会,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在村(居)得到切实推行、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建立自治联动制度。将大党委制、民情恳谈会、民主评议会、社区大讲堂等多样化社区治理创新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探索村情发言人、民情顾问等特色做法,不断丰富“一委三会”工作法内涵。注重整合社区资源优势,把“互联网+”融入社区治理,设立网络议事平台、社区议事QQ(微信)群、电话服务热线等沟通渠道,开展网络电话互动议事协商、跟踪督促检查等活动,强化村(居)务公开,激发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形成了“有事大家商量,问题一起解决”的浓厚氛围。
二、“一委三会”工作法的收获与成效
“一委三会”工作法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了党员群众的主体作用,开创了党组织领导有力、自治组织充满活力、“两委”班子齐心协力、党员群众群策群力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局面。
基层组织更加坚强。“一委三会”工作法理顺了村(居)党组织和民主自治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党组织不再包揽各项繁杂的村居事务,而是把重点放在制定规则和指引方向上,增强了齐心合力谋发展的工作合力。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巩固,发挥作用范围更广、领域更宽,服务群众水平不断提升。以新浦工业园新陇村为例,该村是由三个行政村合并而成,合并初期管理难度大、村民意见多。在推行“一委三会”工作法之后,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从马庄自然村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来水供应不足问题入手,迅速召开议事会,邀请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与研究马庄改水事宜,招投标、设计施工等每一个环节都按程序阳光操作,监事会全程监督,整个工程从开始到结束无一起矛盾,无一例上访,真正做到了“办好一件实事,温暖一片民心,赢得全村信任”,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大幅提高。 民主氛围更加浓厚。“一委三会”工作法广泛发扬民主,实现了治理方式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治理理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城乡社区民主自治职能进一步回归,通过创设议事、监督平台,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更加完备,村(居)民参与热情高涨。如在海州区洪门街道新庄村废弃广场的改造过程中,从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功能设置等各个环节,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吸纳群众意见。群众纷纷反映:“以前村里的事情基本是少数干部决定,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现在是大家都知道。”
干群关系更加融洽。村(居)党组织把听取民意、反映民意、保证民意和实现民意作为主要职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触发矛盾的工作都被“晒”在阳光下,纳入“一委三会”协商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得到了广泛的民意支持,有效化解了“两委”压力,提升了“两委”权威,各类矛盾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干群之间少了误解、多了信任,上访事件明显减少。例如,海州区浦南镇康宁社区发展产业需要动员部分群众迁坟,社区通过议事会协商议事,让利益相关方和代表共同参与,把问题摆到桌面上一起商讨,商议出了一个符合当地习俗和多数人要求的迁坟方案,短短一周时间迁坟近70座,未发生一起上访纠纷,社区各项工作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被评为2016年度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
城乡经济更加繁荣。议事会议事的过程,就是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过程,党员群众群策群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过去解决不了、发展不好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事业的改善。以海州区浦南镇江浦村为例。近年来,村党委积极引导村民协商,动员土地流轉和产业结构调整,集体经济迅速发展,成了全市有名的设施农业强村。
三、“一委三会工作法”对加强改进
城乡社区民主自治的启示
“一委三会”工作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将基层的改革创新与中央精神相结合,形成发展共识、凝聚发展合力、推动发展富民,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提供了现实借鉴。
一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基层民主自治,必须巩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基层民主自治把关定向。要夯实基层基础,以党建工作引领基层民主自治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不断完善区域化党建格局,探索多方互联互动的有效机制,切实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地区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一委三会”议事和监事的内容主要是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目的在于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打造真正的服务型基层组织。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自治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动力,以群众同不同意、答不答应、拥不拥护为衡量标准,才能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水平。
