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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在历史新机遇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是党的建设历程中的又一重要里程碑。在此关键时期,如何进一步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需要深刻的把握全面从治党的理论逻辑,将其渗透到腐败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中去。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一背景下,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只有坚定不移的坚持党的领导,以零容忍的态度反对腐败,协调好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才能合理紧致的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的各项工作。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腐败治理;法治化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思想,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在历史新机遇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是努力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上新台阶的重大战略。“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强调的是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从严”强调的是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的地方在于“治党”,要将党更好的锻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2]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一背景之下,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深刻影响着当前的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在中央强劲推行反腐败这一斗争的过程中,该如何响应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号召,对于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思考价值。对此,一定要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知识,坚定不移的拥护和支持党的领导。
一、腐败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一)以法治思维反腐败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已经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全部废除,但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來。面对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敌对和封锁,保护革命成果和维护人民利益,以党的意志代替法律,通过开展一些群众性的大运动进行反腐败。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经济腐败和个人作风腐败都比较少,是历史上为人称道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最好的时期之一。[3]但是运动式的反腐败却难以保持稳定长久的廉政效果,而且在缺少统一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反腐扩大化的现象。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职能部门掌握的公共资源权力价值上升,而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一把手,产生腐败的土壤日益深厚。在对过去反腐经验的总结中,党逐渐认识到,依靠领导者个人或者集体意志的政治运动只能是一种短期性的行为,而不能够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以维系反腐效力。[4]只有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建立起成套的反腐败制度和反腐败机构,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性命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思维是行动的总指挥,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善于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到认识、分析、处理问题当中,把法律作为判断事实价值的标准。在腐败治理中坚持法治思维,就要求具备一种逻辑化和制度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来指导现实中的各项反腐败工作。法治思维是要以具体化的思维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5]它注重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事物进行内在的逻辑判断,换言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判断。它帮助在腐败治理的预防、教育、惩戒阶段有规有矩的进行,对反腐败涉及到的诸要素进行合理正确的判断,一方面使反腐败工作合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去除掉人类感性当中的恣意和野蛮,使腐败治理成效长久稳定。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并成为一种习惯性思维,这是法治思维对腐败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它反对将法治仅仅作为一种多要素复杂合成的工具,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有着精巧结构的搭配而已。重要的是要将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法则,渗透到行为的方方面面。
(二)以法治方式反腐败
腐败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含义就是在推进腐败治理的各项工作的时候,要依法规划、依法开展、依法处理,用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构建达到对腐败行为约束和惩罚的效果。法治方式就是要通过腐败治理法治化,构建起整套的反腐败体系,以规范手段开展各项反腐败工作,这也是世界主要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总结。目前中国的腐败治理法治体系运用的是政党规范和国家规范的“二元法”反腐败体系,[6]进一步解释则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规体系,二者共同组成了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党内法规行使的对象是广大的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规行使的对象是全体国民,从一定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制定的党内法规比国家法规要求更高,以保证执政队伍的高度纯洁性。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呈现出五种关系,一是价值取向的一致性,都是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规范对象的相融性,这是因为实践中党组织和党员与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交叉所形成的;三是功能发挥的互补性,二者在规范的事务上具有分野性;四是文化倡导的层级性,党纪制定的标准更高,提倡党员干部更加严格地带头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五是制度建设的衔接性,即是党内法规需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进行活动。[7]从这五种关系为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这种二元规范内容的法治体系深深的契合了中国政治体制。特别是在中国纵向的垂直权力结构中,同级中往往是党委和政府并存,党员和公职人员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任职。因为党始终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决定了二者在标准的制定上,党内法规往往比法律规定的更严格。例如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这是实际上比国家法规规定的更为严格,但可以肯定的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都是国家公职人员需要遵守的准则。
