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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2年进入中国资本市场,董事责任保险(简称董责险)在A股上市公司长期处于比较边缘化的状态。董责险购买者主要是境外上市的公司、金融及大型央企。2020年,在新《证券法》实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零容忍”的形势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业安全感降低,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数量明显增长,预计A股公司购买董责险的比例,很快将会由2019年的不足10%增至15%左右。当前,董责险这个舶来品对A股上市公司而言,有很多值得说道说道的地方。
2020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这项意在“提升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好事,在上市公司圈子引起热议。交易所纪律处分影响相关人员的职业发展,证监会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刑事追责,更是董监高人员难以承受之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定,为民事赔偿诉讼打开方便之门……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职务,仿佛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能否御寒是一回事,越来越沉重是真的。
我们习惯于用“责、权、利的统一”来分析和评价一个职位或一项工作。对违法行为大幅提升罚款金额的新《证券法》,处罚指向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在法律和监管规章之下,董监高人员承担着远重于过去的责任,但因责任加重而本应有的利益补偿并不存在;另外,为保证自身职责得到完美的执行(否则可能被视为不勤勉尽职),必须有相应的职权,比如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财务信息存疑的董事会秘书,应该有权去查银行流水等财务基础信息。但这首先会涉及公司内部的职责与职权的划分;其次,为了免责,必然存在过度监督和加大管理成本的问题。
责任与风险加大,对应的利益和职权并没有放大,责权利的失衡自然引起人员的流动。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离职潮持续不断,有些公司董事会秘书之类责任聚集的高管职务长期空缺、不得不由董事长兼任。
董责险覆盖的诉讼不仅是上市公司证券诉讼(信息披露违规、财务报表失真等),还包括日常经营诉讼(合同纠纷、产品责任、安全责任等)、劳动人事诉讼(不当解雇、歧视、不当评估等)、并购诉讼(债权债务纠纷、不当重组等)等董责险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风险的一种有效保障。董责险的赔付范围仅限于非恶意的不当行为或过失行为,不包括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违背忠实义务行为、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通过其除外责任的规定,董责险对董监高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抑恶扬善作用。一份保障全面、约定合理、额度充足的董责险,将与期权、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一起构成董监高人员的薪酬,并在其职业的责权利体系里,释放一部分经济损失的责任与风险。董责险为上市公司吸引、留住人才,营造良性职业生态创造了条件。
不过,就上市公司治理与管理生态的责权利系统而言,董责险只是一个有意义的砝码,砝码只有在刻度清晰的天平上才能發挥作用;而且,一个系统的平衡,决定因素一定是天平而不是砝码。天平就是构筑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权责明确、公平合理的治理制度与薪酬体系,而公正的法律、严格的执法、公平的政策则是更大、更为重要的天平。
董责险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业务,从商业保险的正常目的出发,保险公司希望上市公司购买的董责险不出险、不理赔;在理赔概率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相关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并大幅提高保费。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则是其一项采购业务,希望支付的保费少而保险责任范围则尽可能大,什么费用都能理赔。买卖双方在董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上,自然会出现博弈,上市公司会声明其治理规范、经营稳健、出险概率低,保险公司会调查、评估上市公司治理真实水平以及财务、内控管理的有效性等。
董责险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接受,在A股市场,一家公司是否有董责险,购买了哪家保险公司的董责险,以及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都会成为未来董监高选择任职公司的参考。对上市公司而言,购买一份保险人信誉、保障内容、保障程度等各方面俱佳的董责险,是增强其治理水平、防控巨额赔偿风险的有效手段。
保险公司要审核能否对一家企业承保董责险,保费设定在什么水平,需要通过专业的全面风险评估来确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董责险多由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公司与企业牵线,一方面平衡博弈双方的诉求,促成交易,另一方面在董责险这种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险种承保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保险方案个性化定制,提升董责险购买的意义。
董责险的核心是保险范围,这是双方博弈的焦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既然保险范围由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保险合同来约定,那么再将违法违规和违反章程导致的责任排除在外,似乎没有必要。一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约定自然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中有很多内部管理性的规定,董事倘若违反了章程中的管理约定,因过失而未履行某项义务,是否就要影响其董事责任险效力?对于董责险还是要尊重行业惯例,只要董事不是故意作恶,就应维护董责险合同的效力,实现上市公司内部责权利的平衡;同时,通过保险手段来保障证券违法的先行赔付,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冲击,索赔者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董责险是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其发展水平必然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认知水平、职业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关。投保董责险,类似于投了一份公司的健康险和董监高职业水平的健康险,在监管更趋严格、注册制与强制退市全面推动并常态化的时代,董责险应该会更快发展。
