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 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对解决流转土地在退耕还林中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属方面的政策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 流转土地;退耕还林;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062.2;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8-0345-02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土体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在国家启动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农村流转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25°以上未退耕还林的土地,即将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流转的土地在退耕还林实施中,将面临“谁来种?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补给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谁?”等一系列难以处置的问题。由于第一轮退耕还林对于流转土地退耕的国家补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属政策不明晰,加之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流转双方为此常闹矛盾纠纷,以致引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减少土地流转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政府有必要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才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1 流转土地实施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及抚育管护政策
对于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更换,应由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担种树(草)及抚育管护;对于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因退耕还林后土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建议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土地退耕还林补充协议,约定种树(草)、抚育管护的义务及退耕还林后产出效益分成比例。为维护合同的约定性和农业生产的延续性,原则上由受让方进行耕种,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对于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由流转双方按原股份不变签订流转土地退耕还林补充协议,按股份比例承担种树(草)及抚育管护的义务,退耕还林后产出效益按股份比例分成,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1]。
2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归属政策
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精神,补助兑现主体应为退耕农户,补助费分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也称管护费)3个部分,对于流转土地退耕,国家补助未作明确规定,但对于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种草费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实际补助到户的就是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也称管护费)。对于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国家补助应兑现给新的土地经营权人;对于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为鼓励流转双方利益和积极性,可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对流转双方采取“补足法”进行补助,如果流转金低于国家补助标准,则在国家补助中划出一部分补助给转让方,补足达到国家标准,余额补助归受让方,如果流转金高于国家補助标准,则国家补助归受让方;对于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国家补助的按原股份分配,并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土地退耕还林补充协议约定。
3 流转土地退耕还林后林地使用权归属政策
对于流转土地进行退耕还林的林地,其实质是人工林地,并且是由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转换成林地。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发包方和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即以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受让方可以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经营权证仍然属于转让方。受让方流转土地进行退耕还林,虽然总体上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但是改变了土地的属性,由耕地改为林地。也就是说除转让和互换方式外,受让方未完全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是否退耕只能由转让方决定,如果转让方同意,流转土地可进行退耕还林[2]。对于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更换,林地使用权应归受让方;对于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改变,林地使用权应归转让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同约定期限内经营权归受让方,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对于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未改变,林地使用权应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对于退耕还草的草地使用权,根据流转土地方式,参照林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办理。
4 流转土地退耕还林后林木所有权归属政策
林木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木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个人。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在流转期限内所有权按照“谁栽种、谁受益”的原则应归受让方所有。流转期满后,可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对于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林木所有权问题,按流转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更换,林木所有权归受让方,林权证发放给受让方(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采取转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流转期满后,一是可采取继续流转,续签合同,林木仍然归受让方所有;二是林木归承包方所有,给予受让方一定的补偿,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协商解决,林权证发放给转让方[3-4]。
5 结语
对于流转土地退耕,为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性及农业生产的延续性,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济效益,经转让方同意,应由受让方继续流转耕种为宜,转让方有优先雇佣到流转土地上做工的权利,受让方按劳付酬。国家补助采取“补足法”实行差额补助。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归受让方,除互换和转让流转形式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的经营权证归转让方,如果受让方需用(如贷款需要),可以与转让方协商借用。林木所有权在流转期限内归受让方所有,流转期限满后,由流转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协商处理。
6 参考文献
[1] 黄涛,刘继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形式及作用[J].科技创新导报,2008(32):190.
[2] 姚海明,胡丹丹.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2):5-7.
[3] 于建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J].中国经贸导刊,2008(23):27.
[4] 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7-14.