二、全面从严治党对腐败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国的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稳固的正当性基础。在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当中,同样要坚定不移的坚持党的领导,并将其贯彻落实在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腐败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要充分的体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模式,展现出社会主义腐败治理的优越性,其根本的标志同样也是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并且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建国以来取得的诸多成就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最好的消除腐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空洞的,它具体在党对立法工作领导,通过党的政策转化为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党对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教育等等法治工作的领导,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的主体性,完善和人民之间的联动性。[8]在反腐败的顶层设计上,党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国家的行政权力结构中,职能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开展各项工作。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深入到国家公职人员观念中,不断地提高执政队伍的法治水平。并通过严格律己,以身正为范的带头作用,既管好党,又治理好国家。在党领导之下,中国正在探索一条独具特色的腐败治理法治化道路,更大程度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二)坚持零容忍的反腐败态度
全面从严治党绝不是表面文章和搞花架子的事情,绝不是那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主义。习近平指出“只有严要求、动真格,真实抓、抓真实,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目的”。[9]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不痛不痒地走过场,是完全动真格的从严治党。那么在腐败治理法治化中,对待腐败现象,则要严格遵循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中央领导干部,还是地方基层工作人员,也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权力职位大小高低,一旦发现有腐败行为,就要立即着手进行处理,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绝不能讲人情,讲辈分。在建国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党中央毫不犹豫地对张子善、刘青山二人进行严格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腐败分子,表明党对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从而遏制住了建国初期初露头角的腐败风。
但是在推进法治化过程中,要反对将零容忍理解成为以惩治腐败为核心,反对将腐败治理体系机械理解为腐败犯罪治理体系。以重典惩治腐败虽然能够满足社会反对腐败的强烈愿望,但当惩治力度有所减弱的时候,便会出現难以遏制的腐败大爆发。腐败治理零容忍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紧密衔接,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的反腐败精神,准确正确的依据反腐败法律制度。它和重典惩治腐败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零容忍的中心在于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不放纵任何形式的腐败现象,并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对腐败现象进行惩治。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治理,同时并不忽视其他社会手段对反腐败的作用,开展各项预防和教育活动以达到零容忍的效果。
(三)协调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为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来源,是新时期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的重大方向。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之下,为党内治理进一步完善各方面制度提供了动力。不过,腐败治理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助力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性生长,也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生长中获得资源和动力。[10]党内治理的完善是腐败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要协调好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因为在现实当中,党的内部治理秩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是已经国家化了,它表现为党内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党内机关实际上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责,这种党内治理秩序的国家化已经是中国政治体制的必然。[11]所以,协调好党内治理秩序和国家治理秩序,是腐败治理法治化推进过程中必须解决掉的问题。
首先社会要破除一种狭隘的观念:认为西方国家的现在就是中国发展的未来。在西方政治理论看来,党政要分开,党的事务不能和国家事务叠合在一起。这种观念过分的推崇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也没有深刻理解民主政治理论。其次是不能忽视中国的政治现实,进行浪漫主义和极左思想的表达。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是不允许任何丝毫的动摇,以党政分开理论来达到脱离党的领导的目的是注定要失败的,也是难以达到反腐败效果的。中国的政治现实就是要全面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以此开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各项工作,这是党领导人民摆脱殖民统治和封建统治,取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必然选择。最后则是在具体实施上,要增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构建起多元性的腐败治理参与力量机制,形成综合性的反腐败合力。对于党员干部腐败行为,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则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在本质上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在向同一目标行进的时候,即使出现若干摩擦,也能够在自我调节中进行完善。
三、结语
全面从严治党,表现出了中国共产党严于律己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至今仍旧活力充沛的重大法宝。如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更好的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模式,更加需要完善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布局。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提高腐败治理效能将会更有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锻造出一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执政队伍,将永葆党的活力不衰退。