三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法治理念为引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基层民主自治,必须用法治思维谋划和破解难题,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要坚持让村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党员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
四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完善机制为保障。要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规范高效常态化开展,保障城乡社区民主自治高效规范运行,必须对配套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巩固提升。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和制度空白点,推动各项举措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真正落地生根。
(执笔:刘成文、周 怡、封士将、陈大伟、张 明)
责任编辑:刘志刚
一、“一委三会”工作法的基本机制
“一委三会”工作法是以加强党对基层工作领导为前提、以扩大基层民主协商为核心、以加强权力监督为重点、以实现村(居)善治为目标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机制。
明晰基本构架,形成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治理新格局。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基本要求,由村(居)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并通过村(居)民《自治章程》。在村(居)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据《自治章程》,推选设立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监事会,与村(居)民委员会一起,形成“党组织领导、议事会协商、村(居)委会实施、监事会监督”的“一委三会”治理格局。一是坚持“一委”领导核心。“一委三会”工作法坚持把党的领导放在首位。“一委”即村(居)党组织(党委、总支、支部),“三会”即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监事会。根据《自治章程》规定,村(居)民代表会议依照程序推选村(居)党组织书记担任议事会主席,推选村(居)党组织副书记(或委员)担任监事会监事长。“一委”领导和支持“三会”行使职权,推动“三会”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治理优势,鞏固党在基层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二是厘清“三会”组成及职能。议事会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每个村(居)民小组推选2—3名代表作为议事会成员,议事会成员原则上为15人左右,负责日常协商议事。村(居)民委员会依法选举产生,在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其法定职责,接受监事会的事务监督、财务监督和效能监督。监事会成员由村(居)民代表会议推选3—5名熟悉财务的村(居)民担任,负责监督议事会协商过程及协商成果的办理实施等。三是加强权力约束监督。议事会可以否决村(居)委会的提议,监事会可以否决议事会违反程序的决定。监事会每年年底对村(居)收支进行审计。建立听证表决机制、评议表决机制、议事会成员轮换机制,明确村(居)民旁听询问权、专项听证权等,保证村(居)务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规范运作流程,拓展基层协商民主建设新路径。“一委三会”工作法搭建协商民主平台,充分调动各方力量共同参与城乡社区治理。一是规范操作,协商有成果。村(居)党组织会议根据“议事清单”或村居委会、议事会、监事会、群众代表等有关主体提请确定议题,由议事会主席召集召开议事会。根据不同议题,广泛吸收利益相关方参加,及时通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信息,做到公开透明“不怕晒”。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基础上,经过听证、票决、质询等流程,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形成协商意见。二是科学运用,实施有质量。协商成果由村(居)委会在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实施,通过多种渠道公开落实情况,接受监督。建立村(居)务档案制度,妥善保管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在实施过程中,如遇较大问题或困难而难以落实的,要提交议事会重新协商。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向议事会做出反馈和说明。遇到重大事项,村(居)委会提请召开村(居)民会议进行决议。三是全程覆盖,监督有力度。监事会组成人员为非议事会、非村(居)委会成员,监事长同时兼任镇街纪(工)委监察室纪检监察联络员,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公正性。监事会成员列席议事会,对会议程序进行监督;通过现场巡查与动态跟踪,对协商成果实施过程进行监督;通过处理信访举报、行使否决权、向上级反映等,对财务支出、干部廉洁、村(居)务公开等进行全方位监督。监督结果向村(居)民公开,向村(居)民负责。
完善体制机制,实现基层民主自治新常态。突出问题导向,强化建章立制,把协商的价值取向和规章制度融入村规民约,推动“一委三会”工作法良性运转和落地落实。一是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针对部分村(居)在议事时回避或模糊处理一些涉及利益的敏感议题、“打擦边球”等问题,建立议事会议事权力清单制度,将集体资产处置、低保名额等容易引起矛盾的资源分配事项强制性列入议事清单。二是建立督办问责制度。坚持重程序更重实质的原则,建立县区、镇街两级督查考核机制。县区层面,把全面推行“一委三会”工作法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党组织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镇街层面,建立常态化督查机制,镇街有关负责人列席村(居)民议事会,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在村(居)得到切实推行、取得良好效果。三是建立自治联动制度。将大党委制、民情恳谈会、民主评议会、社区大讲堂等多样化社区治理创新方式有机结合在一起,探索村情发言人、民情顾问等特色做法,不断丰富“一委三会”工作法内涵。注重整合社区资源优势,把“互联网+”融入社区治理,设立网络议事平台、社区议事QQ(微信)群、电话服务热线等沟通渠道,开展网络电话互动议事协商、跟踪督促检查等活动,强化村(居)务公开,激发村(居)民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形成了“有事大家商量,问题一起解决”的浓厚氛围。