关键词 流转土地;退耕还林;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 F062.2;F3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8-0345-02
近年来,随着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村土体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不断扩大,在国家启动的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中,农村流转土地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25°以上未退耕还林的土地,即将纳入新一轮退耕还林。流转的土地在退耕还林实施中,将面临“谁来种?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补给谁?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属于谁?”等一系列难以处置的问题。由于第一轮退耕还林对于流转土地退耕的国家补助、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归属政策不明晰,加之流转合同约定不明,导致流转双方为此常闹矛盾纠纷,以致引起群众上访事件发生,影响农村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减少土地流转双方主体之间的矛盾,保证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的顺利实施,政府有必要出台政策,进一步明确,才能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1 流转土地实施退耕还林的责任主体及抚育管护政策
对于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更换,应由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承担种树(草)及抚育管护;对于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因退耕还林后土地用途已发生改变,建议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土地退耕还林补充协议,约定种树(草)、抚育管护的义务及退耕还林后产出效益分成比例。为维护合同的约定性和农业生产的延续性,原则上由受让方进行耕种,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对于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由流转双方按原股份不变签订流转土地退耕还林补充协议,按股份比例承担种树(草)及抚育管护的义务,退耕还林后产出效益按股份比例分成,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1]。
2 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补助归属政策
按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政策精神,补助兑现主体应为退耕农户,补助费分粮食补助、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也称管护费)3个部分,对于流转土地退耕,国家补助未作明确规定,但对于退耕还林种苗造林费、种草费要由政府统一安排,实际补助到户的就是粮食补助和生活补助费(也称管护费)。对于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国家补助应兑现给新的土地经营权人;对于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为鼓励流转双方利益和积极性,可考虑出台相关政策,对流转双方采取“补足法”进行补助,如果流转金低于国家补助标准,则在国家补助中划出一部分补助给转让方,补足达到国家标准,余额补助归受让方,如果流转金高于国家補助标准,则国家补助归受让方;对于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类型,国家补助的按原股份分配,并由流转双方签订流转土地退耕还林补充协议约定。
3 流转土地退耕还林后林地使用权归属政策
对于流转土地进行退耕还林的林地,其实质是人工林地,并且是由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转换成林地。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进行经营权流转的,原承包关系不变,发包方和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的,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即以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的土地,受让方可以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但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经营权证仍然属于转让方。受让方流转土地进行退耕还林,虽然总体上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但是改变了土地的属性,由耕地改为林地。也就是说除转让和互换方式外,受让方未完全获得土地使用权,因此是否退耕只能由转让方决定,如果转让方同意,流转土地可进行退耕还林[2]。对于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更换,林地使用权应归受让方;对于采取转包和出租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改变,林地使用权应归转让方(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合同约定期限内经营权归受让方,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对于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也未改变,林地使用权应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流转期满后,流转双方根据意愿可续签继续流转协议。对于退耕还草的草地使用权,根据流转土地方式,参照林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办理。
4 流转土地退耕还林后林木所有权归属政策
林木所有权是指对森林、林木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指所有人根据林木的特征(性质)进行利用的权利。主体是国家、集体,也可以是个人。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的林木在流转期限内所有权按照“谁栽种、谁受益”的原则应归受让方所有。流转期满后,可按照法律的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的规定。对于承包土地退耕还林林木所有权问题,按流转方式不同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采取互换和转让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更换,林木所有权归受让方,林权证发放给受让方(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于采取转包、出租和入股方式流转土地退耕还林类型,流转期满后,一是可采取继续流转,续签合同,林木仍然归受让方所有;二是林木归承包方所有,给予受让方一定的补偿,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或协商解决,林权证发放给转让方[3-4]。
5 结语
对于流转土地退耕,为维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性及农业生产的延续性,提高土地适度规模经济效益,经转让方同意,应由受让方继续流转耕种为宜,转让方有优先雇佣到流转土地上做工的权利,受让方按劳付酬。国家补助采取“补足法”实行差额补助。林地使用权、经营权归受让方,除互换和转让流转形式外,其他形式进行流转的经营权证归转让方,如果受让方需用(如贷款需要),可以与转让方协商借用。林木所有权在流转期限内归受让方所有,流转期限满后,由流转双方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内协商处理。
6 参考文献
[1] 黄涛,刘继华.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种形式及作用[J].科技创新导报,2008(32):190.
[2] 姚海明,胡丹丹.江苏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08(12):5-7.
[3] 于建嵘.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J].中国经贸导刊,2008(23):27.
[4] 丁关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要方式之法律性质研究述评[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7-14.