参考文献
[1]张荣臣:“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内涵及对策的思考”,《人民论坛》2015年第21期
[2]王科、黄百炼:“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回顾”,《湖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01期
[3]周朋飞、靳涛:“中国特色反腐模式的转型及体系反腐模式的构建”,《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1期
[4]韩春晖:“论法治思维”,《行政法研究》2013年第3期
[5]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6]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03期
[7]莫纪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8]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0月09日
[9]王希鹏、胡扬:“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实践探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04期
[10]程迈:“党内治理法治化初探:国家化的路径”,《行政法论丛》2017年第01期
作者简介:
申伶,女,江苏姜堰人,中共扬州市委党校教师;姜道余,男,江苏姜堰人,中共扬州市委党校教师。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委党校)
关键词:全面从严治党;腐败治理;法治化
2014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江苏考察时提出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思想,将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提。全面从严治党是党中央在历史新机遇期提出的重大战略,是努力把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上新台阶的重大战略。“全面从严治党”中“全面”强调的是党的建设总体布局的各个方面,“从严”强调的是党的建设制度的严密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的地方在于“治党”,要将党更好的锻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2]在全面从严治党这一背景之下,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面临着新的任务和挑战,深刻影响着当前的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在中央强劲推行反腐败这一斗争的过程中,该如何响应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号召,对于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具有重要的思考价值。对此,一定要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的理论知识,坚定不移的拥护和支持党的领导。
一、腐败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
(一)以法治思维反腐败
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已经将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全部废除,但相应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并没有建立起來。面对当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敌对和封锁,保护革命成果和维护人民利益,以党的意志代替法律,通过开展一些群众性的大运动进行反腐败。在整个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社会经济腐败和个人作风腐败都比较少,是历史上为人称道的党风和社会风气最好的时期之一。[3]但是运动式的反腐败却难以保持稳定长久的廉政效果,而且在缺少统一规范约束的情况下,就难免会出现一些反腐扩大化的现象。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后,经济迅速发展,社会结构发生显著变化。职能部门掌握的公共资源权力价值上升,而权力又往往集中于一把手,产生腐败的土壤日益深厚。在对过去反腐经验的总结中,党逐渐认识到,依靠领导者个人或者集体意志的政治运动只能是一种短期性的行为,而不能够形成一种长效机制以维系反腐效力。[4]只有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建立起成套的反腐败制度和反腐败机构,才能真正解决腐败问题。对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践性命题:“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思维是行动的总指挥,法治思维就是要求善于将法治的各种要求运用到认识、分析、处理问题当中,把法律作为判断事实价值的标准。在腐败治理中坚持法治思维,就要求具备一种逻辑化和制度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来指导现实中的各项反腐败工作。法治思维是要以具体化的思维来达到保障人权的目的,[5]它注重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事物进行内在的逻辑判断,换言之,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判断。它帮助在腐败治理的预防、教育、惩戒阶段有规有矩的进行,对反腐败涉及到的诸要素进行合理正确的判断,一方面使反腐败工作合乎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去除掉人类感性当中的恣意和野蛮,使腐败治理成效长久稳定。遵从法治精神来思考、研究和解决问题,并成为一种习惯性思维,这是法治思维对腐败治理法治化的要求。它反对将法治仅仅作为一种多要素复杂合成的工具,认为这只不过是一种有着精巧结构的搭配而已。重要的是要将法治作为人类社会的法则,渗透到行为的方方面面。
(二)以法治方式反腐败
腐败治理法治化的基本含义就是在推进腐败治理的各项工作的时候,要依法规划、依法开展、依法处理,用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系构建达到对腐败行为约束和惩罚的效果。法治方式就是要通过腐败治理法治化,构建起整套的反腐败体系,以规范手段开展各项反腐败工作,这也是世界主要国家廉政建设的重要经验总结。目前中国的腐败治理法治体系运用的是政党规范和国家规范的“二元法”反腐败体系,[6]进一步解释则是以党章为核心的党内法规体系和以宪法为核心的国家法规体系,二者共同组成了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主要内容。党内法规行使的对象是广大的党组织和党员,国家法规行使的对象是全体国民,从一定角度来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制定的党内法规比国家法规要求更高,以保证执政队伍的高度纯洁性。
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呈现出五种关系,一是价值取向的一致性,都是统一于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规范对象的相融性,这是因为实践中党组织和党员与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交叉所形成的;三是功能发挥的互补性,二者在规范的事务上具有分野性;四是文化倡导的层级性,党纪制定的标准更高,提倡党员干部更加严格地带头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五是制度建设的衔接性,即是党内法规需要在宪法和法律框架之内进行活动。[7]从这五种关系为角度进行分析,可以看出,这种二元规范内容的法治体系深深的契合了中国政治体制。特别是在中国纵向的垂直权力结构中,同级中往往是党委和政府并存,党员和公职人员之间存在大量的交叉任职。因为党始终是中华民族的先锋队,这就决定了二者在标准的制定上,党内法规往往比法律规定的更严格。例如在《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中规定中央政治局委员在地方考察调研期间,不张贴悬挂横幅标语。这是实际上比国家法规规定的更为严格,但可以肯定的是,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都是国家公职人员需要遵守的准则。
二、全面从严治党对腐败治理法治化的要求
(一)坚持党的领导