董责险不仅是一种职业责任险,也是上市公司的一种保护安排。其被保险人即保护对象,既有董监高个人也有上市公司,如果公司对董监高被诉讼的财产损失无补偿,保险公司直接对董监高个人理赔,保障其个人资产;如果公司对董监高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则对上市公司理赔补偿;在证券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上市公司,其在证券索赔中承担的责任,即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
一份好的董责险会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一家好的上市公司也会让董责险成为一种保障措施,而不是任由风险爆发。A股未来一定是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董责险应该是良币公司的标配。
“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
2020年10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首次对外公开纪律处分的具体标准。这项意在“提升监管透明度,实现精准监管、科学问责”的好事,在上市公司圈子引起热议。交易所纪律处分影响相关人员的职业发展,证监会处罚以及司法机关刑事追责,更是董监高人员难以承受之重;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确定,为民事赔偿诉讼打开方便之门……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职务,仿佛深秋雨季里的呢子大衣,能否御寒是一回事,越来越沉重是真的。
我们习惯于用“责、权、利的统一”来分析和评价一个职位或一项工作。对违法行为大幅提升罚款金额的新《证券法》,处罚指向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要求完善公司治理制度规则,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界限和法律责任。在法律和监管规章之下,董监高人员承担着远重于过去的责任,但因责任加重而本应有的利益补偿并不存在;另外,为保证自身职责得到完美的执行(否则可能被视为不勤勉尽职),必须有相应的职权,比如对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财务信息存疑的董事会秘书,应该有权去查银行流水等财务基础信息。但这首先会涉及公司内部的职责与职权的划分;其次,为了免责,必然存在过度监督和加大管理成本的问题。
责任与风险加大,对应的利益和职权并没有放大,责权利的失衡自然引起人员的流动。2020年以来上市公司董事、高管离职潮持续不断,有些公司董事会秘书之类责任聚集的高管职务长期空缺、不得不由董事长兼任。
董监高薪酬不可或缺的角色
董责险覆盖的诉讼不仅是上市公司证券诉讼(信息披露违规、财务报表失真等),还包括日常经营诉讼(合同纠纷、产品责任、安全责任等)、劳动人事诉讼(不当解雇、歧视、不当评估等)、并购诉讼(债权债务纠纷、不当重组等)等董责险是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履职风险的一种有效保障。董责险的赔付范围仅限于非恶意的不当行为或过失行为,不包括故意或恶意违法行为、违背忠实义务行为、行政罚款及刑事罚金。通过其除外责任的规定,董责险对董监高人员的职务行为有明确的抑恶扬善作用。一份保障全面、约定合理、额度充足的董责险,将与期权、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一起构成董监高人员的薪酬,并在其职业的责权利体系里,释放一部分经济损失的责任与风险。董责险为上市公司吸引、留住人才,营造良性职业生态创造了条件。
不过,就上市公司治理与管理生态的责权利系统而言,董责险只是一个有意义的砝码,砝码只有在刻度清晰的天平上才能發挥作用;而且,一个系统的平衡,决定因素一定是天平而不是砝码。天平就是构筑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权责明确、公平合理的治理制度与薪酬体系,而公正的法律、严格的执法、公平的政策则是更大、更为重要的天平。
保险范围:承保博弈的焦点
董责险是保险公司的一项业务,从商业保险的正常目的出发,保险公司希望上市公司购买的董责险不出险、不理赔;在理赔概率较高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会对相关业务进行严格控制并大幅提高保费。上市公司购买董责险,则是其一项采购业务,希望支付的保费少而保险责任范围则尽可能大,什么费用都能理赔。买卖双方在董责险的投保与承保上,自然会出现博弈,上市公司会声明其治理规范、经营稳健、出险概率低,保险公司会调查、评估上市公司治理真实水平以及财务、内控管理的有效性等。
董责险被越来越多的上市公司接受,在A股市场,一家公司是否有董责险,购买了哪家保险公司的董责险,以及董责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金额、免赔额等,都会成为未来董监高选择任职公司的参考。对上市公司而言,购买一份保险人信誉、保障内容、保障程度等各方面俱佳的董责险,是增强其治理水平、防控巨额赔偿风险的有效手段。
保险公司要审核能否对一家企业承保董责险,保费设定在什么水平,需要通过专业的全面风险评估来确定。从实际情况来看,董责险多由保险经纪公司为保险公司与企业牵线,一方面平衡博弈双方的诉求,促成交易,另一方面在董责险这种专业性较强、评估难度较大的险种承保中,根据企业实际需要进行保险方案个性化定制,提升董责险购买的意义。
董责险的核心是保险范围,这是双方博弈的焦点。《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上市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责任保险范围由合同约定,但董事因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既然保险范围由上市公司与保险公司协商,通过保险合同来约定,那么再将违法违规和违反章程导致的责任排除在外,似乎没有必要。一方面,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约定自然是无效的;另一方面,公司章程中有很多内部管理性的规定,董事倘若违反了章程中的管理约定,因过失而未履行某项义务,是否就要影响其董事责任险效力?对于董责险还是要尊重行业惯例,只要董事不是故意作恶,就应维护董责险合同的效力,实现上市公司内部责权利的平衡;同时,通过保险手段来保障证券违法的先行赔付,保证上市公司经营不受冲击,索赔者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董责险:良币公司的标配
董责险是一种职业责任保险,其发展水平必然与上市公司董监高人员的认知水平、职业水平以及上市公司的质量有关。投保董责险,类似于投了一份公司的健康险和董监高职业水平的健康险,在监管更趋严格、注册制与强制退市全面推动并常态化的时代,董责险应该会更快发展。
董责险不仅是一种职业责任险,也是上市公司的一种保护安排。其被保险人即保护对象,既有董监高个人也有上市公司,如果公司对董监高被诉讼的财产损失无补偿,保险公司直接对董监高个人理赔,保障其个人资产;如果公司对董监高的损失进行补偿,保险公司则对上市公司理赔补偿;在证券诉讼中作为被告方的上市公司,其在证券索赔中承担的责任,即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
一份好的董责险会促进上市公司更好地发展,一家好的上市公司也会让董责险成为一种保障措施,而不是任由风险爆发。A股未来一定是良币驱逐劣币的市场,董责险应该是良币公司的标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