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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媒体刑事扣押对刑事诉讼实体价值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其会影响到新闻自由以及采访自由,从而导致相应的利益冲突与对垒,因此,为保证体现于刑事扣押与新闻自由上的两种价值达到有机共生,二者都应当有一定的边界。对于这个问题,以德、日为代表的两种解决模式提供了范例,应当借鉴二者相关立法的精髓,从而为我国新闻媒体刑事扣押立法建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