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国的各个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没有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稳固的正当性基础。在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的过程当中,同样要坚定不移的坚持党的领导,并将其贯彻落实在工作的各个方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标志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在腐败治理法治化过程中,要充分的体现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模式,展现出社会主义腐败治理的优越性,其根本的标志同样也是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并且党的领导地位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建国以来取得的诸多成就已经充分证明只有在党的领导之下,才能最好的消除腐败,维护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党的领导不是抽象空洞的,它具体在党对立法工作领导,通过党的政策转化为人民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党对执法、司法、守法、法律教育等等法治工作的领导,需要最大限度的发挥人民的主体性,完善和人民之间的联动性。[8]在反腐败的顶层设计上,党通过法定程序将自己的主张上升为国家法律;在国家的行政权力结构中,职能部门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之下开展各项工作。党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深入到国家公职人员观念中,不断地提高执政队伍的法治水平。并通过严格律己,以身正为范的带头作用,既管好党,又治理好国家。在党领导之下,中国正在探索一条独具特色的腐败治理法治化道路,更大程度提升腐败治理效能。
(二)坚持零容忍的反腐败态度
全面从严治党绝不是表面文章和搞花架子的事情,绝不是那种雷声大雨点小的形式主义。习近平指出“只有严要求、动真格,真实抓、抓真实,才能真正达到预期目的”。[9]可以看出,全面从严治党坚决反对不痛不痒地走过场,是完全动真格的从严治党。那么在腐败治理法治化中,对待腐败现象,则要严格遵循零容忍态度。无论是中央领导干部,还是地方基层工作人员,也无论是大事还是小事,权力职位大小高低,一旦发现有腐败行为,就要立即着手进行处理,并且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绝不能讲人情,讲辈分。在建国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中,党中央毫不犹豫地对张子善、刘青山二人进行严格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震慑其他潜在的腐败分子,表明党对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从而遏制住了建国初期初露头角的腐败风。
但是在推进法治化过程中,要反对将零容忍理解成为以惩治腐败为核心,反对将腐败治理体系机械理解为腐败犯罪治理体系。以重典惩治腐败虽然能够满足社会反对腐败的强烈愿望,但当惩治力度有所减弱的时候,便会出現难以遏制的腐败大爆发。腐败治理零容忍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紧密衔接,全面有效贯彻落实中央的反腐败精神,准确正确的依据反腐败法律制度。它和重典惩治腐败有着本质上的不同,零容忍的中心在于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不放纵任何形式的腐败现象,并依据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对腐败现象进行惩治。在特殊时期针对特殊情况有重点的进行治理,同时并不忽视其他社会手段对反腐败的作用,开展各项预防和教育活动以达到零容忍的效果。
(三)协调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的关系
全面从严治党的提出为思想建党和制度建党提供了丰富的理论来源,是新时期引导党员干部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的重大方向。在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之下,为党内治理进一步完善各方面制度提供了动力。不过,腐败治理同时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助力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性生长,也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生长中获得资源和动力。[10]党内治理的完善是腐败治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要协调好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之间的关系。因为在现实当中,党的内部治理秩序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是已经国家化了,它表现为党内工作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地位,党内机关实际上履行着国家机关的职责,这种党内治理秩序的国家化已经是中国政治体制的必然。[11]所以,协调好党内治理秩序和国家治理秩序,是腐败治理法治化推进过程中必须解决掉的问题。
首先社会要破除一种狭隘的观念:认为西方国家的现在就是中国发展的未来。在西方政治理论看来,党政要分开,党的事务不能和国家事务叠合在一起。这种观念过分的推崇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也没有深刻理解民主政治理论。其次是不能忽视中国的政治现实,进行浪漫主义和极左思想的表达。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是不允许任何丝毫的动摇,以党政分开理论来达到脱离党的领导的目的是注定要失败的,也是难以达到反腐败效果的。中国的政治现实就是要全面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以此开展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各项工作,这是党领导人民摆脱殖民统治和封建统治,取得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的必然选择。最后则是在具体实施上,要增强党内法规和国家法规之间的协调性,构建起多元性的腐败治理参与力量机制,形成综合性的反腐败合力。对于党员干部腐败行为,要严格依照党内法规进行处理,对于其中的犯罪行为则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党内治理和国家治理在本质上的目的是一样的,因此在向同一目标行进的时候,即使出现若干摩擦,也能够在自我调节中进行完善。
三、结语
全面从严治党,表现出了中国共产党严于律己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这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至今仍旧活力充沛的重大法宝。如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要更好的推进腐败治理法治化建设,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模式,更加需要完善和坚持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布局。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提高腐败治理效能将会更有助于社会进步和发展。对于执政的中国共产党而言,锻造出一支经得起历史和人民检验的执政队伍,将永葆党的活力不衰退。
参考文献
[1]张荣臣:“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内涵及对策的思考”,《人民论坛》2015年第21期
[2]王科、黄百炼:“建国以来中国共产党反腐败斗争的历史回顾”,《湖南社会科学》1996年第01期
[3]周朋飞、靳涛:“中国特色反腐模式的转型及体系反腐模式的构建”,《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1期
[4]韩春晖:“论法治思维”,《行政法研究》2013年第3期
[5]刘艳红:“中国反腐败立法的战略转型及其体系化构建”,《中国法学》2016年第4期
[6]付子堂:“法治体系内的党内法规探析”,《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5年第03期
[7]莫纪宏:“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8]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人民日报》2014年10月09日
[9]王希鹏、胡扬:“中国特色腐败治理体系现代化:内在逻辑与实践探索”,《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4年第04期
[10]程迈:“党内治理法治化初探:国家化的路径”,《行政法论丛》2017年第01期
作者简介:
申伶,女,江苏姜堰人,中共扬州市委党校教师;姜道余,男,江苏姜堰人,中共扬州市委党校教师。
(作者单位:中共扬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