二、“一委三会”工作法的收获与成效
“一委三会”工作法强化了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发挥了党员群众的主体作用,开创了党组织领导有力、自治组织充满活力、“两委”班子齐心协力、党员群众群策群力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新局面。
基层组织更加坚强。“一委三会”工作法理顺了村(居)党组织和民主自治机构之间的权力边界,党组织不再包揽各项繁杂的村居事务,而是把重点放在制定规则和指引方向上,增强了齐心合力谋发展的工作合力。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进一步巩固,发挥作用范围更广、领域更宽,服务群众水平不断提升。以新浦工业园新陇村为例,该村是由三个行政村合并而成,合并初期管理难度大、村民意见多。在推行“一委三会”工作法之后,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从马庄自然村群众反映强烈的自来水供应不足问题入手,迅速召开议事会,邀请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等参与研究马庄改水事宜,招投标、设计施工等每一个环节都按程序阳光操作,监事会全程监督,整个工程从开始到结束无一起矛盾,无一例上访,真正做到了“办好一件实事,温暖一片民心,赢得全村信任”,党组织在群众中的威信大幅提高。 民主氛围更加浓厚。“一委三会”工作法广泛发扬民主,实现了治理方式从“为民做主”向“由民做主”、治理理念从“人治”向“法治”的转变。城乡社区民主自治职能进一步回归,通过创设议事、监督平台,表达渠道更加畅通,基层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各项制度更加完备,村(居)民参与热情高涨。如在海州区洪门街道新庄村废弃广场的改造过程中,从规划设计、资金预算、功能设置等各个环节,群众广泛参与、充分吸纳群众意见。群众纷纷反映:“以前村里的事情基本是少数干部决定,公道不公道,只有天知道,现在是大家都知道。”
干群关系更加融洽。村(居)党组织把听取民意、反映民意、保证民意和实现民意作为主要职责,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容易触发矛盾的工作都被“晒”在阳光下,纳入“一委三会”协商内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得到了广泛的民意支持,有效化解了“两委”压力,提升了“两委”权威,各类矛盾问题得以妥善解决。干群之间少了误解、多了信任,上访事件明显减少。例如,海州区浦南镇康宁社区发展产业需要动员部分群众迁坟,社区通过议事会协商议事,让利益相关方和代表共同参与,把问题摆到桌面上一起商讨,商议出了一个符合当地习俗和多数人要求的迁坟方案,短短一周时间迁坟近70座,未发生一起上访纠纷,社区各项工作得到居民的理解和支持,并被评为2016年度省“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
城乡经济更加繁荣。议事会议事的过程,就是民主协商、凝聚共识的过程,党员群众群策群力,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过去解决不了、发展不好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生事业的改善。以海州区浦南镇江浦村为例。近年来,村党委积极引导村民协商,动员土地流轉和产业结构调整,集体经济迅速发展,成了全市有名的设施农业强村。
三、“一委三会工作法”对加强改进
城乡社区民主自治的启示
“一委三会”工作法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将基层的改革创新与中央精神相结合,形成发展共识、凝聚发展合力、推动发展富民,为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党领导下的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提供了现实借鉴。
一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党的领导为前提。基层民主自治,必须巩固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为基层民主自治把关定向。要夯实基层基础,以党建工作引领基层民主自治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要不断完善区域化党建格局,探索多方互联互动的有效机制,切实把党的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地区和谐发展的强大动力。
二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一委三会”议事和监事的内容主要是群众生产生活中的难题,目的在于通过协商民主的方式来打造真正的服务型基层组织。党领导下的基层民主自治必须以服务群众为根本,以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为动力,以群众同不同意、答不答应、拥不拥护为衡量标准,才能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民主自治水平。
三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法治理念为引领。不以规矩,不成方圆。基层民主自治,必须用法治思维谋划和破解难题,在法律的框架内开展工作。要坚持让村居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弘扬法治精神,提升党员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
四是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必须以完善机制为保障。要确保“一委三会”工作法规范高效常态化开展,保障城乡社区民主自治高效规范运行,必须对配套制度进行不断完善和巩固提升。城乡社区民主自治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不断查找薄弱环节和制度空白点,推动各项举措更加符合基层实际,真正落地生根。
(执笔:刘成文、周 怡、封士将、陈大伟、张 明)
责任编辑:刘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